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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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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8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金通灵(维权)(300091.SZ)发布了《关于收到检察机关起诉书的公告》。公告显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被告单位金通灵,被告人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监事、财务部部长冒鑫鹏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等6人应当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指控金通灵公司连续六年财务造假,在年度报告中虚报数据,其中四年将亏损谎报为盈利,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公司及高管季伟、袁学礼等人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单位及人员认罪认罚,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等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宽处罚。其中季伟、袁学礼为主犯,许坤明、冒鑫鹏为从犯。检察机关已依法提起公诉。
江苏证监局于2024年1月2日公布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金通灵(300091.SZ)及多名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连续6年财务造假!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被罚100万、财务部长被罚60万》。
江苏证监局决定: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据该公司2021年年报,袁学礼及冒鑫鹏的简历如下:
袁学礼先生,1977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管理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SIFM)、国际注册会计师(AAIA),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山股份)成本会计、税务会计、总账会计、团委组织委员;江山股份控股子公司南通市东昌化工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党总支委员;中国供销集团南通供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党支部委员。期间兼任中国供销集团新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中国供销集团乌苏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供销集团南通中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南通中实纺织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供销集团鹿邑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通棉花机械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11月至2019年11月,兼任上市公司“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12月起,兼任上市公司“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8月起,兼任上市公司“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月起,兼任上市公司“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5月至2021年9月就职该司任财务总监,此后曾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冒鑫鹏先生,1985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会计师、高级管理会计师。历任南通银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公司财务部成本会计、科长、部长助理、副部长。曾任该公司财务部部长、职工代表监事。
2021年年报披露,袁学礼的薪酬为59.19万元,冒鑫鹏的薪酬为23.11万元。
《关于收到检察机关起诉书的公告》详细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1.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2.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公诉起诉阶段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被告单位金通灵,被告人季伟、袁学礼、冒鑫鹏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2.被告人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等6人应当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基本情况
经依法审查查明相关事实,检察机关认为,金通灵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连续六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记载虚假财务数据的年度报告,其间有四年将亏损披露为盈利,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季伟、袁学礼作为金通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许坤明、冒鑫鹏等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金通灵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被告人季伟、袁学礼、冒鑫鹏分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金通灵、被告人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季伟、袁学礼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坤明、冒鑫鹏等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等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季伟、袁学礼、冒鑫鹏如实供述欺诈发行股票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季伟、袁学礼、冒鑫鹏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检察机关《起诉书》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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