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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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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市场复杂且不断更新的ESG合规标准,为出海企业带来了新挑战。其中,连续五年作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的东盟,尚未建立统一的ESG立法框架,各成员国在ESG监管方面的侧重点差异显著,出海企业需采用“一国一策”的精准战略适配。
作为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的欧盟,ESG监管已向务实转型,但中国出口优势企业在核心议题上仍需坚持严苛标准,尤其是在新能源与高端制造出口领域,需加强资源循环与产品可持续性、能源转型与气候中和等议题的投入管理与定量数据鉴证准备。
来源:新财富杂志(ID:xcfplus)
作者:张若海 慕凌霞 王小蝶 孙培艺 方豆
张若海为易董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所长,慕凌霞为该所特聘专家,王小蝶、孙培艺、方豆为该所研究员
随着全球经济格局、地缘政治和贸易规则发生深刻变化,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已全面加速。其中,欧盟、东盟作为全球重要经济体,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2025年1-7月,中国出口额同比增长7.3%,其中,对这两地的出口额增幅分别达到8.2%、14.8%,凸显了当地市场需求的迅速扩张。然而,其复杂且严格的政策环境,尤其是在ESG合规方面的高标准,也给出海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今,ESG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已贯穿于政策制定、市场监管以及消费者选择的方方面面。全球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监管环境也正经历重大转型,主要经济体纷纷将ESG披露从自愿性倡议推向强制性要求。企业出海不仅要关注传统的贸易壁垒、市场准入等问题,更需重视ESG信披与实践。
然而,一些国家ESG政策复杂且不断更新,企业难以精准把握。比如,欧盟对企业碳排放量要求严格,企业如不达标,可能面临高额罚款和市场准入限制。此外,各行业在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面临的ESG核心议题不尽相同,从能源行业的碳排放管控,到制造业的供应链可持续性,再到科技行业的数据隐私与社会责任,这些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市场准入、运营成本以及品牌声誉。如果企业对海外ESG政策理解不透彻,执行过程出现偏差,可能面临处罚或声誉受损。因此,在国际化征程上,中资企业必须积极提升自身ESG实践和信息披露水平,适应全球价值链新格局和ESG政策的升维,尤其是欧盟和东盟国家需要给予特别重视。
01
欧盟:从ESG规则引领,到竞争力重塑的务实转型
欧盟稳居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地位,且战略意义正进一步提升。2025年1—7月,中国对欧盟的出口额达2.28万亿元,占出口总额的14.89%。来自中国的新能源汽车、光伏组件、动力电池等绿色产品,以及数字经济设备成为增长主力,契合欧盟绿色转型和数字化需求。
中国对欧盟的出口主要流向德国、荷兰、意大利和法国,这四个核心国家合计占中国对欧盟出口总额的60%以上,反映出中国商品在欧盟核心市场的深度渗透。
值得关注的是,欧盟在ESG规则制定层面引领全球。其ESG政策最核心的框架性文件是《欧洲绿色协议》,欧盟ESG监管体系的核心目标在于实现该协议设定的气候目标。为此,《欧洲气候法案》于2021年7月生效,从法律上要求27个成员国在2030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基础上削减55%,并在2050年前成为净零排放经济体。
欧盟供应链的ESG政策全方位覆盖了环境质量与污染防控、资源循环与产品可持续性、能源转型与气候中和、供应链与原材料安全四个方面。
在环境质量与污染防控方面,欧盟构建了以《欧洲绿色协议》和《零污染行动计划》为纲领的全介质防控框架。《零污染行动计划》整合空气(PM2.5、VOCs)、水(微塑料、养分流失)、土壤(重金属)污染控制目标,计划在2050年将空气、水和土壤污染减少到不再被认为对健康和自然生态系统有害的水平。在此框架下,其制定的政策聚焦特定污染物管控,新版《工业排放指令》根据零污染目标,使用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将覆盖范围扩大至更多畜牧业和工业活动,修订后的指令将减少大型工业设施以及养猪场和家禽养殖场的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法规》对部分类别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禁止其进口、出口、生产、投放市场;《含氟温室气体法规》计划到2050年,实现HFC类化合物在欧盟市场的“零投放”。
在资源循环与产品可持续性方面,欧盟以《循环经济行动计划》为总纲,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各环节。
在设计端,《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ESPR)要求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生态设计要求,并禁止销毁未售出的消费品。《可持续和循环纺织品战略》则对纺织品提出耐久性、可修复性及回收含量等强制性生态设计要求,同时,要求大企业公开披露废弃纺织品的处理信息,并禁止销毁未售出纺织品(表1)。
