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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07:04
(来源:南湖晚报)
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王 一 通讯员 童 法
本报讯 随着智能安防设备的升级和普及,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安装摄像头、智能可视门锁等设备以提升安全性,而由此引发的邻里纠纷也成为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突出问题。如何在自我保护和侵权之间找到平衡?
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家门口摄像头‘窥私’纠纷案”。
沈某与李某系对门邻居,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来,李某在自家门口墙上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并更换附带电子猫眼的智能门锁。沈某认为该摄像头和电子猫眼能拍摄记录其一家的出入情况等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要求李某拆除。因就该问题协商未果,沈某诉至桐乡法院,要求李某拆除墙上摄像头、更换入户门上的智能门锁。
面对沈某的诉求,李某辩称,双方曾发生口角乃至肢体冲突,其安装摄像头系出于保护自身安全,且入户门上的仅是电子猫眼,从未进行录像拍摄,所以不同意拆除。
案件审理期间,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专门上门进行了现场勘察。结合在案证据以及现场查看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虽然案涉监控摄像头的拍摄范围是公共楼道区域,但这个区域恰好是沈某一户进出的必经之路。它能够清晰地拍到并记录下沈某一家的进出信息、生活习惯等内容,已经对沈某一户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了侵扰,超出了正当合理的限度,构成了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在此案中,监控拍摄的公共楼道区域,作为家庭出入的唯一路径,承载着家庭成员的活动轨迹、社交信息等私密数据,应被视为私人空间的自然延伸,受到法律保护。所以,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拆除该监控摄像头。
而对于入户门锁上的电子猫眼,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设备具有监控存储功能,也不存在侵犯沈某隐私的事实,因此对于沈某要求拆除电子猫眼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个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当正当合法。如果超出了合理限度,就可能构成侵权。睦邻友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面对邻里纠纷,双方应耐心沟通,而不是争吵或者诉诸武力。只有互谅互让、友好协商,才能真正解开心结、解决问题,让彼此都能拥有安宁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