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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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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4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罗普特(维权)(688619.SH)发布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在公告中,罗普特就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运作模式、开展流程、会计核算及列报进行了详细分析。
详细内容如下:
问询问题:关于e信通等业务。
年报显示,公司向建信融通有限责任公司、中企云链、中信梧桐港办理业务,公司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义务。报告期末,未到期的“e信通”、中企云链、“信e链”业务金额分别为305.41万元、5,732.32万元、5,141.45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业务的运作模式,公司的结算政策、流程、内部控制制度,说明公司办理此类业务的主要考虑及前提条件,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报告期内办理上述业务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方名称、关联关系、交易背景、合同约定、平台付款金额及时间、公司付款金额及时间、费率及其承担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会计处理方法、最终资金流向等,说明上述业务的会计核算及列报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资金流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情形。
问询回复:
(一)上述业务的运作模式,公司的结算政策、流程、内部控制制度,说明公司办理此类业务的主要考虑及前提条件,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运作模式
公司“e 信通”、中企云链、“信 e 链”均为各大商业银行联合产品平台推出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产品,其中“e 信通”是建设银行为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推出的在线供应链金融产品。中企云链的主要产品“云信”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联合中企云链产品平台推出,是一种通过数字技术将企业间应收账款进行标准化处理的电子凭证,它可以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进行拆分、流转和融资;“信 e 链”是中信银行基于核心企业开立的无条件付款承诺确认函及其债权凭证,为核心企业上游多级供应商提供的线上化保理服务。
上述供应链金融业务产品的主要运作模式为,合作银行为公司供应商办理无追索权反向保理业务,公司根据应付账款信息在产品平台上向供应商开立电子债权凭证,供应商在产品平台上收到电子债权凭证后,可选择持有至到期、申请保理融资或转让支付。电子债权凭证到期后,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产品平台业务规则于付款日划付与电子债权凭证项下金额等额的款项。
2、公司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管理
(1)供应链金融业务结算政策
公司基于与供应商的业务合同,对于约定用供应链金融产品予以结算的款项,按照各供应链金融业务平台的规则,在产品平台上向供应商开立电子债权凭证。
(2)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流程
公司向供应商开立电子债权凭证后,供应商可选择持有至到期、申请保理融资或转让支付。以下为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各阶段内容:
①电子债权凭证开立阶段:公司通过供应链金融业务产品平台开立电子债权凭证给供应商。
②融资申请阶段(如供应商申请保理融资):供应商登录合作平台,向金融机构提交融资申请,并上传合同、发票、付款承诺函等相关资料。
③审核阶段(如供应商申请保理融资):金融机构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业务真实性核查、信用状况确认、付款承诺函有效性验证等。同时,公司也会配合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和确认。
④融资发放阶段(如供应商申请保理融资):审核通过后,金融机构按照约定,将融资款项支付至供应商指定账户,并在平台记录放款信息。
⑤到期付款阶段:付款承诺函到期前,平台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公司准备付款。公司在到期日将应付款项支付至平台指定账户,平台收到款项后,立即与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完成供应商融资还款。
⑥业务结清:资金结算完成后,平台更新业务状态为结清,通知公司和供应商,相关业务档案进行存档保存。
(3)公司对供应链金融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以《资金管理办法》、《筹资管理办法》和《采购管理制度》等文件为基础,建立了供应链金融业务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制定了供应链金融业务产品开立、融资、审核、到期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3、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原因
(1)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前提条件
公司对供应商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前提包括供应商具备一定采购交易规模以及供应商具有财务融资需求等。
①供应商具备一定采购交易规模
规模化采购意味着频繁的资金流动和一定的账期,容易造成供应商资金压力,此时引入供应链金融工具可以有效缓解资金紧张状况。通过供应链金融工具优化资金配置,能实现规模经济效应,降低采购成本。
②供应商具有财务融资需求对于核心供应商,其供应稳定性关乎公司实施交付,公司在供应商准入及后续评估中会对供应商的融资需求进行准确评估,满足其财务融资需求,可通过供应链金融工具保障其资金链,确保稳定供货。
(2)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必要性
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有以下几点考虑:
①优化应付账款管理及资金流管理
通过上述供应链金融业务产品,公司得以延长自身应付账款的付款期限,增加资金使用效率和灵活性,缓解资金压力,同时不影响供应商的资金周转,将资金投入研发、扩大生产或其他关键业务。
②增强供应链稳定性
作为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通过供应链金融模式结算可以帮助供应商加快资金回笼速度,增强其运营稳定性,从而保障自身原材料等采购供应的稳定性。
(3)可比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情况
通过检索公开披露信息,可比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见,大华股份、易华录这些企业通过供应链金融优化资金配置、强化生态合作,与公司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应用基本一致。
综上,公司开展“e 信通”等供应链金融业务具有必要性、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二)报告期内办理上述业务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方名称、关联关系、交易背景、合同约定、平台付款金额及时间、公司付款金额及时间、费率及其承担方、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会计处理方法、最终资金流向等,说明上述业务的会计核算及列报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资金流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情形
1、报告期内办理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单项大于100万元)列表如下:
2、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会计核算及列报
(1)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
公司对金融负债的分类、确认和计量的会计政策如下:
本公司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其中其他金融负债的处理为:除下列各项外,公司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终止确认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②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③不属于本条前两类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2)报告期末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列报情况
公司根据开展的“e信通”、中企云链、“信e链”等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情况,报告期末的列报情况如下:
综上,报告期内办理的供应链金融业务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3、是否存在资金流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情形
上述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资金流向为:平台向融资方(即公司供应商)转款,公司在付款承诺到期时向银行转款,因此款项的最终流向为公司供应商。公司在部分内部交易中采取供应链金融的结算模式,在该种情况下,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资金流向罗普特(厦门)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临泉罗普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罗普特(黔南)科技有限公司、罗普特(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罗普特(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子公司,除此之外,供应链金融业务中不存在资金流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情形。
二、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主要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循环、筹资管理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并测试关键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与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业务背景、管理模式、结算流程、开展该业务的原因,并判断其合理性;
3、选取样本量检查相关合同,查看合同条款与执行情况是否一致,对于不一致的询问原因;
4、取得供应链金融备查簿,核对备查簿记录与账面发生额的一致性;
5、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交易对手方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信息,核查其与罗普特、罗普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6、对e信通、中企云链、信e链等融资平台或金融机构、银行账户执行函证程序,并对函证过程实施控制,检查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评估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
7、获取报告期内主要银行交易流水,将交易流水与银行明细账进行双向核对,并对重大发生额追查至凭证后附的银行回单及其他证据,检查收付款情况是否与账面记录一致;
8、评价其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是否恰当。
经核查,我们认为,罗普特管理层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作出的相关判断及估计是合理的,我们未发现存在资金流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2024年度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明细,了解公司办理该业务的具体情况;
2、取得并查阅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合同、付款凭证,了解业务模式及付款情况;
3、访谈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合作银行,确认业务模式、资金流向等情况。
(二)核查意见
1、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主要运作模式符合行业惯例;
2、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会计核算及列报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除在部分内部交易中公司采取供应链金融的结算模式,相关资金流向公司子公司外,不存在资金流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