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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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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飞虹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员工存在向投资者推介销售非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的产品,并从中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未能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合规管理不到位。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