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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名平台“和信贷”最新进展:形势严峻

2025-07-17 07:45

摘要:和信贷官网披露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和信贷累计撮合借款总额211.99亿元,借贷余额59.09亿元,当前有72703位出借人,137081位借款人。

和信贷公司2013年成立于北京,位于CBD世茂大厦,2017年11月,和信贷在纳斯达克上市,成为第一家登陆纳斯达克美股的中国网贷公司。被誉为“纳斯达克中国互金第一股”。

2018年4月4日,网上流传出和信贷某办公楼处出现大批疑似监管侦查人员的视频,引起部分投资人的恐慌。

随后,和信贷在其官网社区发布公告,对上述视频内容作出说明。公告称,网上所传视频,系武汉地区有关部门针对车贷和现金贷业务的贷款端咨询机构的正常摸排。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摸排的公司并非和信贷,而是同属于和信集团的另一家公司和信普惠。公告称,和信普惠是和信贷的兄弟公司,各自独立经营,且和信普惠未涉及车贷和现金贷贷款咨询服务,符合监管政策及规定。

我们查看微信号“和信贷官方服务号”,官方微信号上依然写着“专业客服为您解答!和信贷,江西银行资金存管。AAA级信用优秀企业,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接入央行支付清算协会系统!”

官网披露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和信贷累计撮合借款总额211.99亿元,借贷余额59.09亿元,当前有72703位出借人,137081位借款人。

和信贷从2019年11月开始,由于借款人逾期情况加剧导致了逾期兑付的出现,待兑付的金额大概还有60亿元左右。

和信贷案件进展

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于2019年12月6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和信贷立案调查,立案号【2019】朝50677案。据办案警员透露,和信贷存在资金池,已涉嫌违法,所以予以立案调查,目前已经抓捕安晓博。

北京朝阳经侦“和信案件专案组”王姓警员介绍:“和信贷”平台存在把投资人的钱集中在一起进行错配、再分配的行为,构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北京朝阳经侦“和信案件专案组”王警官几次向和信贷出借人介绍案情,并明确表示已经正式对和信贷线上线下平台立案调查。

王警官表示:涉案金额不小,和信贷存在资金池,并把资金池的钱导到私人账户上。如果没有资金池,就是点对点的出借,那连“非吸”都够不上。

王警官介绍,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和信贷的标的没问题,还没有集资诈骗的倾向。和信贷的银行流水正在做穿透,接下来会进一步调查,借款方和和信贷平台是否有关联及私下协议,是否构成自融和诈骗。

王警官表示,通过和信贷平台放出去的钱,基本上现在还在正常还款的大概占六分之一左右。也就是说,六分之一的借款方在正常还款,另外六分之五的借款方不正常还款或者不还款。

和信贷实控人安晓博也曾对出借人表示,“目前六分之一借款人在正常还款(能主动打款),六分之五不能正常还款。由于疫情等多方面原因,实际逾期率高,回款都兑付了。”这一数据与出借人从北京朝阳经侦“和信案件专案组”王警员处了解到的情况一致。

王警官介绍,民事上的“老赖”,刑事机关是干预不了的。现在立案调查阶段还没有到需要公安机关追赃挽损的地步,也没有对公司人员采取硬性的限制自由的措施。之所以没有采取硬性措施就是考虑到,如果只是把人抓起来,没有把投资人的款进行或多或少的退还的话,也没有什么意义,核心就是把钱还给出借人。下一步也会督促,最大限度调整兑付措施,给投资人合理的答复。

2024年4月16日,安晓博、申继君案在朝阳区温榆河法院第一次公开庭审,检察院陈检察官为公诉人提起公诉,商登煜及两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安晓博、申继君的五位辨护律师出庭,罪犯安、申到场,和信出借人法院5位代表旁听。

检察官述了各方供认的材料,法官进行了现场提问,辨护律师做了最后辩护发言。安晓博、申继君涉案金额400多亿,目前未兑付金额从100多亿压降至55亿。报案人数8700多人,报案金额23亿。公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法院判处和信集团创始人兼CEO安晓博9年10个月、和信财富总裁申继君判处申继君8年。但一审未做最后判决‌,目前也没有公开判决书可查询。

庭审现场出借人代表每人5分钟发言机会。坚持不同意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轻判。安晓博在庭上为自己辩解自2018年8月后就没怎么吸收出借人资金,代表表示和信线上线下一直到爆雷前一直在大肆搞营销骗出借人出借,爆雷前两天还在搞促销。另承诺的长安保险公司担保也是假的。

