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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7:06
(来源:不良资产行业研究)
2025年1月16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问题的咨询》的答复: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所列的交易平台中进行。这份名单中并无阿里资产和京东资产这两大平台。
1月22日,国资委又公开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问题咨询的最新答复: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不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1-16
问题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第四十八条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上文所述的“产权交易机构”是否包括阿里资产和京东资产交易平台?如不包括,具体包括哪些机构?
国资委回复: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满足相应条件。
为此,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关于调整从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20〕333号)、《关于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中央企业权益类交易业务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21〕137号)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地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所属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1-22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请问:国有企业从地方AMC公司购买债权(不良资产),再将债权转让给非国有企业。转让非国有企业时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吗?该情况是否属于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
答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的“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指归属于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之间。“特定行业”是原则性要求,一般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有特定要求的行业。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不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我们理解,上述问题的核心是国企通过AMC购买不良资产再转让是否受到交易机构的限制?国资委的答复是不受限制。
五大AMC是央国企,59家地方AMC中的大部分也是国企,其进行的不良债权转让一般按照财政部102号文之规定进行,其中第三条规定“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采取进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此外,2024年金监总局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AMC债权转让的交易方式、交易平台以及严禁转让的资产类型,包括除向政府部门、债务企业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转让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
(一)债务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
(二)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同时也规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或机构转让资产: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
(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
(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也就是说,但凡能从AMC手中购买到的不良债权都是合规的,国企对其再次转让,就已经不属于32号文的限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