在生产端,《电池与废电池法规》要求电池制造商提升材料的可追溯性、可持续性和安全性,并设定2027年锂回收率为50%、钴铜铅镍回收率为90%的目标。《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oHS)严格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使用。
在消费端,《商品维修指令》要求企业保障产品的可维修性,提高耐用性和可修复性,防止过早废弃。
在回收端,《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将从2026年8月12日起禁止重金属和全氟化合物超标的包装材料进入市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处理责任。《建筑产品条例》强制要求建筑产品披露碳足迹和回收数据,并对钢材、混凝土等材料的再生比例提出要求。《废弃物指令》则明确了生产者责任,鼓励环境友好设计,并设定了2035年“生活废物再使用和回收利用率达到65%”的目标。
在能源转型与气候中和方面的政策体系中,欧盟同样以《欧洲绿色协议》为顶层设计,通过《欧洲气候法案》将“2030年减排55%、2050年气候中和”的目标法律化。能源效率提升方面,《能源标签法规》建立“A-G”能效等级体系,覆盖家电、照明等20余类产品,要求供应商(包括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在向欧洲市场销售其产品之前,需要在EPREL注册能源标签,提交能效标签、技术资料及符合性证明等产品信息;清洁能源替代方面,《净零工业法案》(NZIA)规定了增加净零技术投资的多项举措,提出了两大指示性指标:一是到2030年,欧盟本土净零技术制造产能达到部署需求的40%;二是到2040年,欧盟在这些技术上达到世界产量的15%。
为此,法案对净零技术产品出口到欧盟施加一定限制,对于欧盟市场上来自第三国(非欧盟国家)的供应份额超过50%,或已超过40%并且连续两年增长至少10个百分点的技术,在公共采购和可再生能源拍卖中,引入韧性贡献要求:30%可再生能源拍卖量(或每国每年6吉瓦)需纳入负责任商业行为等非价格标准,公共采购等场景中若产品过度依赖单一供应源,需考量供应链韧性而非仅选低价方案。《清洁工业协议》拟于2026年在战略性行业的公共采购中,引入“欧洲优先”标准,以支持本土制造业的能源转型,强化欧盟工业竞争力。
供应链于原材料安全方面,针对“资源依赖—供应链风险—地缘政治”三重挑战,政策形成“资源多元化+供应链溯源”双轨策略。资源供应方面,《关键原材料法案》(CRMA)计划到2030年,要求每年10%以上的关键原材料开采、至少40%的关键原材料加工、15%的关键原材料回收都来自欧盟内部,并确保任何战略原材料的消费量不超过65%来自单一的第三国;供应链监管方面,《零毁森林法案》(EUDR)禁止企业将特定商品(如木材、橡胶、牛、可可、咖啡、棕榈油和大豆)及其衍生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或从欧盟出口,除非能够证实这些商品未涉及毁林行为,并且在生产过程中遵循了生产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可持续尽职调查指令》(CSDDD)强制要求大型企业识别、预防、减轻和终止其自身运营、子公司及价值链(上下游业务关系)中实际和潜在的人权与环境负面影响,并对其价值链上的合作伙伴进行尽职调查。
在企业及供应链披露监管方面,欧盟也采取了诸多举措。2022年11月,欧盟颁行了《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强制性要求企业采用统一的标准来开展非财务信息披露,同时,要求企业通过独立鉴证机制来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ESG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为有效推进CSRD的落实,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7月31日发布了《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全面细化了对欧洲企业的ESG信息披露要求。
2024年4月,《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在欧洲议会中获得最终投票通过,将于2026年生效。该指令以推动可持续和负责任的企业行动为目的,将人权和环境尽职调查纳入公司自身价值链的相关体系中,确保企业对自身价值链的潜在风险进行识别、预防及应对(表2)。
但2025年欧盟发布的《综合简化法案》(Omnibus Simplification Package),对前期ESG监管过度扩张的策略性进行了回调。
2024年9月,意大利前总理马里奥·德拉吉(Mario Draghi)向欧盟委员会正式提交了有关欧盟经济竞争力有关的报告(简称“《德拉吉报告》”),报告中警示,过度的ESG监管导致企业合规成本飘升,削弱了欧盟工业的国际市场地位。
2025年1月,在《德拉吉报告》的基础上,新一届欧委会发布任内首份重要动议——《竞争力指南》,提出要兼顾碳中和与竞争力提升、大幅增加创新投资,并将经济安全与竞争力挂钩。这表明,提升竞争力已成为欧盟当前核心任务。
作为回应,欧盟委员会调整ESG监管尺度,于2025年2月推出《综合简化法案》,简化监管框架,通过精准豁免锁定核心排放源,避免“一刀切”监管误伤中小企业竞争力(表3)。最终目标是在不削弱《欧洲绿色协议》核心承诺(2030年实现减排55%、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的前提下,通过优化监管效率,巩固欧盟全球绿色治理领导权。
表3:欧盟《Omnibus简化法案》调整法规概览
02
东盟:ESG柔性治理与共识构建的渐进式路径
