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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百灵案一审胜诉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2025-08-08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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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投资者诉贵州百灵(维权)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424 证券简称:ST百灵,以下简称“贵州百灵”)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迎来新进展,法院判决投资者一审胜诉!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贵州百灵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一、在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贵州百灵股票,并在2024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该索赔条件已有一审胜诉先例);二、在2024年11月8买入贵州百灵股票,并在2024年11月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贵州百灵虚假陈述被立案

2024年 6 月 4 日,贵州百灵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姜伟、牛民、李红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有关情况公告如下:经查,你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5 亿元。你公司触及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但未按规定在 2023 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2024年11月9日,贵州百灵公告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12024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贵州百灵及相关当事人多次实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投资者惨重损失,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贵州百灵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一、在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贵州百灵股票,并在2024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该索赔条件已有一审胜诉先例);二、在2024年11月8之前买入贵州百灵股票,并在2024年11月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审核资料,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投资者维权联系方式:

联系人: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

联系电话:020-28163188

电子邮箱:157683587@qq.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三座805室

刘国华律师简介:

刘国华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510488112),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现已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2010年创设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一职至今。

自2003年起,代理中小投资者诉东方电子五粮液、广汽长丰、超华科技、海信科龙、科伦药业佛山照明、海润光伏、廊坊发展汉王科技大智慧方正证券方正科技、美达股份、中安消等超百起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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