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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化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李国方等相关人员被警示

2025-07-29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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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调查,丹化科技原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丹化醋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醋酐”)持有济宁金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金丹”)39.4737%的股权,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持有济宁金丹39.4737%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济宁金丹21.0526%股权。

2022年11月14日,江苏丹化集团有限公司(时为丹化科技控股股东)以3200万元回购国开基金持有的济宁金丹21.05%股权,丹化醋酐、恒立化工作为济宁金丹的另外两名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中,丹化醋酐放弃优先购买权构成关联交易,该交易金额占丹化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30%。然而,丹化科技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4月11日才披露董事会决议,对上述交易予以追认。

内蒙古证监局指出,丹化科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李国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成国俊作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蒋勇飞作为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丹化科技及李国方、成国俊、蒋勇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丹化科技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若丹化科技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决定书发布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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