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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诉安宁花千里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安宁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求

2026-01-30 09:11

2026年1月26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云0181民初7848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安宁市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1月24日,法院判决被告安宁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安装款及相应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下是详细报道:

2021年4月30日,安宁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宁花千里”)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电梯”)签订《某项目电梯设备采购供货合同》《某项目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安宁花千里向康力电梯采购82台电梯并由其安装,后因安宁花千里原因实际采购、安装电梯2台。康力电梯按约完成2台电梯的供货、安装义务,经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其中1台别墅梯经康力电梯厂检验收合格),并于2021年11月11日移交安宁花千里。安宁花千里已支付电梯采购款107597元,剩余款项未付。

康力电梯诉请:1.安宁花千里支付设备款46113元、安装款60610元,合计106723元;2.安宁花千里支付违约金(设备款违约金2766.78元;安装款违约金以6061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3.诉讼费用由安宁花千里承担。安宁花千里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康力电梯已履行合同义务,其要求支付剩余设备款46113元、安装款60610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设备款违约金按未付款的6%计算为2766.78元,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安装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酌情确认自2021年12月9日起以未付安装款6061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欠款时止;驳回康力电梯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安宁花千里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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