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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寿险山西分公司被罚7.5万元: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保险合同至投保人

2025-12-26 17:39

12月26日金融一线消息,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保险合同至投保人,被责令改正,警告,罚款7.5万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因违规办理团体保险业务,被责令改正,罚款12万元。

同时,徐建强(时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团政业务部总经理)因对太平洋人寿保险吕梁中心支公司违规办理团体保险业务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阎晓伟(时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因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王建云(时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部总经理)因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保险合同至投保人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0.4万元罚款;石建峰(时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因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违规办理团体保险业务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以下为罚单详细信息: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决定机关

作出决定时间

1

徐建强(时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团政业务部总经理)

晋金管罚决字〔2025〕117号

对太平洋人寿保险吕梁中心支公司违规办理团体保险业务的行为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5年12月19日

2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晋金管罚决字〔2025〕118号

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保险合同至投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第4号)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7.5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5年12月19日

3

阎晓伟(时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

晋金管罚决字〔2025〕119号

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5年12月19日

4

王建云(时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部总经理)

晋金管罚决字〔2025〕120号

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保险合同至投保人的行为负有责任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第4号)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警告,并处0.4万元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5年12月19日

5

石建峰(时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晋金管罚决字〔2025〕121号

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违规办理团体保险业务的行为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5年12月19日

6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晋金管罚决字〔2025〕122号

违规办理团体保险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责令改正,罚款12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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