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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董秘!领刑4年8个月!

2025-10-10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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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董事会秘书,栽了,而且栽得不轻。

他叫袁学礼,就是公告里那个被判了四年八个月的人。他之前在公司里是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位高权重,是核心高管之一。

他到底干了啥?

简单说,就是公司连续好几年在财务数据上动手脚,把亏损“做”成盈利,骗了股东也骗了公众。这叫做“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同时,公司还在一项定向发股票的事情上,文件里编了假内容去圈钱。这叫做“欺诈发行证券罪”。

他作为财务和信披的直接负责人,这两桩事他都深度参与,所以两罪并罚。

为啥判这么重?

时间长,金额大:财务造假不是一年两年,而是横跨好几年,虚增的利润动辄上亿,性质恶劣。

双重罪名:他身犯两罪,而且都是资本市场的重罪。

关键角色:作为财务总监,他是财务造假的“技术核心”和组织者之一;作为董事会秘书,他是信息披露的“守门人”。他却监守自盗,知法犯法,所以法院从重处罚。

总结一下就是:

一个本该对公司和股民负责的“大管家”,却成了财务造假骗钱的核心操盘手,最终把自己也“造”进了监狱,四年八个月的刑期外加120万的罚金,职业生涯基本宣告终结。

这可以说是典型的“聪明反被聪明误”,也为所有上市公司的高管敲响了警钟:玩弄资本、欺骗市场,最终一定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金通灵(维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

2.被告人季伟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3.被告人袁学礼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

袁学礼先生,1977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管理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SIFM)、国际注册会计师(AAIA),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山股份)成本会计、税务会计、总账会计、团委组织委员;江山股份控股子公司南通市东昌化工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党总支委员;中国供销集团南通供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党支部委员。期间兼任中国供销集团新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中国供销集团乌苏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供销集团南通中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南通中实纺织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供销集团鹿邑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通棉花机械有限公司监事。201411月至201911月,兼任上市公司“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12月至今,兼任拟上市公司“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8月至今,兼任上市公司“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1月至今,兼任上市公司“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5月至20219月就职本公司任财务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季伟先生,1964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南通皮件厂销售员,唐闸五金综合商店总经理,如皋通用机械厂副总经理(主要承包人之一),江苏金通灵风机有限公司销售中心总经理,江苏金通灵风机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6月至20198月任(江苏金通灵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金通灵风机有限公司、南通金通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南通通灵电机厂、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98月起任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许坤明先生,1968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南通衡器厂销售员、销售公司经理,公司销售中心副总经理、江苏金通灵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汽轮机制造中心总经理、上海金通灵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冒鑫鹏先生,1985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会计师、高级管理会计师。历任南通银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公司财务部成本会计、科长、部长助理、副部长,现任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职工代表监事。

证券代码:300091证券简称:金通灵公告编号:2025-038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2.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3.涉案的金额:被告单位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8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刑事判决书》,公司被判处罚金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7%,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以审计意见为准。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于2025930日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5)沪03刑初67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诉当事人

1.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被告单位:金通灵

3.被告人: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等6

二、涉诉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71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检察机关起诉书的公告》,经依法审查查明相关事实,检察机关认为,金通灵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连续六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记载虚假财务数据的年度报告,其间有四年将亏损披露为盈利,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季伟、袁学礼作为金通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许坤明、冒鑫鹏等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金通灵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被告人季伟、袁学礼、冒鑫鹏分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

根据《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

2.被告人季伟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3.被告人袁学礼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4.被告人许坤明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5.被告人冒鑫鹏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6.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刑事判决书》,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事项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

2.根据《刑事判决书》,公司被判处罚金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7%,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以审计意见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5)沪03刑初67号】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930

证券代码:300091证券简称:金通灵公告编号:2024-001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6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6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202311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1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11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202412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 

季伟,男,19641月出生,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袁学礼,男,19771月出生,金通灵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许坤明,男,196811月出生,金通灵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冒鑫鹏,男,198511月出生,金通灵监事、财务部部长,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通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金通灵相关公告、客户及供应商资料、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决策并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组织、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财务部长冒鑫鹏,参与、执行上述违法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2017-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2020年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分别为虚增营业收入50,142.4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54,973.13万元、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为虚增利润总额14,647.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767.16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经测算,公司2017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未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公司2020-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2022年存在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分别为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营业收入6,893.0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98.7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332.73万元。经测算,2020年度至2022年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8月修订)》10.3.1条规定的财务类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亦未触及第10.5.1条、10.5.2条、10.5.3条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情形。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已与审计机构开展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追溯调整的相关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风险及免责提示: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的个人立场和观点,不代表华盛的任何立场,华盛亦无法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原创性。投资者在做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投资产品的风险。必要时,请咨询专业投资顾问的意见。华盛不提供任何投资建议,对此亦不做任何承诺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