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之佳出台减持管理制度 规范股东、董高等减持行为
2025-08-28 17:43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发布了《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减持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
减持行为规范与限制
- 减持原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股东减持股份应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不得规避减持制度,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减持方式与数量限制: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合法方式减持股份。大股东或特定股东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在相同时间区间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且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需在交易时明确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等。
特定情形下的减持限制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被公开谴责、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特定情形下,不得减持股份。此外,若公司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或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披露减持计划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当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同样已披露减持计划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大股东: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被行政处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等情形下,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行政处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法律另有规定或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除外)、因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情形下,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止等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减持计划披露与实施
- 披露要求: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内容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 实施规定: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相应时间节点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大股东计划通过上交所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按要求办理。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且出让方在特定情形下减持后6个月内仍需遵守相关规定。
其他相关规定
- 董事、高管减持额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多种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份变动除外),并按规定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 特殊情况处理: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的,相关各方需按规定合并计算判断身份并遵守减持规定,且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商定减持额度分配方案。大股东自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继续减持的,仍需遵守大股东减持规定。此外,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共同遵守相关减持规定。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
点击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