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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8-27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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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26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2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时代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郑忠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6人,代表股份176,976,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59.00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76,042,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9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7人,代表股份933,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1人,代表股份1,763,7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830,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7人,代表股份933,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关于拟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8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6%;反对7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6,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73%;反对7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90%;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38%。

  本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87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7%;反对70,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弃权3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450%;反对70,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46%;弃权3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04%。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3.00:《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 《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8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3%;反对7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53%;反对7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90%;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57%。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8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反对69,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9,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847%;反对69,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96%;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57%。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3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87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7%;反对69,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450%;反对69,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79%;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71%。

  本提案获得通过。

  3.04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8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8%;反对69,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5,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636%;反对69,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96%;弃权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68%。

  本提案获得通过。

  3.05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8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反对7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弃权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4,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842%;反对7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90%;弃权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68%。

  本提案获得通过。

  3.0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8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6%;反对7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9,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404%;反对7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90%;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06%。

  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雍、王超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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