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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0:00
8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三部门正式发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2月19日征求意见稿相比,核心要点如下:
1、正式稿明确国家对稀土开采(含稀土矿产品等)和对通过开采、进口以及加工其他矿物所得的各类稀土矿产品(含独居石精矿)的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将进口矿纳入指标管控范围。
2、对于企业主体的认定:正式稿规定稀土生产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稀土管理条例中规定为“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并向社会公布”;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是国家推动组建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及所属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
正式稿较征求意见稿表述略有放松、与稀土管理条例保持相对一致,删除了向社会公布的表述,但正式稿的落地对于稀土行业规范化生产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于此前不按照合规产能生产的企业,以及未能够被工信部确定为稀土生产企业,均存在供给减量预期。
3、对于指标下达:正式稿规定为“ 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控制指标,综合考虑稀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环保安全水平等因素,细化分解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并通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此前征求意见稿为“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按年度向稀土集团和有关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发稀土指标下达通知,明确指标下达数量、企业基本条件等要求,稀土集团然后向所属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分解下达稀土指标”。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标下达方式由“工信部-稀土集团-所属企业”调整为“工信部-稀土生产企业”。
4、对于稀土追溯:正式稿规定“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录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的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明确了具体时间、稀土追溯机制的落地有利于更加有效的进行管理,打击黑色稀土产业链。
智通财经APP获悉,《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的落地,最为核心的变化为正式将进口矿纳入了管理,影响如下:
1)进口矿纳入管理,海外缺少冶炼分离产能的背景下,国内对稀土资源管控能力进一步提升,利润分配上冶炼分离有望边际向上;
2)生产企业由工信部及自然资源部确定,不合规产能供给存在减量预期,支撑价格上行,另一方面有利于向大集团集中。
稀土产业链相关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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