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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08-26 16:06

(来源:四川证监局)

来源:四川证监局

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与一致行动人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至2022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000598.SZ,以下简称兴蓉环境)股份并成为其持股5%以上股东。自2025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23日期间,你公司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兴蓉环境股票12,624,861股,持股比例由15.29%下降至14.87%;2025年6月20日持股比例下降至15%,同时触及1%和5%的整数倍。兴蓉环境于2025年6月24日收市后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和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公司在持股比例触及1%整数倍时,未及时通知兴蓉环境并予以公告;在持股比例触及5%整数倍时,未停止交易兴蓉环境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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