申继君辩护律师称申在和信爆雷后帮助ZF做了大量维稳工作,并想办法兑付大量回款,有790多名出借人给申继君出据了谅解函,出借人代表也给予了坚决的反驳,认为那是雇佣职业维稳人造假行为。由于5分钟时间限制,出借人代表准备了很多充分的证明安晓博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的材料都没来得及陈述。

代表都一致表示和信公司在明知公司资金缺口巨大,坏账率极高,仍继续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且将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填补缺口及个人使用,坚决以集资诈骗、合同诈骗判处安晓博及申继君无期徒刑。代表还表达了不认可出借人为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认定。

后续未尽待与法院沟通事宜

1、审计报告对资金流向没有查清楚为何检察院就以非吸轻罪认定。如庭审中提到的安晓博个人账户很多笔上亿资金流向个人、各种公司后而没有继续查流向,审计报告不完善没有说服力。

2、和信2号重大罪犯和信电子商务公司总裁周歆明为何不抓不追究法律责任?超集放贷人王欢为何不抓,其帐户资金流向也没追查。

3、和信存在虚标、假标、自融、安晓博个人占用证据为何不查;

4、安、申案作为重大涉众型案件,涉案资金巨大,要求公开透明公开庭审,出借人代表要参加,防止案件在出借人不知情下草草以轻判定罪。

法院和出借人的极限拉扯

2024年11月30日,和信出借人努力收集大量安晓博诈骗证据,并定期与经侦、检察院、法院保持交流沟通,最终经办法官、检察官均认可了安晓博案诈骗罪的定性诉求,因诈骗金额巨大,朝阳法院启动了提级管辖(即以诈骗罪提请北京三中院审理。)

经过几个月的等待,提级管辖审理有了一个结果,出借人和法院有了一次深入沟通:北京三中院认为只有查到安晓博确凿的转移出借人资金、挥霍或有假债权才能认定为诈骗,并要求朝阳法院补充这方面的证据。

在出借人代表强势态度下,三中院的解释不得不回归该案主要判定依据上来,提出对此案提交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是认可的,但前提是要构成采取诈骗手段,三中院认为采取诈骗手段的认定只能是查到假债权或安晓博转移挥霍出借人资金的确凿证据,对目前提供的其他证据不认可。出借人代表问到:三中院对诈骗手段的上述认定标准是有明文规定还是法院针对此案的主观认定?回答是主观认定。

出借人代表提出三个事实依据

1、经司法审计的平台数据,和信公司早在2019年1月,其贷款逾期率就已高达55%,但和信公司隐瞒了其恶劣的经营指标,并使用造假数据对外公布非常低的逾期率指标,欺骗出借人出借资金,这是不是采取诈骗手段吸收出借款?

2、和信公司暴雷后自行在平台上登出42期涉及11万逾期借款人明细数据,经统计2017年、2018年逾期人数占比已高达46%,逾期额占比跟审计的平台数据50%多也是相吻合的,和信公司同样隐瞒了上述经营恶化指标,骗取出借人出借,直到暴雷后为逃避责任21年才在平台披露;

3、和信公司在2018年与长安保险公司串通,谎称每一笔出借款都有国企背景长安保险公司担保,安晓博还亲自发视频欺骗,后从两方打官司的判决书暴露出实为彻头彻尾骗局,上述事实都提交了确凿的证据,难道都不能认定采取诈骗手段吸收出借资金吗?上述质疑我们希望三中院尽快给予回复。

此次交流还就如何认定和信公司在2018年8月有没有兑付能力进行了论证。三中院认为只有查出和信公司存在大量假债权或大量转移出借资金或经诉讼后确实形成大量坏账才能认定和信公司没有兑付能力。出借人代表认为和信公司在2019年1月逾期率已高达55%,从和信出具的42期逾期数据看,2018年8月后的逾期率都在50%以上,任何一个经营存贷业务的机构出现如此高的逾期率还能认定为有兑付能力吗?且2018年8月后和信公司确实出现了所有踏实赚业务到期无法退出大面积停兑,线下也同样如此,被业务员采取各种欺骗手段被迫续签合同而不给兑付。为此我们还提交了1800余名真实出借人单独出具的证人证词,及大量的无法退出的排队截图、投诉记录等,和信公司2018年8月后无法兑付的事实客观存在,还不能认定和信公司在2018年8月后没有兑付能力吗?三中院上述对没有兑付能力的认定同样是排他性的认定,但这完全是基于主观判断,没有任何认定依据。这几天,出借人代表又查证了一下认定存贷业务的机构是否具备兑付能力的主要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流动性比率、净利润率,和信公司全部不具备兑付能力。

