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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科电器诉宁波腾益科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浙江高院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2026-01-30 09:08

2026年1月27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上诉人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浙民终1296号,案由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法院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1月27日,上诉人宁波腾益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被驳回,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以下是详细报道:

2026年1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宁波腾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案号为(2025)浙民终1296号,裁判日期为2026年1月27日。

**当事人身份**

上诉人:宁波腾益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核心事实**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申请名称为“毛球修剪器(FR5221)”的外观设计专利,同年8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530125596.3。2023年,飞科电器发现宁波腾益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毛球修剪器涉嫌侵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腾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腾益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飞科电器12万元。腾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存在差异、一审认定销量有误且判赔过高。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毛球修剪器,整体造型相似,区别特征细微,对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影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关于赔偿数额,刷单行为不能作为免责理由,一审法院考量因素合理,判赔数额在裁量范围内。

**判决主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宁波腾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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