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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达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获判 需赔偿1656万元 相关方承担连带责任

2026-02-02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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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达(证券代码:002211)于2026年2月3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取得新进展。上海金融法院近日就部分投资者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需向165名投资者支付合计1656.42万元的投资损失,相关责任方杨鑫、乐美彧及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按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显示,此次判决涉及5起案件,原告人数共计165人,诉讼请求金额总计16,564,225.17元。根据判决结果,ST宏达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投资损失。同时,被告杨鑫对付款义务在2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乐美彧在3%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在2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序号 案号 原告 金额(元)
1 (2025)沪74民初3187号 马*贵等33人 3,959,756.91
2 (2025)沪74民初3205号 单*芬等22人 1,918,724.37
3 (2025)沪74民初3206号 严*等71人 6,329,472.65
4 (2025)沪74民初3207号 莫*浦等28人 1,978,015.29
5 (2025)沪74民初3208号 杨*信等11人 2,378,255.95
合计 - - 16,564,225.17

此次诉讼源于2022年1月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相关案件材料共计235件,涉案总金额3007.09万元,公司已对上述金额全额计提。其中,剩余未判决案件涉案金额为974.16万元。

公司表示,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已判决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其他尚未判决案件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积极应诉,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公告还披露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未达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包括合同买卖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等,相关案件均在执行或审理过程中。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点击查看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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