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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1:40
(来源:电动知家)
热门赛道刑案频起,商业秘密罪成“达摩克利斯之剑”
近日,“尊湃通讯侵犯华为特大商业秘密案”一审判决震撼出炉。上海市人民法院重磅判定:“尊湃通讯创始人张琨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人民币!依法冻结公司9965万元现金资产!其余13名涉案人员全部获刑!”
同期,另一个大热赛道的储能新贵海辰储能,爆出前总裁办主任、工程部负责人冯登科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福建省宁德市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报案人正是储能行业老大宁德时代。海辰储能正在港股上市关键期,一时间,山雨欲来风满楼。
全明星创业阵容和资本热捧难成免死金牌
首先看看尊湃通讯创业全明星团队:
创始人张琨是1998年保送北大的少年天才,硕士毕业后就职于高通公司,期间领导开发了多款Wi-Fi/Bluetooth产品,也参与了多项国际标准的制定,为Wi-Fi技术的发展做出了贡献,2010年获得了高通年度最佳技术奖、最佳团奖、最佳项目奖等。2011年,张琨受邀入职华为,组建Connectivity射频团队,期间主导了多款短距互联芯片。2021年,离开华为的张琨成立尊湃通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基于其强大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尊湃通讯核心团队堪称全明星阵容,多数来自海思、高通、Marvell、展锐等顶级芯片大厂。与之同步而来的,还有大量资本,包括江苏地方国资、上海地方国资、财政部、韦尔半导体,以及事后第一时间下场解释的小米系“瀚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对比海辰储能:
创始人吴祖钰从福州大学化学工程系毕业后于2011年加入ATL(宁德新能源)担任工程师,2016年从ATL转入CATL(宁德时代),大约2019年前后离职宁德时代。2019年末,33岁的吴祖钰在厦门创立海辰储能。据报道,包括近期被警方批捕的冯登科,海辰储能的创业团队有不少宁德时代的前同事,监事贺勇、海辰储能技术管理副总经理兼全球解决方案中心总经理易梓琦、海辰储能市场战略管理的副总经理庞文杰,都曾在宁德时代或宁德新能源任职。其中,易梓琦、庞文杰在海辰储能还获得了大额股权激励,据其《招股书》显示,2022年-2024年,海辰储能向员工授予了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股份支付薪酬开支高达3.82亿元、3399万元和2359万元,其中,易梓琦、庞文杰的股份支付金额最高,分别为5224万元和4472万元。
对比尊湃,海辰储能的融资能力更为亮眼,从成立到现在6年,海辰储能已成功融到80亿,投资方包括产业资本、商业机构、地方国资,阵容强大,最高时估值接近300亿。
海辰储能的“阿喀琉斯之踵”
2025年8月4日,海辰储能正式发布“严正声明”,就近期事件做出正式回应,这场以关联员工为核心的风波终究在海辰系刮起涟漪。
此前,晚点LatePost独家报道中,清楚的叙事逻辑是冯涉嫌的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和复合集流体技术相关,而海辰储能的灵魂人物吴祖钰在宁德时代的关键研发恰好就是复合集流体技术,并曾作为相关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文中披露一家名为深圳海鸿新能源的公司将一项关于复合集流体的专利授权给海辰储能,而深圳海鸿新能源的监事林丽君是吴祖钰的亲属。冯登科在 2017 年从宁德时代离职后,曾化名“马工”加入宁德时代的供应商金美新材,为宁德时代代工复合集流体样品。冯登科、吴祖钰之前的强关联显然是这篇报道要着力表达的故事线。冯登科的犯罪事实一旦查实,引起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不寒而栗,商业秘密风险也将极有可能成为海辰储能这个百亿巨人的阿喀琉斯之踵。
冯登科被采取强制措施信息在7月26日前后披露,至此冯登科本人进入了刑事案件处理的“黄金37天”,也即嫌疑人及其律师争取不批捕,或撤案或改变强制措施的最佳时机。侦查机关申请批捕或者撤销案件,对嫌疑人来说是天壤之别,而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基本会决定案件的重要走向,一旦错过这段时间,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嫌疑人无罪的难度就会陡然增大。同时,随着公安机关启动侦查,新的证据、新的犯罪线索如果存在也将会被不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进一步扩大同样存在可能,案件处理实践中常说的商业秘密犯罪风险“由个人穿透到公司”也多是在这样的情形下出现。因此,无论是冯登科本人还是海辰储能,眼下必然是影响案件未来走向的第一个关键分水岭。如果检察院在37天内不批准逮捕,嫌疑人可能被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若批捕,则意味着嫌疑人将进入长期羁押状态,后续辩护难度将几数级增加。
