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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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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违规是上市公司违规的高发类型,而关联方识别是关联交易规范管理的前提。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定义和范围主要在《公司法》、沪深北《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理解一本通》等法律法规、规则中予以规定,法定的关联方范围有明确的标准,根据规则进行识别和界定相对清晰,但兜底条款——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有特殊关系的关联方具体如何确定,在实务中确实存在较大难度。本文结合监管和公告案例,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实践中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主要情形进行分析和总结。
01
规则规定
关于关联方定义和范围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如下:
02
监管案例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主要情形
1、因职务、身份认定关联方
(1)创业板/GAKJ 日常关联交易
案情:2023年1月至3月,公司控股子公司东高(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高科技”)向智顾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智顾时代”)采购技术服务累计349.7万元。基于东高科技的前员工为智顾时代实际控制人,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智顾时代认定为关联方,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4%,但公司直至2023年4月26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于次日补充披露。
交易对方:智顾时代
关联关系说明: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离职员工实际控制的企业。
处罚日期:2023-12-19
(2)深主板/JHGF 出售资产
案情: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中称交易对手方北京京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京台”)不属于关联方,股权转让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2020年4月28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又称北京京台主要股东系公司关联公司的员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对其存在一定的影响力。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为北京京台属于公司关联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按照关联交易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21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在2020年1月14日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交易对方:北京京台
关联关系说明:关联方员工控股的企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或对其有一定影响力。
处罚日期:2020-06-11、2020-06-18
上述2个案例中的关联方均为公司主动认定,违规的原因主要在于上市公司将其认定为关联方并审议披露关联交易的时点滞后。由此可见,即使是上市公司按照这一原则自行认定的关联方,如果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滞后仍然可能被监管处罚。
2、因股权关系认定关联方
(1)沪主板/JWSP 日常关联交易
案情:2021年3月9日,湖南肆壹伍私募股权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湖南肆壹伍”)、上海馨香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馨香”)、上海甘香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甘香”)等受让公司供应商长沙彩云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长沙彩云”)原股东股权,其中湖南肆壹伍、上海馨香、上海甘香受让股权比例分别为15.5%、20%、17%。该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与长沙彩云存在以下密切关系:公司子公司深圳网聚及绝味食品董事、监事等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长沙彩云股份。其中,深圳网聚持有湖南肆壹伍份额比例为65.35%,公司董事陈某儿子陈某某持有湖南肆壹伍份额比例4.4%,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彭某妻子吴某持有上海馨香份额比例15%,公司董事王某妻子谢某、董事蒋某妻子黄某、监事彭某弟弟彭某某分别持有上海甘香份额比例52.94%、5.88%、17.65%。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相关规定,长沙彩云应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但公司直至2021年9月25日,前任财务总监彭某刚担任长沙彩云监事时,才称将长沙彩云认定为关联方。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间,公司未将长沙彩云认定为关联方,未将与长沙彩云之间发生的8,520.53万元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亦未履行关联交易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交易对方:长沙彩云
关联关系说明:上市公司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间接持有股份的公司。单一关联自然人并未直接或间接控制、担任董事、高管,而是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处罚日期:2023-04-28、2023-08-18
3、因参与决策,或管控业务、人员、资金等构成重大影响认定关联方
(1)深主板/RZGF 大宗商品贸易业务
案情:RZGF董事、实控人陈某代理运营案涉期间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参与该业务的经营决策,管控前述三家公司与该业务相关的人员、资金。前述三家公司属于陈某能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
RZGF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所述“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的情形。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也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的情形,属于RZGF的关联方。RZGF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2020年、2021年发生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属于关联交易。RZGF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
交易对方: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
关联关系说明:上市公司董事、实控人参与其业务经营决策、管控其业务相关人员、资金的公司。
处罚日期:2024-12-03
(2)深主板/SYT 日常关联交易
案情:SYT子公司浙江东利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东利源”)与绍兴市东升针纺有限公司(“东升针纺”)、绍兴市东源针织有限公司(“东源针织”)存在以下关系:1.2021年10月起,东利源代管东升针纺、东源针织的业务审批。2.东源针织、东升针纺的部分采购、销售业务由东利源的工作人员办理。3.东利源、东源针织、东升针纺共用一个库存管理系统账号、密码。
东利源与东源针织、东升针纺存在的上述关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规定所述的情形。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东源针织、东升针纺也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的情形。
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东利源与东升针纺发生采购交易合计7839.49万元,与东源针织发生销售交易合计6,995.20万元,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合计占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净资产绝对值比例为30.79%。SYT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东利源与东源针织、东升针纺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交易对方:东升针纺、东源针织
关联关系说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代管其业务审批、子公司工作人员办理其部分采购、销售业务、与子公司共用库存管理系统账号密码的公司。
