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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科技及四名高管因募集资金违规使用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2026-01-30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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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众合科技,证券代码:000925)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及董事长潘丽春、执行总裁何昊、财务总监王美娇、董事会秘书何俊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主要原因是公司存在将大额募集资金转出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违规行为。

公告显示,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众合科技将大额募集资金转出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和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规定。公司相关高管潘丽春、何昊、王美娇、何俊丽因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上述四名高管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警示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报告。

针对上述情况,众合科技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公告同时明确,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及相关人员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警示函》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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