尽管IPO进程中的海辰储能对外宣称冯登科已经离开,但凭冯就任总裁的海辰绿能(上海)公司90%的股份由海辰储能持有,冯本人通过厦门海辰创享投资合伙企业、厦门海辰致诚一号投资合伙企业两家持股平台持有海辰储能股份,以及前述的以“复合集流体”技术为关键链接的与宁德时代错综复杂的过往,都昭示着风险。
在媒体纷纷陷入海辰储能是否将因此进入IPO迷局的讨论中时,对比尊湃案一审判决的全军覆灭,“阿喀琉斯之踵”的故事必然不会这么轻松,特洛伊王子帕里斯在太阳神阿波罗的指引下,用箭射中阿喀琉斯脚踝的结果是不败英雄的重伤而亡。冯登科的拘留是会仅仅影响海辰储能IPO上市进程,还是会直接促使公权力的大棒挥向更多人,不得而知。
企业家如何守护“阿喀琉斯之踵”
1.罪与非罪
因人员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往往有一个难点,员工在职期间所获知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与个人专业技能一般存在交叉,员工基于工作的经验积累在流动中必然选择同行业者才能实现个人价值的更大化,为了平衡商业秘密保护和补偿劳动权,因此产生了竞业协议和对应的费用。但违反竞业协议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却有着民事与刑事在法律认定上的鸿沟差别。竞业协议好理解,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约定一方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同样的职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支付约定的竞业费用。但商业秘密犯罪则与之差距巨大,它是国家公权力主导下对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的追究,非达到如此恶劣程度,轻易不应被启动。
而按照我国法律,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必须同时满足“行为要件+结果要件+情节要件”,三者缺一不可,且均有明确量化或定性的标准。
其一,行为要件,也就是“做了什么”,法律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共同侵权。以上行为择一即可,但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其二,结果要件,也就是“侵犯了什么”。这里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对应信息必须同时满足三个特征:非公知性,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商业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或经济利益;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了与其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这三项缺一不可,且必须有客观且足够的证据证明。本事件讨论至今,媒体介绍多围绕“专利”的流转展开叙事,某种程度上也混淆了专利与商业秘密天生敌对的关系,专利的公开要求是对商业秘密最大的破坏。海辰储能在“严正声明”中也回应了这一点。
其三,情节要求,也就是“达到什么标准罪名成立”,最新的司法解释认定损失或违法所得达到30万以上即可,但必须证明关联性。
因此,行为表象上“离开前东家同时选择同业竞争”的,是否足以达到商业秘密犯罪的程度,是企业家应认真分辨的第一个问题。这个阶段,代理律师的快速介入,初步核验“非公知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措施”三要件是否成立,必要时立即引入技术专家或鉴定机构,准备《非公知性鉴定》《商业价值评估》等报告,抢占证据先机就显得尤为重要。简言之,商业秘密犯罪的“黄金37天”是“技术+法律”的双重赛跑:律师既要像工程师一样吃透技术秘密的边界,又要像刑事专家一样卡死程序节点。谁先把“非公知性、合法来源、损失数额”三大争议点在37天内做成铁证,谁就掌握了案件走向的主动权。
2.个人罪与公司罪