东盟已连续五年保持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角色,东盟国家凭借相对低廉的土地和劳动力成本、人口红利、宽松的政策环境以及稳定的经济增长等优势,成为中国企业出海投资的重点和优先地区。深化与东盟的友好合作,也是我国应对全球不确定性的重要战略。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带来显著地域优势。此外,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于2025年5月正式结束,升级议定书在2025年10月28日签署。新版本涵盖九个领域,聚焦数字经济、绿色经济及供应链互联互通,覆盖人口20亿、GDP总额超156万亿元,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间自贸区。
2024年,中国对东盟出口额达到4.17万亿元,占中国外贸总值的15.9%。2025年1—7月,我国对东盟出口额已达2.71万亿元。这一持续领先的贸易地位源于中国与东盟经济的高度互补,中国主要出口工业制成品、机电设备及消费品牌,而东盟则提供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广阔的新兴市场。
东盟国家中,越南作为区域产业链重要枢纽的地位突出,是中国在东盟最大的贸易对象,我国对越南出口商品总值占出口东盟总值的比例为29%;出口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商品总值各占16%,并列第二;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则分别占据13%和12%,双方主要贸易产品包括电子零部件、纺织品、半导体、棕榈油、镍矿和新能源材料等。在出口产品方面,中国的机电产品、纺织品等传统品类持续保持优势,同时,新能源汽车、潮玩文化产品以及数字服务成为新的增长动力。
与欧盟依靠强制性指令推进不同,东盟的ESG治理体系根植于独特的“东盟方式”,即严格遵循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协商一致原则。东盟不寻求建立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统一法规体系,而是通过制定分类标准、披露指南和路线图等软法工具,为成员国提供指导性、框架性文件。这种柔性治理机制虽然缺乏强制性约束力,但充分考虑了成员国在经济发展阶段、监管能力和优先事项上的差异性,确保了区域合作的包容性,为成员国提供了灵活的空间。
实践中,东盟实行“舒适性原则”,即推进合作进程必须使所有成员国感到“舒适”,考虑到成员国的差别,特别是让那些欠发达的成员不掉队。这一原则虽然保障了欠发达成员国的参与度,但也可能导致某些国家对落实计划缺乏诚意,从而使实际落实的效果大打折扣。
尽管缺乏强制执行力,但东盟通过聚焦绿色金融、可持续基础设施等易形成共识的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自2017年以来,东盟陆续出台了《东盟绿色债券标准》、《东盟可持续发展债券指南》、《东盟可持续资本市场路线图》、《东盟可持续银行原则》、《东盟社会责任债券标准》等政策,以统一区域内绿色金融市场标准。
此外,东盟于2021年发布了首版《东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将经济活动按绿色、棕色、红色分类,为高碳行业的转型提供金融支持框架;2023年、2024年又陆续发布了第二、第三版分类方案,强调了绿色转型在社会方面的重要性,完善了重点行业评估指标和技术标准。2025年4月,东盟资本市场论坛(ACMF)发布了《东盟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简化ESG披露指南》,帮助区域内中小企业提升ESG信息披露能力。这些政策与《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2025》和《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的战略指引相呼应,共同服务于《东盟全面复苏框架》下的韧性重建。
总而言之,东盟的ESG治理选择了一种柔性治理、以共识构建和尊重多样性为特征的渐进式路径。它可能牺牲了部分效率与统一性,但换来了更高的政治接受度,以及更好地适应了区域的复杂性,为多元化地区的ESG治理提供了一个有别于西方强制性立法的重要范式。
我们可以通过环境、社会、治理三个维度,对东盟主要成员国进行具体分析。
新加坡:ESG监管的区域标杆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政策深入、RCEP落地等一系列积极因素推动,新加坡便捷的世界联通性、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世界一流的企业人才库以及最重要的亲商政策环境,让其成为中国企业出海东南亚的热门之选。
作为东盟唯一的发达国家,新加坡在ESG监管和表现方面是东盟的标杆。早在2016年,新加坡交易所就规定所有上市公司须发布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ESG相关的实践案例;中国企业应关注新加坡的绿色金融和碳税政策,确保自身的运营方式符合当地的环保标准;此外,还应做好年度ESG报告披露,以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社会责任形象。
新加坡的环境治理体系始于1971年《清洁空气法案》,针对早期工业污染问题建立了基本规制框架,历经50年的发展,当地如今已形成覆盖空气、水、废物、化学品和气候变化的全面政策框架。随着新加坡国际港口地位的确立,1991年,其出台了《防止海洋污染规定》,有效保护海洋环境并支持航运业发展。至1999年,《污水与排水法》、《环境保护与管理法》及其配套的《危险物质法规》、《空气杂质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法规》,系统化地构建了全方位环境管理框架,标志着新加坡环境治理体系的初步成熟。
