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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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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为规范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适用情形明确 规范回购行为
该制度适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其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需符合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等条件。
回购要求严格 保障各方权益
公司回购股份需满足多项条件,如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等。回购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同时,对回购资金来源、数量和资金规模、回购期限、交易限制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回购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可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等募集的资金等;回购股份方案应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资金总额上下限,上限不得超出下限一倍;因不同情形回购股份的期限也有所不同,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最短不超过三个月。
实施程序规范 信息披露详尽
根据相关规定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应明确具体。公司收到提议后应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相关信息。回购股份方案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因不同情形回购股份的决策程序有所差异。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终止,如需变更或终止需按规定程序审议并披露相关信息。在回购过程中,公司需按规定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回购期限届满或实施完毕应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此外,对回购股份的处理、日常监管等方面也都有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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