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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8 17:59
(来源:金杜研究院)
人工智能行业的迅猛发展正在深刻重塑企业间资本与资源整合的路径与逻辑。在全球范围内,从技术研发到商业化应用的竞争日趋白热化,科技巨头加速生态布局,新兴创业公司不断涌入市场,催生了大量形态多元、结构复杂的并购与战略合作。除传统股权收购和资产交易外,以战略生态协作、反向人才收购(Reverse Acqui-hire)等为代表的新型合作架构,正逐渐成为资源整合与产业协同的重要手段。近日,英伟达(NVIDIA)与OpenAI联合宣布达成战略协同,计划为OpenAI下一代AI基础设施部署基于英伟达硬件架构的10千兆瓦级计算集群,旨在训练并运行通向超级智能的下一代模型。[1]双方表示,此次合作将加速突破性AI技术的演进,这体现了大型科技公司与领先AI研发机构在算力基础设施层面的深度绑定趋势。
与以往追求控制权或实体资产的传统交易不同,此类新型合作的核心目标更多聚焦于获取核心人才团队、关键技术能力、高质量训练数据、稀缺算力资源等影响未来竞争格局的关键要素。此类高度灵活、注重资源接入而非产权控制的合作模式,与建立在“控制权变更”和“经营者”法律定义基础上的传统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之间,呈现出显著的系统张力,同时也对相关市场界定、竞争影响评估以及反垄断审查提出了全新的理论与实务挑战。
在此背景下,本系列文章旨在系统解析AI发展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则提出的新问题与新要求,并基于中国《反垄断法》的制度框架,结合欧盟、美国等重要法域的监管实践,为AI产业相关企业提供前瞻性的申报策略指引。
01
AI行业“去股权化”整合趋势日益显著
大型科技企业正逐渐采用“去股权化”方式实现对AI开发企业的纵向整合。通过算力绑定、知识产权许可等深度合作安排,科技企业往往能够在未进行传统股权收购的情况下,实质性影响甚至主导AI企业的技术路线与商业决策,形成近似控制的效果。此类新型合作模式已成为全球反垄断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
根据英国反垄断执法机构(CMA)的统计,截至2024年4月,包括谷歌、亚马逊、微软、Meta、苹果以及英伟达在内的头部科技公司已经与下游的AI模型开发企业达成了超过90项合作[2]。以云服务商为例,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调查报告[3],除股权投资与收益分成、不同程度的咨询权、控制权或排他性权利安排外,云服务供应商与AI开发企业之间的合作通常还涵盖以下关键内容:承诺使用合作方的云服务、关键资源及信息共享(如算力访问权、模型知识产权、运营数据及训练数据等)。
此外,研发人才作为AI企业的核心资产,其战略价值日益凸显,一种被称为“反向人才收购”(Reverse Acqui-hire或Hire-and-License-Out)的新型交易模式自2023年以来被频繁采用。该模式的核心在于,收购方通过全面聘用目标公司的核心团队(包括创始人及关键技术成员),并同步获取相关技术的非排他性使用许可,从而实质性地获得人才与技术能力。从形式上看,此类交易不涉及股权或资产收购,不容易构成传统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然而,由于其可能导致关键技术团队整体转移、核心研发能力迁移,甚至影响相关市场的竞争格局,也在逐渐引起多个司法辖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警觉。
1. 战略生态协作——以M公司与O公司合作案为例
M公司是一家美国上市的跨国科技公司,O公司是美国一家专注于AI研究的公司。M公司与O公司自2019年起建立合作关系,双方的合作涵盖资金投入、算力供应以及知识产权许可等方面的内容[4]。但尽管M公司是O公司的最大单一机构投资者,其在O公司公司治理方面的权利仍被严格限制在财务投资人保护事项的范围,且无权任命O公司的任何董事会成员。O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权由N公司(即O公司母公司)全权负责。2023年底O公司管理层动荡事件引发多国反垄断机构关注,对M公司是否取得控制权展开调查。
(1)CMA认为M公司对O公司未获得实质性控制
CMA认为,M公司在2019年已经取得对于O公司施加重要影响的能力,此次调查的重点在于M公司是否已经进一步取得了对O公司事实上的控制权[5],具体而言:
公司治理方面:M公司影响力有限,其一度拥有无表决权观察员席位但已被收回;N公司董事会扩展至以独立董事为主(90%),治理制衡显著;O公司成功引入第三方融资,降低对M公司的财务依赖;在A先生(O公司CEO)撤职与复职事件中,M公司虽展现一定影响,但无决定权。
算力供应方面:尽管M公司曾长期作为独家算力供应商,并借此对O公司商业化及第三方合作能力存在影响,但是考虑到在调查期间,M公司对O公司的独家算力供应安排已经修改,M公司仅保留O公司 API相关算力的独家供应。因此,CMA认为,从算力供应的角度,M公司对于O公司仍不构成控制。
知识产权方面:尽管M公司拥有对O公司基础模型知识产权的使用以及商业化的独家许可,并因此能够对O公司施加一定程度的影响力,但实际上O公司仍然能够独立开展商业化策略,并自主进行模型的研发。
在此基础上,CMA认定M公司并未取得对O公司事实上的控制权,因此二者之间的合作不构成“相关集中情况”。
(2)德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M公司对O公司构成“实质性竞争影响”