进入21世纪,资源约束成为新加坡面临的核心挑战,其水资源几乎完全依赖进口,能源安全脆弱性日益凸显。对此,2006年,新加坡推出《省水标签计划》,采用市场机制应对水资源短缺问题。2009年,其推出的《水资源法》将水资源管理提升到国家安全战略高度,建立全面的水循环管理框架。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议程加速推进,2013年,新加坡推出《能源节约法案》(ECA),针对大型能源用户实施能效管理,旨在提升能源效率和减少能源消耗。2019年,其推出的《碳定价法》成为东南亚首个碳税机制,通过价格信号引导企业低碳转型。2020年,其推出的《环境风险管理指引》帮助金融机构识别、评估和管理环境风险。
新加坡人口呈多元化且高度国际化的特点,其社会相关政策的设计特别注重多元文化融合与全球标准接轨。1940年,《工会法》的颁布为劳资关系协商提供了制度框架。1968年成为其发展的关键节点,随着出口导向工业化战略的实施,《就业法令》作为核心劳动法典出台,规定了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假权利等基本劳动标准,为工业化进程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制度环境。同年,《雇佣(女性)法》出台,特别关注女性劳动者权益,规定产假福利和工作保护,体现了对女性参与经济活动的鼓励与保障。1973年,新加坡颁布《雇佣(儿童和青年)法》,保障了儿童和青少年的权益,防止剥削和虐待。1993年《雇佣(退休与再就业)法》出台,鼓励年长员工继续参与劳动力市场,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多样性和包容性。
21世纪以来,新加坡的社会政策更加注重质量提升与全面保障。2006年出台的《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将职业安全保护范围从传统的工业场所扩展至所有工作场所,建立了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企业必须确保工作环境安全合规。2014年同时出台的《平等就业机会法》和《雇佣(最低工资)法》,前者确保招聘过程中的公平性,要求企业提供多元化和包容性的工作环境,尊重多种文化背景的员工;后者通过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确保公平薪酬体系。这些政策共同促进了社会的包容性发展,帮助企业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
新加坡在治理方面的政策同样走在前列。1960年《反腐败法》的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以“零容忍”态度对待腐败行为,为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体系奠定基础,成为新加坡吸引外资的重要制度优势。1967年同时出台《公司法》和《税收管理法》,前者确立了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明确了董事职责和财务报告要求;后者建立了公平透明的税收制度,两者共同为新加坡商业环境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法律保障。
2001年,首版《公司治理守则》(简称《守则》)的发布,标志着新加坡公司治理进入标准化阶段,为新交所上市公司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2005年,新加坡对《守则》进行修订,引入“公司治理披露安排”,强制上市公司定期披露治理信息,提升了市场透明度。2012年,《守则》再次更新,首次要求董事会在公司战略中整合ESG因素,这标志着ESG理念正式纳入新加坡公司治理框架。2018年发布的最新一版《守则》,进一步提升了要求,在董事独立性、董事会多样性和利益相关方参与等方面设定了更高标准。
泰国:逐步强制ESG信息披露
泰国作为东南亚地区的重要经济体,凭借其地理位置、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和成熟的基础设施,是中国企业出海的重要目标市场。
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ESG相关政策、目标及绩效等信息。自2021年起,泰国将年度财务报告(Form 56-1)与可持续发展报告合并为“一份报”,其中包含详细的ESG披露章节,采用“遵守或解释”机制。这意味着所有上市公司均需报告ESG事项,如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减碳措施及社会不平等关键议题。尽管早期是半强制性质,但监管层正逐步强化要求,预计未来或转为全面强制。
泰国政府多个部门也联合推动可持续金融框架。其财政政策办公室、央行等在2021年发布了《泰国可持续金融倡议》,为可持续金融发展奠定基础。同时发布的《泰国ESG报告指南》为企业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明确了环境、社会和治理三个维度的披露要求,帮助企业规范报告内容和格式。
泰国在推进环境政策时考虑了企业发展阶段和承受能力,采用循序渐进的策略。1975年出台的《国家环境质量促进和保护法》是泰国第一部环境基本法,使环境保护正式进入泰国国家治理框架,并首次设立环境影响分析制度。2017年,其推出的《公共卫生法》,将环境保护作为实现公众健康安全目标的措施之一。2018年,《泰国绿色公共采购法》出台,要求企业在参与公共采购时提供环境友好型产品,有效创造了绿色市场需求,为后续的监管措施奠定了基础。2019年,《环境质量管理法》的颁布,强化了企业在废水、废气排放和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责任,并要求实施环境影响评估(EIA)制度,体现了对企业环境管理的更高要求。其同年出台的《有害物质法》建立了化学品监管的核心法律框架,覆盖化学品生产、流通、使用及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监管网络。2020年,泰国推出《气候变化行动计划》,提出了具体的减排目标,要求企业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推广绿色能源,减少碳足迹,并鼓励采取节能减排措施。