处罚日期:2023-12-21~2024-03-07
(3)创业板/HXNK 日常关联交易(技术许可)
案情: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与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安瑞佳”)签订《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年生物质油综合利用项目超级悬浮床加氢技术许可合同》,合同金额1.8亿元,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86%。由于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派出人员监管安瑞佳印章、网银等事宜,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与安瑞佳之间构成关联关系。公司签订上述合同未按照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27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交易对方:安瑞佳
关联关系说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派员工监管其印章、网银等事宜的公司。
处罚日期:2020-04-24、2020-05-21
4、因债权债务关系认定关联方
(1)创业板/ZYKJ 日常关联交易
案情:ZYKJ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债权人控制或指定的公司等关联方在2019年发生大额关联交易未经公司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二是ZYKJ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因资金紧张向其债权人彭某借款且未偿还的情况下,于2019年向彭某控制的杭州古稆采购“智能云平台”设备5,005.11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6%。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杭州古稆为正业科技的关联方,相关设备采购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2月13日才补充审议及披露。
交易对方:杭州古稆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说明:实控人未还清债务的债权人控制或指定的公司。
处罚日期:2021-12-01、2021-12-15
5、以第三方为中间商,因商业实质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1)创业板/JSXC 建设工程施工
案情:2021年12月6日,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宏祥建设”)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于2022年12月22日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侄子阮某炎签署协议,将项目交由阮某炎承包。宏祥建设负责工程安全质量保证及资金进出管理,阮某炎负责项目具体施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于2025年4月追认与宏祥建设发生的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
交易对方:宏祥建设
关联关系说明:与上市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项目交由上市公司关联方承包。
处罚日期:2025-09-12
(2)沪主板/STTM 日常关联交易
案情:公司2020年下半年与北京艾姆克电磁兼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光大怡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泛泽云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苍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上述4家供应商向公司销售的设备、材料均采购自公司关联方北京宏泰博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某配偶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北京宏泰),并且相关设备、材料在流转过程中未经过上述4家供应商。结合合同内容、货款支付情况、货物流转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述交易实质上是公司与北京宏泰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履行相关内部审议程序也未对外披露。
交易对方:北京艾姆克电磁兼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光大怡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泛泽云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苍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说明:非关联方向上市公司销售的设备、材料采购自上市公司关联方,实质上是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处罚日期:2023-02-03
(3)沪主板/YMNY 日常关联交易
案情:公司2018年和2019年分别向云南集采销售焦炭3.32亿元(不含税)、11.39亿元(不含税),同期,云南集采将上述焦炭销售给武昆股份。虽然公司与云南集采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1至5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1至4项列举的关联关系,也未发现双方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列示的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关系。但根据合同订立、货物交付、货款结算等实际交易情况,公司、云南集采与武昆股份三方间均知悉或应当知悉相互间的交易关系,并且在一定期间内公司对云南集采、云南集采再对武昆股份的焦炭销售,完全替代了公司对武昆股份的直接销售,在事实上公司仍然是关联方武昆股份原料的主要供应方,而武昆股份仍然是公司产品的主要采购方,因此,尽管公司与云南集采间的交易有其商业实质,亦未发现存在显著不公允的情形,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当认定公司与云南集采在2018-2019年的焦炭交易实质上形成公司与武昆股份在2018-2019年的关联交易。公司2018年11月至12月向云南集采销售焦炭3.32亿元(不含税),超出公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披露的与武昆股份2018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1.29亿元,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的关联交易审议和临时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进行披露。公司2018年和2019年分别向云南集采销售焦炭3.32亿元(不含税)、11.39亿元(不含税)未计入当期公司与武昆股份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关联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
交易对方:云南集采
关联关系说明:向上市公司采购商品后销售给上市公司关联方,以三方之间的交易替代了上市公司对关联方的直接销售,实质上形成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处罚日期:2020-12-07
6、基本信息及关键人员相同,因商业实质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1)深主板/DYGF 日常关联交易
案情:2010年至2013年6月,DYGF未披露与American Powertrain Components,Inc.(以下简称APC公司)和Golden Engine Parts,Inc.(以下简称GE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APC公司客户向APC公司下达订单、APC公司向客户开具的发票、APC公司装箱单上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与美国登云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相同;APC公司装箱单的制作人与美国登云仓库的装箱单制作人相同,均为美国登云的员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DYGF与APC公司构成关联方。GE公司对外联络时,使用与美国登云相同的传真电话;GE公司装箱单的制作人与美国登云仓库的装箱单制作人相同,均为美国登云员工;GE公司装箱单上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与美国登云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相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DYGF与GE公司构成关联方。2011年、2012年DYGF向GE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75,360.11美元、1,841,809.30美元。
交易对方: APC公司、GE公司
关联关系说明:注册/办公地址相同或接近,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箱等)相同或接近,经办人员(关键管理人员或购销等关键环节的员工姓名)与关联方相同。
处罚日期:2017-06-06
7、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特殊关系
(1)沪主板/FAGF 日常关联交易
