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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权威解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相关问题的咨询

2025-10-14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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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针对网友提出的咨询,现就2025年9月的热点问答进行分享学习。

内容来源 | 国务院国资委网站

问题索引

1.关于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理财产品范畴问题的咨询

2.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六十九条适用主体问题的咨询

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发布前的回购条款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咨询

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相关问题的咨询

5.关于国有企业增资公开挂牌未征集到投资人是否可以降价问题的咨询

关于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

理财产品范畴问题的咨询

问题:

根据《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非金融类企业未经集团批准原则上不得开展股票、基金、理财以及金融衍生等高风险业务投资。请问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上述文件所指的“理财产品”范畴?

国资委回复: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厅发评规〔2022〕1号,以下简称1号文),非金融类企业未经集团批准原则上不得开展股票、基金、理财以及金融衍生等高风险业务投资。原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文),明确了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等监管要求,反映了结构性存款与非保本理财产品属性存在本质差异,因此该文件印发以来的结构性存款不属于1号文所指的高风险业务。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

第六十九条适用主体问题的咨询

问题:

请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六十九条,“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资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股权回购?

国资委回复: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适用于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17号文第六十九条规定,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资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发布前的

回购条款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咨询

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规定产权交易合同中不得约定回购条款,请问如果该规则发布前已经约定的回购条款,是否继续有效?

国资委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仅对其施行后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企业应评判历史回购条款履约风险与责任,防止国有权益受到损失。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

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资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另外,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与增资活动的,不得为其他股东提供借款、担保等资金支持。请问国有参股企业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有参股企业增资过程中,是否可约定公司或者控股股东(非国资股东)作为回购义务人?

国资委回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三条第二款,企业增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32号令中企业增资行为规范的是增资企业本身,即增资企业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时,其增资引入外部股东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实施。因此,国有参股公司进行增资不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日常经营过程中,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在股东会等决策程序上发表意见,充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关于国有企业增资公开挂牌未征集到

投资人是否可以降价问题的咨询

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对于国有企业增资均没有挂牌未征集到投资人是否能降价再次公开征集方面的条款,以及对降价的具体操作规定,若实操中存在首次正式披露没有征集到投资人的情况,增资企业是否可以降价再次公开挂牌征集投资人?对于降价的操作是否可以参照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国资委回复:

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增资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选定投资方。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增资项目,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包含价格。

二、32号令及《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产权规〔2025〕17号)中关于产权转让项目降价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增资项目。

延伸阅读

更多往期相关解答

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增资的募集资金应当为投资方实缴出资金额。及第七十二条规定:投资方应当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一次性实缴出资。若企业增资行为中,增资额不仅仅是注册资本金,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全部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那超出的部分也需实缴还是可以按照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增资交易价款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规则关于企业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相关规定执行)可以进行分期实缴?

国资委回复:(2025-04-18)

根据您提出问题,企业增资过程中,投资方实缴出资金额(包含实缴资本金及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部分)应当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一次性实缴出资。

2.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企资产转让问题的咨询

问题: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48条,规定了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资产的情形,同时50条规定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该办法中关于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请问资产转让是否可以同时参照《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内容,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进行非公开协议转让。

国资委回复:(2025-04-09)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一条适用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适用实物资产转让。

3. 关于国有企业参与AMC债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问题:请问,如果国有资产管理公司(AMC)收购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并转为B公司股权,A、B公司均为国有企业,该行为对A公司来说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AMC债权转让业务?是否属于32号令规范范围?转让债权时是否需要履行债权的评估备案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国资委回复:(2025-04-07)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开展的业务类型建议咨询金融监管部门。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第十九条问题的咨询

问题:关于第32号文第十九条、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对于该条理解,若该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先于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12个月内失效,是否需要重新对该转让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并重新履行审计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还是以首次披露信息之日起12个月为准,等超过12个月再重新履行转让工作程序。

国资委回复:(2025-03-12)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产权转让项目首次信息披露日评估报告应当在有效期内,此后,如果转让项目自首次披露信息之日起12个月仍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转让方拟继续挂牌转让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5.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问题的咨询

问题: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是否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是否一定需要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国资委回复:(2025-03-17)

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所涉及的资产转让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四十六条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关于国有企业增资的规定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一些可以进行非公开协议交易的情形,请问:是否需要首先满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才能按照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非公开交易?第四十五条是否是第四十六条的前提条件?还是第四十五条和第十四六条是并列项目,不互为前提。

国资委回复:(2025-01-15)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第四十六条明确了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相互之间不互为前提。

7. 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企业原股东增资审批流程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企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企业原股东增资过程中,部分股东不予增资,其持有股权部分的增资金额由其他股东补足。请问这种情况下,需要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是否需要报国资委审批?

国资委回复:(2024-08-16)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一)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

(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

(三)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其他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8. 关于国有企业集团内部产权转让中净资产值口径问题的咨询

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请问:如果被转让标的是一个集团型企业,拥有子公司,那转让价格是按照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被转让企业单体(母公司)的净资产值,还是按照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被转让企业合并口径的归属母公司的净资产值?

国资委回复:(2024-07-17)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第32号令,以下简称32号令)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在符合3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审批部门按照第三十三条审核相关文件并充分考虑必要性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满足第三十二条相关条件的非公开协议转让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其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净资产值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值。 

9. 关于32号令第13条中“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理解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13条规定“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请问这里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应当如何理解?

国资委回复:(2024-07-17)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三条中“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所持企业股权后,转让方失去标的企业控制权的情形。

10. 关于32号令第四条国控企业认定中“最大股东”理解问题的咨询

问题:32号令第四条认定的国有控股企业是: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但是,如果两个政府机构都是最大股东的情况下,这样控制权不确定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还是国有控股企业吗?还是说必须有一个最大股东才是国有控股企业?例如:政府部门(持股30)、事业单位(持股30)、国有独资企业(持股25)、民营企业(持股15),共同出资,所形成的是国有控股企业吗?

国资委回复:(2024-04-26)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政府部门持股30%,事业单位持股30%,国有独资企业持股25%,民营企业持股15%,该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其国有资产应当按照32号令规定进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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