此外,泰国预计在2025年、2026年陆续推出《全球变暖法案》、《气候变化法草案》,以减少排放量,应对全球变暖的挑战,并准备迎接欧洲即将实施的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泰国将成为继新加坡之后第二个实施碳税的东盟国家。
泰国政府在社会相关ESG领域逐步构建了较为系统的政策框架,旨在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并推动工作环境与安全标准的提升。
1992年,泰国出台的《工厂法》作为早期基础性立法,对工业运营提出全面规范,明确要求工厂所有者落实工人健康与安全措施,并定期开展检查。此外,该法也加强了对工业污染的管控。
随着ESG理念不断深化,泰国于2011年颁布《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法》,进一步系统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该法明确提出,要建立OHS管理系统框架,强调用人单位应开展系统性风险评估与管理,推动企业形成更现代、更主动的职业安全治理机制。
2018年推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倡议》采用倡导性方式,推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领域的行动,特别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关注。
2020年实施的《劳动保护法》则建立了强制性规范体系,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健康安全要求和福利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该法律显著提升了泰国劳工权益保护水平,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也为劳动者创造了更加公平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2017年,泰国《公司法》的修订标志着其公司治理标准的重要升级。该法全面修订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着重强调四个关键维度:公司透明度、董事会责任、信息披露和股东权益保护。这些修订确保了公司运作不仅需要符合法律合规要求,更为泰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2020年出台的《反腐败条例》则打击了商业和政府腐败,规定了企业和个人在商务交易中需遵守的反腐败行为标准,确保商业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印度尼西亚:大力推动ESG转型
印度尼西亚作为东盟最大的经济体,正积极将ESG纳入金融监管与企业实践。
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OJK)在2017年发布第51号规章,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实施可持续金融,并每年提交可持续发展报告。这一规章使年度可持续报告成为法定要求,内容涵盖环境管理、社会责任和治理结构等。随后,OJK于2021年发布16号通函,进一步细化了上市公司年报中ESG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2009年,印尼颁布的《环境保护与管理法》,为其奠定了环境治理的法律基石。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该法要求企业减少污染,并承担环境责任。2021年,印尼颁布的《碳定价法令》(第98号总统令),成为该国碳市场规范化发展的里程碑。2022年,其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通过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和设定煤电淘汰时间表,推动能源结构从化石燃料向清洁能源转型。2023年正式推出的《印度尼西亚碳交易制度》(IDXCarbon),作为实现2060年净零排放目标的关键工具,要求高碳排放行业参与碳配额交易。印尼表示,2025年内将公布碳交易政策细节,计划在2027年正式推出针对高排放行业的强制性碳交易计划,涵盖水泥、化肥、钢铁及纸浆和造纸四个行业,将采用“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设定排放上限,允许企业买卖排放配额。超额排放的企业将面临罚款,而排放低于配额的企业可以出售剩余配额。
2021年,《职业健康与安全法》的出台,显著强化了印尼企业对员工职业健康与安全的责任,特别针对高危行业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标准和要求。该法明确了雇主在提供安全工作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实施防护措施等方面的义务,体现了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同年,印尼颁布的《数据保护法》则规定了企业如何合法收集、存储和使用个人数据,建立了数据主体权利保护机制,并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
印尼2023年出台的《企业可持续治理指引》是对ESG治理要求的重要升级。该指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ESG治理架构,确保高管和董事会承担可持续治理责任。上市公司需要设立ESG治理委员会,定期提交合规报告。
越南:ESG监管加速起步
