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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毛善君、姬阳瑞、郭俊英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6-01-30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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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证监局)

来源:北京证监局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毛善君、姬阳瑞、郭俊英:

经查,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收入和成本核算不规范,个别项目合同价格分配依据不合理未按单项履约义务进行成本核算,未合理预计售后运维成本并计提预计负债,未按履约进度确认运维收入等。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是应收账款核算不规范,单项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不充分,迁徙率测算不规范,前瞻调整系数确定缺乏合理依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会计处理不规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毛善君、总经理姬阳瑞、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郭俊英对相关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对毛善君、姬阳瑞、郭俊英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及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合同审核、项目验收与收入核算、成本管理与核算、应收账款信用减值计提等内控流程,提升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1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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