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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适用的反补贴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2025-11-17 15:31

11月17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2020年11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7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征收反补贴税,税率为34.2%-37.7%,实施期限为5年。

2025年9月12日,商务部收到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正丙醇产业提交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该反补贴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正丙醇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按照商务部2020年第47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补贴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如下:1.陶氏化学公司 37.7%(The Dow Chemical Company);2.OQ化学公司 34.2%(OQ Chemicals Corporation);3. 其他美国公司 37.7%。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74号 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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