与CMA不同,德国反垄断执法机构(FCO)则认为M公司已对O公司施加“实质性竞争影响”,构成一项集中,但因未达申报门槛而未触发义务[6]。
具体而言,M公司已于2019年向O公司投资10亿美元,并因此获授特定权利。该投资属于M公司与O公司合作的一部分,并使M公司得以接入O公司开发的技术体系。随着合作推进,双方于2021年进一步深化伙伴关系。2023年1月,M公司决定再次对O公司进行投资,同时双方之间的合作得到进一步加强。FCO同时指出,如果M公司在未来对于O公司的影响得到进一步加强,其需要再次评估是否需要进行申报。
(3)欧盟委员会:持续关注但未认定控制
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副主席维斯塔格于2024年6月公开表示[7],初步调查认为M公司未获得对O公司的控制权,但鉴于此类合作对市场竞争的潜在影响,欧盟将持续密切关注双方动态。
如上可见,虽然主要司法辖区对M公司与O公司合作的反垄断审查存在一定差异,但对于虽形式未触及传统治理控制,通过算力、资金、知识产权许可以及治理参与等多维度影响的交易及合作形式给与了竞争关切。
2. 反向人才收购——以M公司/I公司案为例
(1)反向人才收购
在科技领域,核心人才是构建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Meta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曾直言:“Facebook收购公司从来不是为了业务本身,而是为了获得优秀的人才。”[8]这反映出,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行业,人才已成为最核心的生产要素。
传统“人才收购”(Acqui-hire)通常指收购方通过股权或资产交易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收购,其核心目的在于获取技术团队,而非业务或知识产权。从反垄断角度看,此类交易因涉及控制权转移,在达到申报标准时须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近期AI领域逐渐形成一种新型交易架构——“反向人才收购”(Reverse Acqui-hire或Hire-and-License-Out, HALO)。[9]该模式下,收购方全面聘用目标公司(通常为初创企业)的核心团队(包括创始人及研发人员),并与目标公司签署非排他性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协议。目标公司则通过高额许可费获得收益,并以股息形式分配予投资者及员工。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通常更换管理层并保持独立运营。
根据公开信息,目前AI领域中已经有大量的科技公司采取“反向人才收购”的架构。例如,2024年8月,美国某科技公司G公司向美国某人工智能初创公司C公司支付了30亿美元用以取得C公司的技术授权,同时G公司将聘用C公司包括创始人在内的核心技术团队。交易后C公司仍将独立运营,G公司以及C公司亦公告称双方完全独立。此外,C公司也宣布,其将由依赖自有技术转向使用第三方的大语言模型,并从大语言模型的开发转向下游应用开发。而在近一年的时间里,诸多科技公司均采用了相同的交易架构。[10]
从形式上看,反向人才收购表现为人才聘用加知识产权许可,不涉及股权变更,因此表面上不构成经营者集中。但实质上,该模式导致核心团队、专有技术和相关知识产权组合发生转移,使收购方获得独立研发能力并可能成为相关市场的新竞争者,引发市场结构变化,也受到了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2)M公司/I公司案
M公司是一家美国上市的头部科技公司,I公司是成立于美国的初创科技公司。2024年3月19日,M公司宣布其已聘用了I公司的核心团队并与I公司达成了多项协议安排[11]。根据公开信息,M公司聘用了I公司几乎全部的核心团队,包括联合创始人。双方协议主要包括:非排他性知识产权许可协议——M公司向I公司支付对价,以获得I公司授予M公司使用I公司知识产权的非排他性许可;豁免与免责协议——I公司及其股权持有人同意就M公司招揽和聘用相关员工一事放弃对M公司的任何索赔,以获取M公司相应支付的对价;信贷额度协议——M公司修订了其先前向I公司提供的信贷额度协议,并移除了资金用途限制;过渡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M公司同意在过渡期间内,抽调相关员工组成专门团队,为I公司提供临时性的工程和技术支持。
1)CMA的认定
根据英国竞争法,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丧失相互独立性,且达到法定营业额或市场份额标准时,该交易构成一项“相关集中情形”。在本案中,CMA重点评估了以下两个关键问题[12]:
I公司核心团队及相关知识产权组合是否构成“经营者”。CMA认为,M公司通过获取I公司的核心团队及其专有技术,实质上承接了I公司原面向消费者的业务活动。核心团队与专有技术的结合足以构成独立的业务活动实体(即“经营者”),且M公司获得的非独家知识产权许可进一步支持了这一认定。CMA特别强调,在AI基础模型领域,缺乏专业团队持续开发的知识产权组合难以维持竞争力,因此核心团队是此类技术实体的核心要素。
M公司所获资产是否属于I公司原业务的一部分。CMA认为,M公司通过交易获取的团队、专有技术及非排他性授权与I公司原有业务具有实质延续性。该团队在加入M公司后继续开展面向消费者的AI业务,且其专业能力(包括项目继承、任务优先级管理、技术协作等)无法通过市场零星获取,必须从单一来源(即I公司)整体转移。因此,该组合构成I公司原业务的组成部分。
基于以上分析,CMA认定M公司通过交易获得了具备独立运营能力的业务实体。导致I公司与M公司之间丧失相互独立性,构成经营者集中。
