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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9:40
智通财经APP获悉,8月4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完善银行间市场信用违约互换信息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指出,报价机构应于每个报价日8:30至16:30在NAFMII综合平台提交报价,可自主选择提交意向型报价或参考型报价。报价机构应对挂钩NAFMII综合平台发布的参考实体必选名单共计36个参考实体的标准合约进行双边报价,报价期限应至少包括6个月、1年、2年、3年。
原文如下:
关于完善银行间市场信用违约互换信息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市协发〔2025〕149号
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
为推动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发展,促进市场价格发现,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25〕8号发布)及相关自律规则,现就完善信用违约互换信息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信用违约互换信息服务,是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成交信息和报价信息为基础,面向市场参与者提供的综合信息服务。
其中,成交信息是指信用违约互换和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实际成交的交易报备信息。报价信息是指信用违约互换报价机构(以下简称“报价机构”)在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NAFMII综合平台”)对指定信用违约互换标准合约买卖双边报价形成的信息。
二、交易商协会定期面向市场参与者提供经统计的成交信息,并于信用违约互换和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向报价机构提供脱敏后成交信息。报价机构应开通NAFMII综合平台报价系统权限,提交《信用违约互换报价机构信息登记表》、《信用违约互换报价参考实体申请表》以及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并确保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交易商协会在官方网站公示报价机构名单。
三、报价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成交信息及报价信息便利。
(二)报价表现可以作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等市场评价参考。
(三)优先参与衍生品等市场创新业务。
四、报价机构应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报价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和权限管理等事项,确保岗位分工和权限设置符合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需要。
(二)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操守和任职能力的从业人员,合理设置岗位人员激励约束机制。
(三)建立完备的报价定价机制,包括定价方法、定价模型、数据来源等。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向交易商协会提交信用违约互换定价方法,并逐步建立信用衍生品定价系统开展报价。
(四)加强对报价全流程内部监督,对报价相关信息留存备查,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编造、篡改、损毁业务信息,有关信息保存期限应不低于5年。
五、报价机构应对符合《信用违约互换报价标准合约要素表》的标准合约进行报价,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报价机构应于每个报价日8:30至16:30在NAFMII综合平台提交报价,可自主选择提交意向型报价或参考型报价。意向型报价是指报价机构作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平台对外展示的报价,市场参与者可以基于该报价确定最终合约要素并达成交易。参考型报价是指报价机构作出的仅用于生成信用违约互换报价曲线的报价。
(二)报价机构应对挂钩NAFMII综合平台发布的参考实体必选名单共计36个参考实体的标准合约进行双边报价,报价期限应至少包括6个月、1年、2年、3年。
(三)报价机构应在NAFMII综合平台发布的参考实体备选名单中自行选择不少于24个参考实体,并对挂钩所选择参考实体的标准合约进行双边报价,报价期限包括但不限于6个月、1年、2年、3年;报价机构自行申请新增参考实体的,报价期限包括但不限于6个月、1年、2年、3年。
六、参考实体必选名单和备选名单按照参考实体的行业、评级、存量债务、交易规模、债务期限分布等方面进行综合筛选,并按照以下原则定期动态更新:
(一)报价机构申请新增的参考实体可以加入备选名单。
(二)连续4周无报价的参考实体可以移出名单,但同行业、同评级的所有参考实体连续4周均无报价数据的除外。
(三)有利于完善报价曲线的参考实体可以加入名单。
(四)因出现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等原因不符合入选标准的参考实体,可以移出名单。
七、交易商协会对报价数据以专业方法处理后,按参考实体主题分类形成报价曲线,并通过NAFMII综合平台及其他指定平台发布。报价曲线生成方法应经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应作为第一责任人,基于自身专业性和独立性使用报价曲线。
八、报价机构提供的意向型报价由NAFMII综合平台推送至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平台,供其对外展示。报价机构和交易对手可以基于意向型报价,确定最终合约要素并达成交易。其中,交易双方选择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中央对手方清算机构进行中央对手清算的,应根据其中央对手清算合约要素调整。
九、交易双方基于意向型报价达成交易后适合中央对手清算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清算机构进行中央对手清算;不适合中央对手清算的,可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清算机构进行双边清算或由交易双方自行清算和结算。
十、报价机构应在基于意向型报价达成交易后的次一工作日内,直接或授权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向交易商协会报送相关交易信息,并明确为基于报价达成的交易。交易商协会建立与基础设施机构的数据传输接口,便利机构报备交易信息。
十一、交易商协会组织开展报价业务评价,重点关注报价机构的报价时效性、连续性、双边价差、每日价格变化度、意向型报价数量、异常值剔除情况等情况。
十二、报价机构开展报价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不得出现以任何手段操纵信用违约互换及其参考实体存续债券的市场价格、利用报价谋取不当利益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十三、交易商协会可以对报价业务进行检查或调查,相关机构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各市场参与者发现报价机构及相关人员在开展报价过程中存在违反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则的行为,可向交易商协会举报或投诉。交易商协会查实存在违规情形后,按程序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
十四、报价机构在报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连续评价不达标以及自愿退出等情形的,交易商协会有权暂停或取消其报价权限。参与者申请重新开通报价权限的,经整改后重新满足有关条件的,应向交易商协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分阶段实施,除成交信息发布、报价曲线生成方法和意向型报价于NAFMII综合平台升级后实施外,本通知其他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实施〈银行间市场信用违约互换尝试报价业务方案(2020年版)〉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0〕177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原尝试报价机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变更为报价机构。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