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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7:49
(来源:中国电力报)
转自:中国电力报
全国首个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发布:
山东开创新能源市场化改革新范式
自《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36号文”)发布以来,有关新能源增量项目的竞价机制便众说纷纭,成为业内炙手可热的话题。近日,山东省发布《山东省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系全国首个针对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的省级实施细则,其以系统性、精细化的制度设计,为全国新能源电价机制转型提供了可参考的“山东样本”,标志着我国新能源电价市场化改革从政策框架迈向实操落地新阶段。
全国首创:机制电价竞价的“模板式”参考
在136号文的政策框架下,山东省率先出台省级实施细则,填补了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操层面的空白。《细则》从竞价范围、主体资质、出清机制、竞价组织到履约保障,构建了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既严格衔接136号文要求,又结合地方实际细化操作标准,为其他省份提供了政策参考。
《细则》的发布打破了新能源电价市场化改革“观望等待”的局面,其对竞价出清规则、分布式项目参与机制、履约风险防控等难点问题的创新性解决,为各地落实136号文要求,推动新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清晰的路径指引。
四大亮点:解码《细则》的突破创新
亮点一:竞价出清机制“精打细算”,兼顾公平与效率。《细则》创新性采用“边际出清+动态调整”机制,将同类型项目按申报电价从低到高排序,以最后一个入选项目报价作为统一机制电价,确保市场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同时针对边际机组特殊情况设置“50%红线”——当边际机组入选电量不足申报量50%时,取消其资格并以前一项目报价作为出清价,有效避免边际项目因入选电量过少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细则》按光伏、深远海风电、其他风电等技术类型分类竞价,当单一类别缺乏竞争时再合并竞价,既尊重不同技术的成本差异,又保障了市场活跃度,实现了“分类施策”与“效率优先”的平衡。
亮点二:分布式项目参与方式多样,拓宽小微主体竞价空间。《细则》针对分布式光伏(尤其是户用项目)规模小、主体散的特点,创新设计“自主+代理”双参与模式,自然人和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可自主申报,也可委托具备售电资质的竞价代理商参与竞价。其中自主申报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免除履约保函要求,显著降低了户用分布式光伏的竞价门槛,使户用光伏业主能够以更低成本、更小风险参与竞价,释放市场竞争活力。《细则》中对代理商设置“单场代理总容量不超10万千瓦”的上限,既解决了小微主体参与市场能力不足的问题,又避免了代理商规模过大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同时,《细则》要求分布式项目并网需满足“四可”(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条件,推动碎片化分布式新能源融入电力系统调度体系。这一设计既保障了分布式能源的市场参与权,又通过竞价机制促进其提升系统友好性,为分布式能源大规模入市扫清了障碍。
亮点三:申报充足率与竞价下限协同发力,确保机制电价反映真实成本。通过设置申报充足率动态调整竞价电量规模,确保价格形成经过充分竞争。当申报电量不足时对竞价电量总规模予以缩减,避免因竞争匮乏导致新能源项目贴近上限价格申报以博取高价,保障机制电价真实反映新能源度电成本。另一方面,竞价下限参考先进电站固定成本折算度电成本设置,通过设置较低的竞价下限保障技术先进的优质项目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同时若竞价下限设置过高,比如接近行业平均度电成本,部分成本高于平均水平的企业可能按下限价格申报以确保中标。较低的竞价下限加大了对这类“求稳心态”主体可能承受的经济损失,促使竞价主体按实际成本申报,推动机制电价竞价在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中实现良性运转。
