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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林海及财务负责人季乐华因财务核算问题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25-08-27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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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证监局于2025年8月25日发布公告,对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财务负责人季乐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在2023年年报披露前,德林海个别客户已出现信用风险特征显著变化的迹象,但公司仍按照以往账龄组合对相关客户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这一做法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也与公司年报中披露的会计政策不符。公司年报曾披露“本集团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外,本集团基于共同风险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组别,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

上述财务核算问题直接影响了公司2023年年报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德林海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而季乐华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德林海和季乐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德林海和季乐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若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德林海和季乐华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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