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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55.16万元,徐新建等6方收警示函

2025-09-26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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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3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公告,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东方”)、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雨控股”),以及日出东方董事长徐新建、总经理万旭昶、财务总监徐忠、时任董事会秘书丁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日出东方子公司西藏日出东方阿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太阳雨控股子公司西藏隆晟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2758.63万元,2024年底余额为55.16万元。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日出东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过截至2025年1月底,资金占用余额已全部清偿。

同时,日出东方对该事项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太阳雨控股则违反了《8号指引》第三条规定。

此外,日出东方董事长徐新建、总经理万旭昶、财务总监徐忠、时任董事会秘书丁玮,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8号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江苏证监局作出上述监管措施。相关方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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