2)欧委会的认定
2024年9月18日,欧委会发布新闻稿[13],宣布其初步审查认定:M公司与I公司的交易实质上转移了I公司在生成式AI基础模型及AI聊天机器人市场开展竞争所需的全部核心资产。同时,由于I公司于2024年3月宣布业务转向新的AI细分领域,欧委会认为该协议引发了市场结构的实质性变化,构成《欧盟合并条例》(EUMR)第3条所规定的集中。
尽管该交易未达到欧盟基于营业额的申报门槛,但符合EUMR规定的成员国案件移送条件。欧委会曾于2024年7月请求成员国移送该案至欧盟层面审查,后因其他案判决对成员国移送权限的限制,未再推进审查程序。
3)FCO的认定
FCO于2024年11月29日发布新闻稿[14],表明M公司对I公司核心团队的聘用,以及M公司与I公司之间达成的就I公司关键知识产权的条款,已经构成M公司对I公司事实上的控制,因此该项交易构成德国反垄断申报制度下的集中。但由于目标公司并不满足在德国境内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标准,FCO宣布终止对该案的调查程序。
与欧委会的新闻稿类似,FCO未在其新闻稿中具体说明认定M公司取得控制权的分析依据和法律理由。
02
中国反垄断法对AI产业“去股权化”交易及合作趋势的规制思路
1. 战略合作存在被认定为控制权变化的可能
在传统的并购交易中,企业通常通过“股权或资产收购+获得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权+直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这一相对清晰的路径来取得法律和事实上的控制权。然而,在大型科技公司与AI开发企业建立的新型战略合作模式中,交易架构与传统的股权收购存在显著差异。此类合作的核心焦点通常并非直接获取目标公司在治理层(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权或高管任命权,而是通过资金支持、算力供应、数据访问、知识产权许可等关键资源投入与商业安排,实质性地影响甚至主导AI开发企业的研发方向、技术路线与商业化进程。这种以资源锁定和深度协作为核心的非股权式整合,使得“控制权”的界限趋于模糊,拓展了企业在主张其未获得“控制权”时的抗辩空间。
中国《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五条提供了一个判断“控制权”的弹性因素列表,包括交易目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该条款虽提供了一般性分析框架,但并未设定明确界限,需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背景个案分析。具体到AI产业的“去股权化”交易及合作趋势下,可以参考的“控制权”分析因素如下:
(1)相对有限的公司治理参与
尽管此类合作通常不直接体现为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中取得表决权或高管任命权,但观察员身份、持续性咨询建议权及长期战略协商机制等安排,仍可能构成认定一方能够对另一方“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关键证据。
例如,在M公司与O公司的合作中,M公司仅一度在N公司董事会中拥有无表决权观察员席位;在M公司与法国某人工智能初创公司MA公司的合作关系中[15],M公司仅为MA公司的少数股东,且并无任何能够单方面能通过或否决MA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特殊投票权或一票否决权。同时,M公司亦无权在MA公司的董事会中任命代表;在美国某科技公司G公司与美国某人工智能初创公司AP公司的合作关系中[16],G公司在AP公司中仅持有无表决权的少数股权,且没有任何董事会席位;在美国某跨境电子商务公司A公司与AP公司的合作关系中[17],A公司在AP公司中同样仅持有无表决权的股权。
需特别注意的是,有限的持股或未享有正式投票权并不等同于不构成控制或决定性影响。我们注意到,FTC同样指出[18],在云服务供应商与AI开发企业的合作关系中,云服务提供商对于AI开发企业的咨询权或对特定事项的建议权,同样可能使云服务提供商能够对AI开发企业施加影响。
(2)资金投入与依赖
作为资本密集型产业,AI基础模型的开发需投入巨额资金以获取尖端算力基础设施及高端技术人才。基于资金要素在企业运营中的核心地位,AI开发企业的投资者通常基于其注资行为取得对于AI开发企业公司治理方面的权利。即便未获法定治理授权,当被投企业对特定投资者形成持续性重大财务依赖时,该依赖关系本身可能使投资者得以对AI开发企业的重要商业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
(3)算力等上游关键资源供应
算力资源是开发及部署AI基础模型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核心生产要素。向AI模型开发企业提供算力基础设施的协议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导致算力基础设施的提供方获得对于AI开发企业的实质性影响力或是控制权,其同样可能构成认定此项实质性影响力或控制权的关键证据。而在独家供应的情况下,基础设施提供方获得该等实质性影响力或者控制权的可能性将会更高。
(4)重大商业关系/协议
签订重大商业合同可能使得合同的一方能够控制另一方的关键经营资源,从而在双方之间形成商业依赖关系。就AI开发企业而言,针对例如除云服务、GPU集群、专用AI芯片等重要算力资源、训练数据集等关键资源的投入外,上游关键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许可、关键部署渠道等相关事项签订的商业合同,在能够达到与收购股权或资产效果类似的对AI开发企业的管理权和资源的控制效果的情况下,同样可能构成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能力。