案情:韩湖机械、华圣模具、衡栋树脂和信泰热力为公司控股股东福鞍控股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根据行政监管措施的认定和公司的披露,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述4家公司属于公司的关联方。(公司与韩湖机械、华圣模具、衡栋树脂、沃尔德沃克开展正常业务的预付款项最终流向信泰热力。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年,公司与上述4家公司发生采购、销售业务合计金额为10,158.03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66%,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的标准。但公司前期未将上述4家公司作为关联方进行列示,上述交易也未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交易对方:韩湖机械、华圣模具、衡栋树脂和信泰热力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控股股东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处罚日期:2022-08-02
(2)深主板/STHD 日常关联交易
案情: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销售生胶及混炼胶、向江苏明珠硅橡胶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直系亲属朱某洪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销售生胶并采购设备累计2,025.27万元,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明珠硅橡胶有限公司认定为关联方,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3%。公司直至2022年4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上述事项。
交易对方: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及该公司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处罚日期:2023-05-11 、2022-06-14
(3)深主板/STHD 日常关联交易
案情:2022年1月至2月,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明珠硅胶橡材料有限公司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销售硅橡胶商品727.4万元、采购硅橡胶商品原料二甲基环四硅氧烷338.97万元,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认定为公司关联方,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1,066.3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公司直至2023年7月4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
交易对方:东莞吉力橡胶贸易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处罚日期:2023-08-24
(4)深主板/RYJT 日常关联交易
《关注函》问询要点:2024年2月7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书》显示,……你公司子公司向北京伟尧澳新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伟尧”)、海南兰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兰田”)、山西兰田中航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兰田”)、伟尧实业(济南)有限公司(“伟尧实业”)等4家公司(以下合称“特定公司”)采购毛条等商品,你公司未将上述特定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未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1.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说明特定公司在交易期间的实际控制权归属和构成你公司关联方的情况……。
回复要点:关联关系:(1)伟尧实业、北京伟尧与本公司不存在股权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如意集团”)曾借用该公司主体开展运营业务。交易期间,如意集团能够控制这2家公司。(2)山西兰田及其子公司海南兰田与本公司不存在股权关系,交易期间海南兰田的法定代表人为如意集团员工。交易期间,如意集团能够控制这2家公司。
关联关系说明: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并曾借用其主体开展运营业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
处罚日期:2024-02-02、2024-08-23
03
上市公司公告自行认定的主要情形
1、因职务、身份认定关联方
2、因股权关系认定关联方
3、因参与决策,或管控业务、人员、资金等构成重大影响认定关联方
4、因委托受托经营认定关联方
5、因债权债务关系认定关联方
注:被监管进一步问询关联关系,控股股东与明崟资产是否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公司回复无。
6、其他特殊关系
04
小结
1.监管案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的关联方情形主要包括:
(1) 因职务、身份认定的关联方。包括: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离职员工控制的企业,关联方员工控股的企业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或对其有一定影响力。需要说明的是,这2个案例违规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司将其认定为关联方并审议披露关联交易的时点滞后,关联方认定系公司主动认定。
(2) 因股权关系认定的关联方。多名关联自然人同时间接持股有可能被认定为关联方。
(3) 因参与经营决策或管控业务、人员、资金等构成重大影响认定关联方。参与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的高管、实控人、员工、子公司、控股股东控制公司的员工等;参与经营决策或管控的方式包括:业务流程审批,管控人员、资金、印章、网银,共用OA系统账号密码等。
(4) 因债权债务关系认定关联方。包括:实控人、控股股东未还清债务的债权人控制或指定的公司,控股股东向其提供借款的公司等。
(5)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①以非关联第三方为中间商的销售、采购、工程承包业务,实质上构成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②以非关联方主体的名义开展业务,而非关联方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关键管理人员与关联方相同或接近、重合。
(6) 因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特殊关系认定的关联方。
上市公司公告案例中,按此原则自行认定的关联方以职务、身份关系及股权关系认定的情形居多,系在法定的身份及股权关联关系之外根据可能产生利益倾斜的实际情况进行的认定。除上述情形外,还包括因委托受托经营协议认定、因品牌独家经销且应收账款面临损失的客户认定关联方等特殊情形。
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规范管理中,除了按照前述规则明确规定的关联方范围去识别外,对于监管案例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类型,也需要审慎参照识别,避免遗漏关联方,造成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的违规情形;其他上市公司公告案例中自行认定的关联方情形,可以作为非常规情形关联方分析认定的参考因素之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2.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在规则适用上,在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临时公告中的关联方认定主要以《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披口径”)的规定为认定依据,而财务报告中的关联方认定则主要以《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简称“财务口径”)为认定依据。但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关联方认定、确认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临时公告义务时,除了信披口径外,财务口径的规定也是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重要考量因素,通常会同时进行对照认定。
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于2022年1月7日废止,其中明确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关联方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规定不再适用。但根据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理解一本通》,此类主体并不再当然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人,需要按现行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判断,也就是说,这类主体仍有可能被认定为上市公司关联方。除沪市上市公司外,深市上市公司也有不少参照适用上述现行规则。如前述科创板/RSZN、创业板/CYT、创业板/XCSJ等公司自行认定的情况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