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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1:12
(来源:不良资产行业研究)
近年来,江西法院首创“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彰显了人民法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努力营造诚信社会的决心和信心。值此“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成立10周年之际,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示范引导作用,现将2025年涉金融执行案件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邮储银行某支行
与刘某甲、刘某乙、唐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抵押房产处置难,都昌县人民法院运用“预拘留”措施巧促和解
【基本案情】
邮储银行某支行与刘某甲、刘某乙、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都昌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作出判决,判令刘某甲支付借款本金214万元及利息,邮储银行某支行对刘某乙、唐某所有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刘某甲、刘某乙、唐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22年12月8日,邮储银行某支行向都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都昌法院对涉案抵押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一拍、二拍及变卖程序均因无人出价竞买而流拍。为推动本案执行取得实质性进展,都昌法院主动作为,将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依法拘传到院约谈,督促两被执行人主动报告财产收入。但该二人对其财产收入含糊其辞,拒不如实申报财产。都昌法院遂告知其若不如实申报财产,将依法对其适用拘留、罚款措施。迫于法律的压力,在都昌法院的主持下,刘某甲、刘某乙主动与邮储银行某支行协商,2023年8月达成和解协议,确认由刘某乙先行偿还本金50万元,余款每月分期偿还45833元,2026年底还清。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都昌法院保持与双方当事人联络,督促被执行人按约还款,目前被执行人已累计还款150万元。
【典型意义】
在部分涉及金融债权案件执行中,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抵押物处置困难,金融债权未能得到清偿。在本案中,执行法院结合“赣鄱利剑·金融清欠”专项执行行动,将被执行人依法拘传到该院进行约谈。通过“预拘留”措施,督促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
案例二
江西银行某支行与胡某
信用卡纠纷执行案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运用“法院+单位”模式巧促公职人员拖欠金融债权案件履行
【基本案情】
江西银行某支行与胡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9月作出判决,判令胡某向江西银行某支行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等费用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胡某未主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江西银行某支行遂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经调查,了解到胡某为某机关公务员;经赴胡某所在单位及居委会社区线下调查,了解到胡某在外已负债累累,偿债能力不容乐观,且其工资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案件执行进入僵局。面对该情形,承办法官一方面多次与胡某释法明理,指导其制定还款计划,告知有履行能力不主动履行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积极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进行沟通,请单位督促其主动履行,并就工资账户轮候冻结事宜进行沟通。在法院与其单位的共同督促下,胡某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在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正在分期履行。
【典型意义】
在实践中,个别公职人员拖欠金融债权,未及时履行担保和还款义务,造成不良影响。在本案中,执行法院面对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因多方负债导致偿债能力欠佳情形时,通过“法院+单位”协同执行模式,凝聚执行工作合力,积极组织各方协商,引导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促进案结事了。
案例三
邮储银行某支行与张某、晏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理念,以“主动介入+执行和解”统筹化解三案
【基本案情】
邮储银行某支行与张某、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作出判决,判令张某、晏某偿还邮储银行某支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邮储银行某支行对张某、晏某名下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张某、晏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邮储银行某支行向余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余江法院经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在该院另有两案已经判决生效但还未进入执行程序,张某在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享有26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在另案中尚欠银行本息4.73万元。考虑到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已残疾,该笔赔偿款系张某康复治疗及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余江法院依法保全张某享有的赔偿款后,没有直接扣划,而是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将还未进入执行程序的两案统筹处理,积极组织各方进行协商,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即不扣划赔偿款,而是直接拍卖张某、晏某名下房产。在抵押房产评估处置过程中,因张某治疗需要,余江法院组织协商,促使邮储银行某支行同意从保全的赔偿款中先行支付15万元给张某用于治疗。2024年12月,涉案房产拍卖成交,成交价46.7万元,2025年1月三案全部清偿到位,房产处置余款由张某、晏某领回。至此,上述三起纠纷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法院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执行部门提前介入统筹化解多起案件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执行法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主动介入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一次性化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在得知被执行人面临生存困境时,未机械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而是促成双方和解,既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和治疗需求,也保障了金融机构的胜诉债权。
案例四
九江银行某支行与胡某、曹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践行规范公正文明执行理念,妥善处置被执行人唯一住房
【基本案情】
