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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控股子公司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罚款1.3万元

2025-09-03 11:55

  齐鲁晚报

  近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对燕京啤酒(浙江仙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3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缙云应急罚决﹝2025﹞第000022号),2025年7月13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燕京啤酒(浙江仙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含有沼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中间沉淀池的门锁钥匙进行专门管理,未能落实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

  经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第13号令)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缙云县应急管理局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8月29日。

  公开资料显示,燕京啤酒(浙江仙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08-26,法定代表人为李海南,注册资本为23135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122753956154E,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鼎湖路1号,所属行业为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是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000729.SZ)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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