实践中,商业秘密犯罪的追究多与商业竞争紧密关联,对个人行为追究是一个方面,穿透到单位犯罪时将直接颠覆企业间的竞争格局,然而,哪怕不关联到企业责任,商业秘密犯罪的重灾区人群主要是企业经营者、主要技术研发负责人、核心销售等,刑事犯罪耗时长久,这些人长期身涉其中,也将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把“个人侵犯商业秘密”升格为“法人(单位)犯罪”,同样必须同时满足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概括起来就是:“行为由个人实施→利益归单位、体现单位意志、业务与单位相关→单位成为共犯或被单独追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涉嫌单位犯罪的主体一定是具备独立人格的公司主体(以上存续公司基本都满足),对侵权行为表现为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决策流程决定(即体现单位意志),最终违法利益由单位所有,用于公司生产经营。除此之外,不适用单位犯罪条款。例如,有相应决策流程,但违法所得进入个人账户的;对员工携带原公司商业秘密并使用一事不知情,或已要求跳槽员工签署未携带原公司商业秘密的书面声明或不披露原公司商业秘密的承诺函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无主观意志体现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而典型的穿透到法人主体的表现形式包括:
设立“壳公司”,利用企业员工、高管或其配偶、亲属设立新公司(壳公司)专门接收商业秘密,壳公司再与母公司签订技术转让、代工或销售协议,形成“技术—生产—销售”闭环,此时,壳公司虽名义独立,但实际控制人仍是原员工,利润最终回流到母公司或关联公司;
“多公司协同”,实际控制人同时操控 A、B、C多家公司,其中A负责窃取技术,B负责生产,C负责销售,形成“分工协作”,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以“利益共同体”“意志共同体”“行为共同体”三要件认定这些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或共同犯罪;
“关联公司租赁”,原公司被判定侵权后,实际控制人立即设立新公司,以“租赁设备、厂房、工艺包”等名义把侵权生产线整体平移到新公司,继续生产,此时,新老公司人格混同、财务混同,法院一般认定为同一侵权主体继续实施犯罪;
“决策程序留痕”,公司重要会议例如董事会会议纪要、总经理办公会记录、OA 审批流等书面文件明确记载“引进某某离职员工技术”“支付技术补偿款”等事项,留下“单位意志”的直接证据。此时,若资金由公司对公账户支付,发票抬头、合同主体均为公司,将进一步锁定单位责任;
“收益归集”,侵权产品销售款全部进入公司基本户,利润体现在公司财报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公司再以该利润进行分红、再投资或偿还银行贷款等,也将以公司责任论处。若收益未进公司账户而是流入个人账户,则只能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因此,单位是否构成犯罪具有严格的从主观目的到客观行为再到最终结果的完整链条要求,任何一个环节不满足均无法以单位犯罪论处。
结语
尊湃通讯创始人张琨获刑6年、公司解散、近亿元资产被冻结的判决,向市场展示了“个人—团队—法人”全线穿透追责的残酷模板:
个人:核心技术高管直接入刑,行业禁入5年;
团队:14名前华为员工连坐,刑期阶梯式分布;
法人:公司现金冻结、技术销毁、工商注销,等于“商业死亡”。
对照之下,海辰储能虽尚未被刑事立案,但冯登科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叠加宁德时代1.5亿元不正当竞争索赔、IPO聆讯关键期,风险传导路径几乎复刻尊湃:
技术同源争议:涉及双方587Ah电芯产品;
壳公司+关联人:深圳海鸿新能源“技术搬运+快速注销”手法;
高管身份重叠:冯登科同时任职海辰系多家主体,法人切割难度大。
宁德时代“冯登科案”与尊湃通讯“华为芯片窃密案”的一审宣判,对高速扩张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发出同一警报:只要越过刑法第219条,37天就能决定个人与公司的生死;而能否全身而退,取决于事前合规体系的厚度。
在尊湃案中,摘抄、截屏、U盘拷贝等“小动作”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海辰若无法证明冯登科行为超越公司授权,也极易被认定为“单位意志”。该案从立案到宣判虽历时两年,但所有关键证据均在警方首次收网的37天内固定。因此,企业必须把“黄金37天”延伸为“合规365天”,在日常就完成非公知性鉴定、保密措施日志、竞业协议台账,而非案发后亡羊补牢。
对于任何来自竞争对手或前员工的技术、代码、工艺包,企业需同步完成来源合法性审查、技术相似度比对,并对资金路径实行隔离,使技术引进达到“刑事级尽调”。
一句话:技术竞争没有灰色地带,只有合法创新与刑事犯罪两扇门。把商业秘密合规嵌入招聘、研发、融资、上市的每一个环节,才是对股东、员工和自己最硬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