交流中还提到近期提审安晓博,问过他你认为2018年8月后和信公司有兑付能力吗?安晓博回复:我认为有,只要借款人还钱就有兑付能力。法院认为安晓博说的是真话。出借人代表认为这恰恰反映了安晓博对出借人资金极度不责任,对给出借人造成巨大损失毫无悔意。如果说安晓博只要把出借资金用出去了,不管收不收回来,就认为是有兑付能力的,启不是他可以毫不负责的挥霍出借人资金随意放贷,事实也确是如此,目前给出借人的兑付非常少,然后跟法院说只要他们能还钱我就是有兑付能力的,但他们不还钱我也不承担诈骗的法律责任。而高法高检在认定非法占用为目的的标准中专门有一条: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应认定为非法占用为目的。因此出借人代表认为安晓博在提审中的这个供述应作为安晓博对出借人资金实施诈骗的证据。

此次出借人代表还就假债权的认定进行了论证。三中院提到经侦抽查了部分未兑付的债权,都是有名、有职业的债权,没有发现假债权,并且认为这些未兑付债权金额与出借人未兑付出借款金额是相匹配的。出借人代表认为难道只是抽查部分债权认为有名有职业,就认定为真债权吗?安晓博能愚蠢到放一些假人名、假个人信息,让经侦简单一核对就能查出假债权吗?经侦这种浮皮潦草应付差事的表面一抽查就能得出这些是真实合法债权吗?另外有真名有职业的债权就一定是合法的债权吗?出借人提交的证据中,包括收集到的100余份和信公司诉借款人不还钱的判决书,全部都有来自于借款人的控诉:和信公司在借款人不知情也没有任何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在给借款人发放借款前,先发放一笔借款金额30%的资金,然后几秒内快速转移到和信公司账户中,之后再发放一笔正常的借款,再按照之前签订的服务费收取一笔百分之十几的中介费。和信公司之前闪电发放又被转移走的资金是来自于出借人的出借款的,就这样被和信公司转移走了,这部份债权是在借款人不知情的也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手段发放的,法院在判决中全部不予认可,认为是非法债权,借款人没有偿还责任。但这种非法债权却大量充斥在目前未兑付的债权中,这就是经侦查到的所谓有名有职业的真实的债权。安晓博甚至在法院诉讼中都不主张这部分债权,因为安晓博就是想把这部分实为被和信公司转移走的出借人的资金以是真实的债权名义将损失转嫁给出借人,然后厚颜无耻的向法院说和信公司都是有名有职业的真实的债权,只要兑付了我就有兑付能力。从收集到的和信诉借款人的全部判决书看及借款人投诉截图看,和信公司每一笔贷款都采取上述诈骗方式转移了出借人30%的出借款。以和信公司累计发放400多亿贷款核算,目前应有大量这种所谓真实却被法院认定为非法根本无法主张赔付责任的债权沉积在现有的未兑付的债权中。这种有名有职业和信公司采取欺骗手段形成的非法债权三中院执意的认为是真实的债权,认为砍头息P2P公司都有,对出借人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不认为是假债权。

三中院在与出借人自始至终的交流中,只是一味的强调只要查不到假债权,安晓博转移资金挥霍占有的确凿证据,(而且对假债权及转移资金的认定条件又极为苛刻),就无法认定安晓博案定性为诈骗。

这段时间出借人不断提供大量证据认为安晓博案应定性诈骗,且诈骗金额巨大,安晓博家属迫于压力,也在不断追加退赔金额,从一审开庭时仅退赔一套有逾期贷款已抵押的房子到退赔700万,到目前已退赔了1900万。但安晓博这个体量的退赔额说明他还是争取判为非吸,通过加大退赔来减刑。

但目前和信出借人面临的形势也是非常严峻的,从朝阳法院了解到,朝阳法院已向检察院下发了补充调查是否有假债权及转移资金的函,检察院已将补充调查函下发给了朝阳经侦,目前朝阳经侦频繁换人,至于经侦能查到什么程度不得而知。但一个月的时间内,无论经侦查到与否,要有个回复。然后此案可能不再有二次公开审理,就会判决了。

基于上述严峻形势,和信出借人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紧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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