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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08:31
(来源:复旦金融评论)
■作者:张乃根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公众号:复旦金融评论
知识产权保护四步走:加大研发、品牌战略、合规审查、司法保护。
张乃根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近年来,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持续增长。我国已是全球第三大对外投资国。2024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627.8亿美元,增长10.1%,其中,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1个国家和地区的9400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投资1438.5亿美元,增长10.5%。在当前全球化和国际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我国企业如果不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可能会面临被淘汰或失去竞争优势的风险。“不出海,就出局”,揭示了这一客观趋势。然而,市场如战场。如果我国企业在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贸然赴海外投资,很可能会铩羽而归。
知识产权缺失,出局在所难免
截至2024年底,华为全球共持有有效授权专利超15万件。
图源:华为官网
专利技术、商标品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历来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为代表的我国通讯行业在全球独占鳌头,正是凭借其强大的知识产权这一核心竞争力,逐步在海外市场取得领先地位。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统计,2023年华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的电子工程类国际专利多达5680件,居全球第一,其后有美国高通公司(3213件)、韩国三星电子有限公司(3172件)和瑞典爱立信公司(1802件)。PCT国际专利量被认为是衡量一家企业专利技术实力的最佳指标,极具含金量。这是通过PCT指定的一国或地区的专利局(如中国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取得专利权。
然而,20多年前,华为出海初期,其PCT专利申请量不到百件,远远落后于高通、三星和爱立信等竞争对手。2003年1月,美国最大的网络工具厂商——思科系统公司和思科技术公司(思科)向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诉告华为在美国的两家全资子公司——华为美国公司和未来技术公司侵犯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用于计算机网络间路由通讯的方法与设备”等5项软件程序专利或方法专利。当时,这被称为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诉讼第一案”[1]。此案虽经双方和解,结果未公开,但据了解,华为在此案后加大了公司内部对重大科研成果的奖励力度(百万奖金)。这折射出海外知识产权诉讼对企业的极大冲击力,同时也警示人们:如出海,缺乏知识产权,必出局。
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制胜的关键
海尔智家2024年海外收入占比超50%,收入1438.14亿元,同比增长5.43%。
图源:海尔官网
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是提升我国出海企业竞争力的关键。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是私有财产权,具有对其他所有非产权人的普遍和绝对的排他性。因此,企业拥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要么是完全由自己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要么是得到其他产权人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保护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保护下提升出海企业竞争力,关键在于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这样,才不至于受制于他人,甚至被“卡脖子”。
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企业的综合知识产权实力还不如美国、日本、韩国和欧洲发达国家。在PCT国际专利申请方面,除了在电子工程领域,像华为等我国企业处于领先地位,在化工领域(德国巴斯夫公司、美国加州大学和法国欧莱雅居前三位)、机械工程领域(日本三菱电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有限公司和德国博世公司居前三位)和其他领域(日本烟草公司、韩国LG电子公司和青岛冰箱有限公司居前三位),除青岛海尔集团,其他领先企业均为发达国家企业。
在商标品牌方面,我国企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更大。尽管像华为品牌在全球已家喻户晓,比亚迪等新能源车的品牌近年来也开始在海外市场名声鹊起。然而,2024年全球最佳品牌排行榜显示,前十名为苹果(手机)、微软(软件)、亚马逊(电商)、谷歌(搜索)、三星(电子)、丰田(汽车)、可口可乐(饮料)、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麦当劳(快餐)和宝马(汽车),清一色是发达国家企业品牌。我国虽然从2012年起就已经跃居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但是我国出海企业的产品,无论是货物还是服务,总体上远远还没有全球驰名。
我国很多企业在海外开拓市场时,往往还选择“借船出海”,亦即,经其他商标拥有人许可使用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品牌。这虽未尝不可,但知名商标品牌的国际声誉都是企业经历多年经营培育而成,既包含了依靠专利技术或商业秘密形成产品内在的高质量,又更多地体现了消费者对其优质产品的外在认可。许可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品牌,虽可尽快进入市场,但是,许可使用不仅需支付大量许可费,而且受到许可的各种限制(如多个被许可厂商同时使用的非排他性许可),使得出海企业难以推行自主的商业战略。因此,从出海企业的战略考虑,应注重自主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系统的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四步走
