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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6:29
案例二、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田家庵区**手机维修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21534236号“HUAWEI”商标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第9类“手机用保护壳”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年11月28日至2027年11月27日。
2025年1月22日,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投诉,反映“某手机维修”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维修区货架在售20款印有“HUAWEI”字样的手机壳,当事人无法说明进货来源,遂实施扣押。1月25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确认上述商品均为假冒“HUAWEI”注册商标的产品。
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本),对当事人作出“没收922个假冒手机壳、罚款1398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对知名品牌商标权的严格保护,通过投诉举报机制快速锁定侵权行为,有效遏制侵权蔓延。手机配件市场侵权频发,该案的查处不仅维护了华为的品牌权益,更推动了手机维修行业的自律规范,为同类消费电子产品配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执法范本,彰显了“严保护、快保护”的实践导向。
案例三、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深圳市某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第42319071号“PHILIPS”商标是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在第11类“灯”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20年10月6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1年1月7日至2031年1月6日。
2025年1月27日,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获悉深圳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涉嫌侵犯“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经查,2022年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通过招标为潘集区电厂采购“PHILIPS”灯具,并将订单交由当事人。当事人未获授权,与江苏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提供“PHILIPS”商标样式,由后者生产并张贴标识,共销售1863套灯具,经营额376200元,非法获利96978元。经鉴定,涉案灯具为假冒产品。案发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主动投案,赔偿权利人60万元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参照《关于在全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执法办案中参照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案例的通知》中指导案例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643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委托生产+销售”全链条侵权,执法机关通过追溯订单流向和生产环节,精准锁定违法主体。当事人主动纠错并赔偿的情节被依法考量,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该案的查处为照明行业敲响警钟,推动企业建立合规采购机制,助力形成“尊重商标、诚信经营”的行业生态,对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经营假冒专利商品案
【案情简介】
专利号为ZL201530460404.4的外观设计专利,系某大米生产企业自有专利,用于“银鱼湖”牌国泰香米包装袋,该专利已于2023年11月17日终止。
2024年12月3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该大米生产企业检查时,发现其北侧厂房内的“银鱼湖” 牌国泰香米包装袋上标注“本包装已申请外观专利,仿冒必究”及上述专利号。经查,当事人最后一次印制该包装袋为2023年6月,单价1元,共印制9000条,用于大米生产,至案发专利已终止,且当事人使用的是自有专利,未侵犯他人权益,无违法所得。
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经营假冒专利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聚焦专利终止后仍标注专利信息的行为,明确即使是自有专利,在终止后继续宣称“专利保护”也构成违法。执法机关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轻处罚并强化普法,既纠正了违法行为,又提升了企业对专利有效期管理的重视,为规范专利标识使用、避免“过期专利误导”提供了典型指引。
案例五、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活力28”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六、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4516216号“NIKE”商标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化妆舞会用服装;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8年11月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08年11月7日至2028年11月6日。
2025年4月24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拼 多 多平台“小胖的断码鞋店”及“小胖的断码鞋店2号店”经营场所检查,查获涉嫌侵权鞋类2100余双,经鉴定均为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店铺由解某某授权赵某某注册,自成立以来销售额35551.72元,库存按售价计算价值91710.8元,现场扣押与库存差额部分中,300双因质量问题未售,598双按39.9元/双销售,违法经营额合计151122.72元。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且违法经营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参照相关立案追诉标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电商领域打击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具有重要代表性与影响力。案件聚焦拼 多 多平台店铺售假行为,精准锁定“低价引流+多店分销”的隐蔽侵权模式,最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既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知名品牌知识产权的强力保护导向,也展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高效顺畅。其不仅对电商从业者形成有力震慑,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清晰范本,更切实提升了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示范与震慑效应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案例七、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浙江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例八、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闲鱼“虚伪的信徒”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