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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07:12
(来源:嘉兴日报)
转自:嘉兴日报
■记者 杨 薇 通讯员 童 法
本报讯 “门口的摄像头对着我家大门,一举一动都被拍着,这日子过得太没安全感了!”“我装监控是为了自保,电子猫眼只是看看门外,又没录像,凭啥要拆?”
随着摄像头、智能可视门锁等设备走进千家万户,前阵子,桐乡一对邻居因“安防设备”闹起了矛盾,最终对簿公堂。
沈某和李某是桐乡某小区的对门邻居,此前因生活琐事结下梁子,甚至发生过口角和肢体冲突。为了“保护自身安全”,李某在自家门口的墙上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还把入户门换成了带电子猫眼的智能门锁。
可这一举动,让沈某一家坐立难安。“摄像头正对着楼道,我们一家人什么时候出门、什么时候回家,甚至访客来往,都被拍得一清二楚。”沈某认为,李某的做法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多次要求拆除,但李某坚决不同意,辩称电子猫眼从未录像,安装设备纯属自保。
协商无果后,沈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了桐乡法院,要求拆除门口的摄像头,并更换不带电子猫眼的门锁。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特意上门实地查看。摄像头确实安装在李某家门口的公共楼道墙上,但拍摄范围刚好覆盖沈某一家进出的唯一通道,能清晰记录下家庭成员的出入时间、生活习惯甚至社交情况。而智能门锁的电子猫眼,经核查没有证据证明具备监控存储功能,也未发现泄露隐私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楼道属于公共区域,但作为居民进出家门的必经之路,承载着私人生活轨迹等私密信息,应视为“私人空间的自然延伸”,受法律保护。李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扰了沈某一家的生活安宁,已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拆除门口的监控摄像头,驳回了沈某要求更换智能门锁的诉请。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安装安防设备是权利,但不能以侵犯他人隐私为代价!”法官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解读,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远亲不如近邻。法官在判决书中寄语双方:对于邻里纠纷应耐心沟通,而非争吵或诉诸武力。只有互谅互让、友好协商,才能真正解开心结、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