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讯> 正文
2025-07-18 07:55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金通灵公司造假多年,现在摊上大事了!
具体来说:
干了啥坏事?
连续6年做假账: 从2017年到2022年,公司的年度报告全是假的!通过伪造单据、提前确认收入、不处理退货等手段,虚增或虚减收入和利润。
亏钱说成赚钱: 这6年里,有4年公司实际是亏钱的,但在报告里却显示盈利,严重欺骗投资者。
骗钱发股票: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圈钱)的时候,发行文件里也编了重大虚假内容。
后果有多严重?
投资者损失惨重: 造假行为造成了投资者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情节被认定为“特别严重”。
被检察院起诉了: 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董事长季伟、财务总监袁学礼等高管)被检察机关以两项重罪正式提起公诉: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针对连续6年发布虚假年报。
欺诈发行股票罪: 针对发行股票时造假。
数罪并罚: 公司和个人(季伟、袁学礼、冒鑫鹏)都涉及两个罪名,会被合并判罚。
之前已被重罚:2023年12月已经被江苏证监局狠狠罚过款了(公司罚150万,个人最高罚200万)。
现在什么情况?
认罪认罚+自首: 公司和高管们都承认了错误(违规披露部分),并主动投案(自首),这可能会让他们在判刑时获得一定程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主犯从犯: 季伟、袁学礼被认定是主谋(主犯),要承担主要责任;许坤明、冒鑫鹏等被认定是执行者(从犯),责任相对轻一些。
官司还没判: 案件刚被起诉到法院,还没开庭审理,最终怎么判、罚多重、对公司利润有多大影响,现在还不知道。
公司现状惨不忍睹:
官司缠身: 除了这个刑事大案,公司还有37起未披露的买卖、工程纠纷等官司,涉案金额7000多万,占公司净资产比例很高(10.36%)。
欠一屁股债: 公司资金紧张,欠银行等机构的钱有1.97亿还不上(占净资产近29%),还因为给别人担保还不上钱,又背了8000多万的债(占净资产12%)。
股价低迷: 目前股价只有2.9元/股,市值43亿。
股东踩雷: 有5万多名股东被套在里面。
总结:
金通灵这家公司胆大包天! 连续6年做假账,把亏的钱硬说成赚的,骗了所有买它股票的投资者。更过分的是,它还用假材料去圈钱(发股票)。现在东窗事发,公司和高管(季伟、袁学礼等)被检察院以“造假年报罪”和“造假圈钱罪”两项重罪起诉了!虽然他们认错自首可能判轻点,但牢饭估计跑不掉(特别是主犯)。
这公司现在就是一烂摊子: 除了这个大刑事案,还有37个小官司缠身,欠银行快2个亿还不上,替别人担保又赔进去8000多万,家底(净资产)都快被掏空了。股价跌到2块9,5万多股东跟着倒霉。
法院还没判,最终结果不确定,但这家公司基本是凉透了,退市风险极高!
一句话最核心:
金通灵因连续6年财务造假(4年亏钱报盈利)和欺诈发行股票,被检察院以两项刑事罪名起诉!公司和高管认罪认罚或有自首情节,但难逃重罚。公司现已深陷债务危机、官司缠身,面临巨大退市风险,投资者务必远离!
证券代码:300091证券简称:金通灵公告编号:2025-027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检察机关起诉书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2.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公诉起诉阶段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被告单位金通灵,被告人季伟、袁学礼、冒鑫鹏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2.被告人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等6人应当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基本情况
经依法审查查明相关事实,检察机关认为,金通灵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连续六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记载虚假财务数据的年度报告,其间有四年将亏损披露为盈利,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季伟、袁学礼作为金通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许坤明、冒鑫鹏等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金通灵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被告人季伟、袁学礼、冒鑫鹏分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金通灵、被告人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季伟、袁学礼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坤明、冒鑫鹏等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等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季伟、袁学礼、冒鑫鹏如实供述欺诈发行股票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季伟、袁学礼、冒鑫鹏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检察机关《起诉书》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7月1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通灵)
当事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或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
季伟,男,1964年1月出生,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袁学礼,男,1977年1月出生,金通灵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许坤明,男,1968年11月出生,金通灵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冒鑫鹏,男,1985年11月出生,金通灵监事、财务部部长,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通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金通灵相关公告、客户及供应商资料、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决策并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组织、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财务部部长冒鑫鹏,参与、执行上述违法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2月25日
(声明:文章内容和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