(5)知识产权许可及对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的权利
在AI基础模型的研发与商业化体系中,知识产权构成开发企业权利架构的核心法律支柱。当AI开发企业在合作安排下向大型科技企业就其AI模型的知识产权授予排他性许可时,该等排他性授权可能构成大型科技企业取得对于AI开发企业的控制权或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能力的基础。此外,赋予大型科技企业对AI模型进行商业化的独家权利,同样可能产生同等控制权。
同时,考虑云服务、GPU群集、专用AI芯片等上游关键资源对于AI行业企业的重要影响以及知识产权在AI企业对其模型进行商业化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与AI开发企业合作关系中对于关键资源的独家供应以及AI企业所授予的知识产权相关独家许可,同样可能导致大型科技企业与AI开发企业的合作安排被认定为导致控制权变化,进而构成一项集中。
2. 反向人才收购构成经营者集中的认定可能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明确列举了构成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法定情形: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获得控制权,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同时,《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将“经营者”严格限定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以M公司与I公司的交易为例,M公司通过反向人才收购获得了I公司的核心研发团队及其模型知识的非排他性授权。“核心团队+知识产权非排他性授权”这一组合在法律形式上不符合中国法下目前对于“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要求(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在当前阶段可能不易被直接纳入现行经营者集中制度的规制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此类交易虽形式上不符合申报要求,但实质上可能导致业务能力与市场竞争格局的重大变化。M公司通过该交易实质上承接了I公司的AI研发业务,并得以在相关市场开展竞争。不排除未来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经营者”概念作出扩大解释,将此类人才与技术组合纳入监管范围的可能性。
03
合规建议
鉴于人工智能领域合作模式灵活多样、交易实质影响复杂,而大多反垄断执法机构越来越普遍地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企业需注意,即便交易未直接涉及股权变更或治理结构调整,仍可能因对目标实体形成持续性控制或决定性影响,而被认定为经营者集中并触发申报义务。为有效管理合规风险,建议企业在开展合作前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评估是否形成实质性控制或支配性影响:判断是否通过关键资源供给(如算力、数据、核心技术)、长期商业协议或其他结构性安排,对被合作方的战略决策、研发路径或商业化进程形成持续性控制或支配力;
识别是否实现对核心经营资源的控制:分析是否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关键技术授权或独家合作安排,实质掌握对方的核心经营资源与业务命脉;
善用事前沟通机制:就是否构成集中、是否需申报等争议或不确定问题,主动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事前商谈,提前规避合规争议。
通过系统性的交易评估与结构设计,企业可在积极拓展技术合作的同时,有效防控反垄断合规风险,实现创新激励与合规经营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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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参见:https://nvidianews.nvidia.com/news/openai-and-nvidia-announce-strategic-partnership-to-deploy-10gw-of-nvidia-systems;及https://openai.com/index/openai-nvidia-systems-partnership/
[2] 参见: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ai-foundation-models-update-paper
[3] 参见: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ftc_gov/pdf/p246201_aipartnerships6breport_redacted_0.pdf