亮点四:履约保障“全链条”闭环,筑牢市场信用基石。为保障竞价机制稳定运行,《细则》构建了差异化、精细化的履约保函体系:未投产项目需按装机容量、利用小时数等参数缴纳保函(单个项目不低于6000元),已投产项目原则上免缴;代理商代理多个项目时,可合并开具保函,大幅降低了操作成本。这一设计既降低了投产项目的参与门槛,又通过经济约束倒逼未投产项目按期履约。
针对违约情形,《细则》区分“6个月内延期”与“超6个月延期”设置差异化惩罚机制:前者按日扣除保函金额的1‰但保留竞价资格,后者直接扣除全部保函并取消未来三年竞价资格,同时针对“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预留豁免通道,经审核同意可免除考核。既体现了刚性约束,又保留了调整空间,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实支撑。
从“政策破冰”到“市场成型”的关键一步
山东省《细则》的发布,不仅是对国家新能源电价市场化改革的率先响应,更以“问题导向”的制度创新,破解了全容量认定方式、主体资质要求、边际机制处置等竞价实施过程中的困难点。其探索的“分类竞价+边际出清+信用管理”体系,为全国新能源市场从“政策保障”向“市场竞争”转型提供了宝贵经验,推动我国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
市场竞争格局方面,《细则》推动新能源企业的竞争逻辑从“资源依赖”转向“效益比拼”。在以往电力市场环境下,新能源企业的发展更多依赖政府指标争取与财政价格补贴,企业竞争力集中体现为资源获取而非技术迭代与成本控制,导致行业存在“重规模、轻质量”的问题。《细则》通过“边际出清+分类竞价”的竞价机制重塑了新能源行业的竞争逻辑,一方面,边际出清机制以项目造价成本为核心竞争项目,倒逼企业通过技术升级(如高效光伏组件、智能风电设备)和管理优化降低度电成本,而非依赖政策红利或资源禀赋,让真正具备成本优势和技术实力的企业脱颖而出;另一方面,按光伏、深远海风电等技术类型分类竞价,兼顾不同技术的成本差异,避免因技术成熟度和成本差异导致的不公平竞争;同时允许户用分布式项目自主或委托代理参与,并限制代理商单场代理容量(不超10万千瓦),既激活小微主体参与活力,又防止代理商垄断,形成多元主体公平博弈的市场新格局,打破了以往“拿指标”“靠补贴”的粗放竞争模式。
社会经济效益方面,《细则》实现了从“政策补贴”到“价值共创”的转变。《细则》通过精细化设计构建了“企业盈利、用户受益、生态改善”的多元价值协同。在经济效益层面,竞价上下限既保障新能源企业合理收益,又通过竞争机制挤出价格水分,让用户共享技术进步红利;动态调整机制电量规模(基于申报充足率)避免了竞争不足导致的机制电价水平失真,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履约保函制度则促进项目高效落地,减少资源闲置并提升整体投资效率。在社会效益层面,机制电量规模与“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挂钩,推动能源结构绿色转型,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同时“四可”要求推动分布式电源融入电网调度体系,使其从“不可见不可控”的调度盲区升级为电网可控资源,降低分布式电源发电波动性对电网运行稳定性的冲击,提升了电力系统整体运行效率。
新能源行业发展方面,《细则》引导新能源行业从“规模扩张”迈向“高质量发展”。一是技术创新成为新能源发展核心驱动力。竞价边际出清机制激励新能源企业突破技术瓶颈,推动光伏、风电等领域技术持续创新。二是系统协同能力成为分布式电源必备素质。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深度融入电网调度体系,提供绿色清洁电力的同时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三是市场竞争趋于公平规范。多元主体在透明规则下博弈,通过严格的信用约束,将失信主体、违规操作者挡在市场门外,对隐瞒资质、串通报价等行为实施严厉处罚,促使企业回归合规经营轨道,推动形成合规经营的行业生态,指引新能源向规范化、高质量发展方向迈进。
山东《细则》以系统化的制度设计打通了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不仅构建了可复制的省级实操范式,更通过竞价机制与信用管理的深度耦合,重塑了新能源发展的底层逻辑——将产业驱动力从政策依赖转向市场效能,将发展重心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新能源与用户、电网的协同互动增强,绿色价值全民共享,助力能源结构加速转型,为“双碳”目标实现注入持续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