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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被罚43万元: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

2025-10-28 16:56

10月28日金融一线消息,据抚顺金融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代理人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虚构保险中介套取费用被罚款43万元。

同时,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刘丽(时任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被警告,罚款5.5万元;栗丰(时任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副总经理)被警告,罚款1万元;常江(时任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总经理)被警告,罚款1万元;沈超(时任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被警告,罚款5.5万元。

以下为罚单详细信息: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决定机关

1

刘丽(时任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抚金罚决字〔2025〕11号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代理人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虚构保险中介套取费用

警告,罚款5.5万元

抚顺金融监管分局

2

栗丰(时任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副总经理)

抚金罚决字〔2025〕12号

警告,罚款1万元

抚顺金融监管分局

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

抚金罚决字〔2025〕13号

罚款43万元

抚顺金融监管分局

4

常江(时任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总经理)

抚金罚决字〔2025〕14号

警告,罚款1万元

抚顺金融监管分局

5

沈超(时任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抚金罚决字〔2025〕15号

警告,罚款5.5万元

抚顺金融监管分局

风险及免责提示: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的个人立场和观点,不代表华盛的任何立场,华盛亦无法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原创性。投资者在做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投资产品的风险。必要时,请咨询专业投资顾问的意见。华盛不提供任何投资建议,对此亦不做任何承诺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