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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证监局对邮储银行陕西省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基金销售“行内托管”制度存缺陷

2025-09-30 15:20

近日,陕西证监局发布决定,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陕西证监局调查,邮储银行陕西省分行部分网点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时,采用“行内托管”模式。然而,该行却未建立健全相应内部制度,以明确在此托管模式下相关主体的管理责任、权利及义务等关键内容。这一情况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陕西证监局作出对邮储银行陕西省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若邮储银行陕西省分行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事件反映出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完善内部制度建设,确保合规运营。而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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