自2016年起,越南就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是东盟较早强制ESG报告的国家之一。许多越南上市公司已开始参考GRI等框架编制ESG报告,以提高信息质量。根据2022年发布的政府令,越南计划在2025年前要求钢铁、水泥、铝等高排放行业测量并报告温室气体排放,2028年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这些举措将逐步把气候治理纳入企业合规范围。为了支持企业转型,越南有关部门也开展培训项目,提高企业对可持续发展的认知,并计划在未来推出更多ESG指导。
越南2012年推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则提供了指导框架,涵盖了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目标和措施。2021年,《绿色增长国家战略》将这一框架进一步细化,明确提出了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向,覆盖能源结构优化、绿色产业培育和资源效率提升等多个关键领域。2022年《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的启动,通过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产生,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同推进。同年,越南发布的《环境保护法》、《减排管理法令》、《关于惩罚环境保护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法令》以及次年发布的《采矿的环境保护费法令》则完善了污染控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相关的规定。
越南社会相关政策的重心在于构建完善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2021年生效的《劳动法》修订版作为基础性法律,对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关键领域作出了全面规范。该法律不仅明确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为企业用工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2025年,其实施了《社会保险法》和《工会法》的修订:前者通过完善强制性社会保险和自愿性社会保险的双轨体系,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的社会保障网络;后者则进一步强化工会组织的职能,使其在维护员工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在企业治理方面,越南在2021年实施的《企业法》修订版,对企业组织结构、管理机制、股东权利保护和董事会职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为提升企业透明度和问责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马来西亚:不断强化ESG披露
马来西亚是中国企业出海东盟的重要目的地之一。马来西亚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体系历经多次完善,逐步形成以披露规则为核心、配套指南为支撑的完整框架。
于2006年的《上市规则》修正案中,马来西亚首次引入了一套CSR框架,重点关注企业在环境、社区、市场和工作场所四大方面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2007年,更新版修正案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发行人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活动或实践,并以企业社会责任声明的形式存在于年报中,但是,新的规则中未对披露内容作具体要求。2015年,《上市规则》修正案再次进行更新,要求上市发行人须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管理重大经济、环境和社会(EES)风险与机遇的叙述性声明,取代原有披露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规定。
为协助企业落实可持续发展实践,马来西亚证券监管机构相继发布多项指导文件。2010年,其推出《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董事指南》,旨在帮助董事会理解可持续发展实践的价值,推动自上而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提升。2011年,其发布《第二资本市场总体规划》(CMP2),作为2011-2020年资本市场的战略蓝图,明确要求资本市场支持可持续发展议程,引导资金投向可持续技术与包容性发展领域。2015年,其同时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和《可持续发展框架》,前者借鉴GRI标准为企业提供具体披露方法和工具包,后者彻底取代原先的CSR框架,将可持续发展披露纳入主板与ACE市场的正式规则体系,强化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近年来,政策演进继续深化。2019年,其推出《马来西亚资本市场SRI路径图》,提出以“5i战略”构建可持续与责任投资生态系统。预计2025年实施的《大马国家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NSRF),将分阶段适用于主板及ACE市场上市公司和大型非上市公司,标志着马来西亚ESG披露全面迈向强制化与标准化新阶段。
马来西亚环境与能源政策体系历经数十年发展,已形成从基础环境治理到绿色技术、可再生能源和能效管理的多维度框架。1974年,其出台的《环境质量法》是马来西亚首部综合性环境立法,旨在加强环境污染控制,为后续政策奠定法律基础。在此之后,马来西亚依据该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环境质量条例,覆盖了污水、工业废水、附表废物、清洁空气等领域,是规制马来西亚环境保护事务的最主要法律法规。
