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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07-25 16:23

(来源:江西证监局)

来源:江西证监局

李夙:

经查,你担任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集团或公司)监事期间,存在窗口期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情形,具体如下:国泰集团于2025年4月28日披露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你于2025年4月24日、25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5.4万股,成交金额67.74万元。

根据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4〕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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