[4] 参见: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media/67fe26ef712bf73dea135449/____Full_text_decision__.pdf
[5] 参见: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media/67fe26ef712bf73dea135449/____Full_text_decision__.pdf
[6] 参见:https://www.bundeskartellamt.de/SharedDocs/Meldung/EN/Pressemitteilungen/2023/15_11_2023_Microsoft_OpenAI.html?nn=3591568
[7] 参见: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speech_24_3550
[8] 参见:https://www.growthpal.com/post/acquisitions-facebooks-weapon-for-success
[9] 参见:https://kwokchain.com/2025/07/15/the-halo-effect/
[10] 参见:https://www.nytimes.com/2024/08/08/technology/ai-start-ups-google-weiruan-amazon.html
[11] I公司创立于2022年,由DeepMind联合创始人穆斯塔法·苏莱曼(Mustafa Suleyman)、DeepMind首席研究员(Karén Simonyan)及董事会成员里德·霍夫曼(Reid Hoffman)共同创办,其定位为一家“人工智能优先的消费者产品公司”,主要业务包括大语言模型(LLM)开发,并在2023年5月发布了首款聊天机器人Pi,它可以通过应用程序或网页、WhatsApp、Instagram、Facebook与用户进行个性化的对话。
[12] 参见: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media/66d82eaf7a73423428aa2efe/Summary_of_phase_1_decision.pdf
[13] 参见: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4_4727
[14] 参见:https://www.bundeskartellamt.de/SharedDocs/Meldung/EN/Pressemitteilungen/2024/29_11_2024_Microsoft.html?nn=48916
[15] 参见: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media/664c6cfd993111924d9d389f/Full_text_decision.pdf
[16] 参见: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media/676959bae6ff7c8a1fde9d33/Full_text_decision__.pdf
[17] 参见: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media/6710ba44e84ae1fd8592f52c/Full_text_decision.pdf
[18] 参见: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ftc_gov/pdf/p246201_aipartnerships6breport_redacted_0.pdf
本文作者
业务领域:反垄断和竞争法、公司投资和并购、国际贸易
刘成律师拥有超过十五年从事反垄断和竞争法的业务经验,向客户提供了大量涉及中国竞争法的法律服务,如代表多家跨国公司和大型中国企业就多件重大交易在中国主管机关进行并购申报,为客户的经营模式提供反垄断合规的咨询和培训,并就应对政府主管机关的反垄断调查提供建议。多年来,刘成律师得到众多知名法律媒体的高度认可,包括在2013年至2021年被《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在竞争法领域评选为“高度认可”律师,以及被《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Chambers Asia Pacific Guide)、Global Competition Review、《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和《法律500强》(Legal 500)等评价和推荐。刘律师还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聘任为反垄断专家。刘成律师还被国际商会(ICC)聘任为国际贸易与国家援助工作组专家。
金晓甜
顾问
公司业务部
jinxiaotian@cn.kwm.com
叶弘韬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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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沐晨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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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洪流 · Tillian Reeves,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