进入21世纪,其政策方向逐步转向可持续发展与绿色经济。2002年,马来西亚推出《国家环境政策》,明确提出为后代提供清洁、安全、健康和生产性环境的国家愿景,倡导可持续的生活与消费模式。
2009年,其出台的《国家绿色科技政策》,首次将绿色科技定位为拉动国民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次年,多项关键政策相继推出:《绿色科技融资计划》(GTFS)为绿色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和行动计划》强调能源、工业、环境与信息政策的融合,以提升可再生能源比例,助力电力供应安全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可再生能源法案》引入专门电价机制以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可持续能源发展管理局法案》则设立专职机构,推动能源政策的实施与监管。
近年来,该国政策重点进一步扩展至能效管理领域。2015年,其推出的《国家能源效率行动计划》,提出通过需求管理缓解能源供应压力,并规划能效提升路径。2019年,马来西亚起草了《能源效率和节约法案》(EECA),构建了全面的能源需求侧法律框架,旨在推动全国关键部门实现电力和热能的高效利用。
马来西亚在劳动雇佣、职业安全及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也逐步建立了一套多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1955年,其颁布的《雇佣法令》作为核心劳动法规,为雇员事务管理提供了基础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上,《1966年儿童与青少年(就业)法》明确禁止儿童在危险及有毒环境中工作,强化了对未成年劳动者的保护。1968年,其出台的《雇佣(限制)法令》则规定非马来西亚公民必须持有有效工作准证方可就业,体现了对外籍劳动力管理的制度化要求。
在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多项法令共同构建起严格的管理体系。《1967年工厂与机械法》要求所有工厂及通用机械设备必须在职业安全与健康局(DOSH)注册,并对其安全标准、雇员福利及设备检查作出系统规定。1984年,其推出的《石油法(安全措施)》专门针对石油运输、储存及处理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制定了陆路、铁路、水路及管道等多种运输方式的规范。199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指南》的颁布进一步明确雇主须确保机器与物资在使用、存储及运输中的安全,提供必要培训和指导,以最大限度降低健康风险。为加强化学品管理,2000年,其出台的《有害健康的化学品的使用和暴露标准条例》,要求由合格人员对操作流程进行化学健康风险评估。
与此同时,马来西亚也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2006年,其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基本框架》强制所有上市公司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其企业社会责任方案。
马来西亚的公司治理法律体系历经多年发展,逐步形成以《公司法》为基础、《公司治理守则》为指导、《反腐败委员会法》为约束、《公司治理蓝图》为战略方向的多层次治理框架。1965年,其颁布的《公司法》初版参照了英国1948年公司法,2016年,其发布的修订版进一步强化了公司治理要求,重点关注股东权利保护、董事治理结构优化以及审计师角色与责任的完善,为公司治理现代化奠定法律基础。
2000年,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首次发布的《马来西亚公司治理守则》,成为推动公司治理改革的核心工具。该守则历经多次修订,持续提升治理标准:2007年,其修订版强化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的职能与责任;2012年修订版进一步强调董事会结构与性别多样性,推动企业文化向多元、包容和可持续方向转变;2017年,更新后的修订版进一步引入“理解、应用与报告”(CARE)方法,增强准则的可操作性与实效性。
在反腐败方面,2009年,《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可能对员工贪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为谋取商业利益而行贿的行为设定了高额罚金和长期监禁的严厉处罚。该法与《刑法》《海关法》等多项法律共同构建了严格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2011年,马来西亚发布《公司治理蓝图》,提出了35项具体建议,旨在提升企业公司治理整体水平,引导企业超越合规层面,深入理解良好治理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推动了公司治理从形式合规向实质高效的转变。
综合来看,伴随近年中国ESG监管体系快速推进,逐步从分散的社会责任指引走向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披露要求,在企业内部,ESG也从边缘支持迈向核心决策环节。这一前提下,进一步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循海外市场的ESG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做好前瞻性布局,将为A股企业的出海之路奠定更坚实的合规基础,助其在全球化航程中乘风破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