九江银行某支行与胡某、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宜春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4月作出调解书,确认胡某、曹某尚欠九江银行某支行借款本息合计1126588.33元及后续利息,九江银行某支行对胡某、曹某名下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九江银行某支行的申请,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对本案立案执行。考虑到涉案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且需扶养年老父母及年幼子女,宜春中院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行理念,积极创新执行方式。一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向申请执行人释法明理,明确需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要生活保障费用;另一方面积极做被执行人工作,促使其近亲属同意出资拍下涉案抵押房产。2025年2月,涉案抵押房产经一拍、二拍由竞买人以646400元竞得,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某支行同意参照当地租金标准为被执行人预留六年生活保障费用43200元,其余款项已于2025年4月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因拍卖房产竞买人系被执行人胡某家属,被执行人父母及子女仍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化解了法拍房腾退难题;针对剩余未执行到位部分,被执行人已于2025年7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了书面还款承诺,剩余款项也在有序偿还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法院在执行金融债权案件中妥善破解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处置难题的典型案例。执行法院创新采用“生活保障费用预留+近亲属竞买”双重保障机制,既确保了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又充分保障了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益,更巧妙化解了唯一住房处置后的腾退难题。该案突出了权益保障的“全”、方案设计的“巧”与执行效果的“实”,彰显了执行工作的力度与温度。
案例五
某农商银行与甲公司、何某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丰城市人民法院创新“法院主导+金融机构协同寻购”模式,高效化解大宗资产处置难题
【基本案情】
某农商银行与甲公司、何某、傅某、魏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执行标的总额4085.6万元。执行立案后,丰城市人民法院迅速启动涉金融案件绿色通道,经全面查控,共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212处。鉴于涉案资产规模大、处置难度高,丰城法院打破传统分批处置模式,按照“整体推进、联动协作”工作原则,推动大宗资产高效变现。一是整体评估,统一推进。对全部房产统一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避免分批处置可能带来的价值贬损和程序冗长问题,提高整体处置效率。二是联动协作,拓宽渠道。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丰城农商行参与财产变现过程,利用其行业资源和客户网络精准推介,经过多轮竞拍,促成57处房产成功变价,处置得款金额618.41万元。通过上述举措,丰城市人民法院不仅有效化解了大宗资产处置难题,也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法院在处置大宗资产过程中创新执行机制、提升变现效能的典型案例。面对212处房产的处置难题,丰城法院坚持系统思维,通过整体启动处置程序、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变现等举措,探索了“法院主导处置、金融机构协同寻购”的执行模式。该案既突出了财产处置的“整体性”、又体现了协作机制的“联动性”,更展现了价值实现的“最大化”,实现了维护金融债权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
江西银行某支行与李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善用“府院联动+预拒执”组合拳,高效兑现金融债权
【基本案情】
江西银行某支行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偿还江西银行某支行借款本金50余万元及利息。因李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根据江西银行某支行的申请,进贤法院于2025年1月立案执行。进贤法院迅速查封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抵押房产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于2025年6月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成功处置抵押房产。然而,房产拍卖价款与执行标的尚存十余万元缺口,李某以“生活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剩余债务,并拒不配合腾房,阻碍清场交付。为促使李某配合腾房,进贤方面坚持“刚柔并济”工作思路,一方面深入执行调查,发现李某确有稳定工作和履行能力,遂依法对其采取拘传措施,并送达《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严肃告知如拒不履行将立即采取司法拘留乃至追究拒执责任;另一方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于2025年8月协调属地镇政府、居委会及公证机构联合行动,在多方见证下实施强制开锁;同时对被执行人李某释法明理,限定其三日内自行搬迁。经过释法明理,李某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筹款还清全部欠款并按期完成搬迁,房屋顺利交付买受人。案件得以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法院综合运用执行措施高效兑现金融债权的典型案例。面对被执行人拒不配合腾房、消极履行剩余债务的困境,执行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见证开锁,深化执行公开;创新采用“预执行”机制,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展现了执行法院精准施策、规范执行兑现胜诉权益的执行智慧。
案例七
抚州某商业银行与刘某、某担保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抚州两地法院跨域联动,异地拘传促当场履行
【基本案情】
抚州某商业银行与刘某、某融资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作出判决,判令刘某某应归还抚州某商业银行借款本金3899823.84元及利息,某担保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刘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抚州某商业银行于2023年4月21日,向广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广昌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深入开展财产调查,冻结扣划担保公司账户存款,执行到位150000元。同时,执行法官耐心督促被执行人刘某履行义务,并给予其履行期宽限期限,但刘某态度消极,以各种理由多次拖延履行,甚至以“失联”的方式企图逃避执行。为找寻被执行人刘某下落,广昌法院了解到刘某居住地在抚州市临川区,遂将刘某信息推送至其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通过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对刘某行踪进行查控。2025年5月6日,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民警成功发现“失联”的刘某,在临川法院的协助下,广昌法院成功将刘某拘传至法院。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身规避执行行为悔不当初。在法院主持协商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刘某将余款全部履行。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法院依托“一体化”工作机制、打破地域壁垒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面临被执行人身居异地规避执行的情况,广昌、临川两地法院强化区域执行协作,打破地域壁垒,通过异地协作推送被执行人信息,有效整合执行资源,借助当地公安机关查人找物优势,提高跨域执行工作效能,彻底打消了被执行人“异地即可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
案例八