首先,企业应加大研发,着眼于海外投资的战略谋划和实施,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培育生成。专利技术具有全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这需要通过必要的研发方可获得。企业既可依靠自己研发,也可将他人研发成果转化为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近二十年,我国实施创新型国家战略,大力推进新质生产力导向的经济发展。近五年,我国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平均年增长率超过10%,企业研发的总体水平也大幅提高,发明专利授权的年增长率超过13%。然而,我国的专利技术转化为企业产品或生产方法的比例相对较低。近几年虽有大幅提高,发明专利产业化率已接近40%,但与发达国家通常超过50%的产业化率相比,仍有不小差距。出海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在完全自己研发的同时,可早期介入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研发,通过校企/所企的合作方式,全过程参与专利技术的研发,并提前锁定产权归属或共同所有,以利于尽早根据市场需求,将专利技术投入产品生产。在海外投资的环境下,出海企业应根据当地市场实际,设立研发中心,将专利技术本地化。
其次,出海企业应有自主商标品牌战略。俗话说“人在衣裳马在鞍”。企业不仅要有内在优质产品或服务,还应借助商标品牌的“外装”来吸引广大消费者/用户。比亚迪公司对其名下自主知识产权新能源车的商标品牌战略,极为成功。中文“比亚迪”与拼音字母“BYD”的双重商标,加上将新能源的高科技与千年王朝“秦、汉、唐”名称有机结合,塑造具有中国历史底蕴和现代气息的独特系列商标品牌,为如今立足中国,走向世界市场打下坚实基础。与发明专利可通过PCT国际申请获得一样,注册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商标协定》下的WIPO国际局申请,并指定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注册。2023年提交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量最多的前三个国家为美国(10987件)、中国(5473件)和法国(4267件)。2024年,WIPO马德里体系的商标国际申请总量重回增长,美国以11270件高居榜首,德国紧追其后(6449件),中国名列第三(5828件),法国(4211件)、英国(3736件)、瑞士、意大利、韩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仍名列前茅[2]。这说明,与前述2024年全球最佳品牌排行榜相吻合,美国产品的全球知名度呈现“断崖式”领先。我国出海企业需加快实施自主商标品牌战略,力求在不久的未来,像PCT国际专利申请,尤其是在电子工程技术领域的华为那样,跻身全球领先地位。
再次,出海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合规审查体制。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授予和商标注册均实行国别制,也就是说,无论是通过PCT国际专利申请或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国际申请程序,还是逐个的国别申请,最终均由授予国或注册国根据其本国要求(国民待遇),通过实质审查后决定专利授予或商标注册。这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立性”原则。为此,出海企业应对自己在所在国的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工业产权时,需按照当地工业产权法,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以避免任何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同时,出海企业也应对自己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开展合规审查,保证不与现有的当地有效专利和注册商标发生冲突,防止不必要的授权或注册后,第三方提起异议程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鉴于除了软件作品,出海企业通常需办登记手续或像美国等少数国家规定任何版权作品的登记要求,按照《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出海企业如有著作(版)权相关产品,均享有一经产生而自动获得所在国国民待遇的保护。对于企业自身著作(版)权的作品制作也应加以合规审查,以防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至于像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出海企业均应按照所在国法律法规,防患于未然,开展合规审查。
最后,出海企业应充分利用我国和所在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的双规制保护,而世界各国或地区多实行单一的司法保护。因此,出海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应予以更多关注。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规定,各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依据其一般的民商事司法程序,而不必专设知识产权的司法制度。即便我国自三十年前开始设立全国和地方的知识产权法院(庭),所适用的仍是民事诉讼法,并无知识产权的特别诉讼法。因此,出海企业应对我国和所在国或地区的民商事诉讼制度,均有所了解。尤其是当今各国或地区强化自己的司法管辖权,常常通过法院颁布禁止诉讼令,迫使域外知识产权所(持)有人放弃在相关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嗣后同一案由的诉讼。近日,WTO就审理了一起欧盟诉告中国法院的禁止诉讼令有悖TRIPS义务的案件。此案初审裁决中国除在公开有关案例方面尚有抵触TRIPS透明度义务,在专利的实体权利保护方面基本胜诉,欧盟对此不服而提起上诉[3]。这使得出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复杂。这就需要企业聘请的外部专业律师和内部法律顾问,对可能涉及司法保护的知识产权有更多的研究,制定相应预案,打有准备之仗,争取立于不败之地。
注释:
[1] 张乃根. 思科诉华为案法律背景之透视[N]. 文汇报, 2003.04.22.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2024年马德里年鉴[R]. 日内瓦, 2024.
[3] 《欧盟诉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案件》(WTO/DS611/R),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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