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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飞虹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01-2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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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飞虹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员工存在向投资者推介销售非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的产品,并从中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未能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合规管理不到位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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