南昌某商业银行与万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被执行人万某拒绝报告财产、隐匿资产、隐瞒收入,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南昌某商业银行与万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万某偿还南昌某商业银行借款本金999900元及利息。后因万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南昌某商业银行遂向红谷滩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红谷滩法院向万某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万某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红谷滩法院遂决定对万某作出拘留、罚款决定。但万某仍继续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为破解案件执行难题,红谷滩法院经深入调查,查明万某在某村有一套自建私有房产,建筑面积460平方米,并存在选择性偿还欠款情况。红谷滩法院遂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强化同公安机关联动协作,成功查找到了万某下落。在执行司法拘留的过程中,万某交代其名下有一批衣服藏匿在其亲戚的一间毛坯房内,其多次想私下转卖这批衣服,但未成功。经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库存衣服共计1009件进行了鉴定,经评估价值为76631元。2025年4月,红谷滩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采取隐匿财产、选择性清偿等方式规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万某系初犯、偶犯,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履行小部分执行义务,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法院深挖规避执行线索打击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明知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拒不履行,有资产却采取隐匿手段试图自行处理,有收入却有选择地偿还其他欠款,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执行法院依法追究其拒执责任,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精准惩戒,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失信必惩、拒执必究”的明确信号,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例九
某农商银行与
彭某、董某、某矿业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释法明理引导房屋占有人联合竞买,高效处置查封房产
【基本案情】
某农商银行与彭某、董某、某矿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彭某向某农商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39.58万元,董某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某农商银行对某矿业公司所有的位于赣州市某地3栋厂房(以下简称涉案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因彭某、董某未履行判决义务,某农商银行向赣州经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赣州经开法院依法查封涉案厂房并启动评估处置程序。因该房产此前已被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为统一高效推进处置工作,经协调赣县法院将处置权移交至赣州经开法院。赣州经开法院送达拍卖、变卖裁定书及腾房公告时,案涉房产实际占有人罗某等7人提出执行异议,称已与某矿业公司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屋价款,因涉案厂房土地性质未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请求法院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赣州经开法院对罗某等7人释法明理,明确其异议主张不符合法定中止执行情形,同时告知其可通过参与司法拍卖的方式合法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罗某等7人了解法律规定后,自愿撤回异议申请,并决定联合参与竞买。2024年10月,案涉房产在某平台公开拍卖,罗某、杨某等7人联合参与竞拍,最终以300万元最高价竞得该房产。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确认案涉房产归罗某、杨某等7人按份共有,同时解除对该房产的全部查封措施,联合竞买人可持生效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法定税费、拍卖辅助费用等必要支出后,剩余246.09万元已全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某农商银行,涉案厂房得以高效处置。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法院释法引导实际占有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途径联合竞买,高效化解腾房阻力与产权争议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执行法院通过向实际占有人释法明理,引导其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涉案厂房合法产权,既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实现,又避免了处置程序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现了多方共赢。
案例十
景德镇农商银行某支行
与程某甲、程某乙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乐平市人民法院穿透调查获铁证,拒执威慑促履行
【基本案情】
景德镇农商银行某支行与程某林、程某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乐平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程某甲、程某乙偿还景德镇农商银行某支行借款本金99831.72元及相应。判决生效后,程某甲、程某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景德镇农商银行某支行的申请,乐平法院于2024年9月对本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乐平法院经网络及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面临执行僵局,乐平法院并未止步于此,而是依托当地“执行法官+政法委员+村居干部”执行工作机制,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浙江与亲戚合伙经营一家江西小炒店,且利润颇丰。被执行人在自身有经营收入的情况下,未主动向法院申报资产情况,属于隐藏资产逃避执行的行为。为此,执行法院联合村居干部多次督促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并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置之不理,鉴于此情况,乐平法院作出预拘留通知书和涉嫌犯罪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称愿意主动履行,请求法院暂缓启动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拒执犯罪程序,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给予被执行人履行宽限期,并释明在宽限期内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在履行宽限期内,被执行人缴纳拖欠款项,该案得以顺利执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法院依托“执行法官+政法委员+村居干部”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执行调查,破解执行僵局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执行法院充分发挥村居干部熟悉辖区居民实际情况的优势,采取穿透调查了解清楚被执行人的真实财产情况,对其存在隐藏资产逃避执行的行为,通过预拘留通知书和涉嫌犯罪告知书形成震慑,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