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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8:43
(转自:POS圈支付网)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公示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变更许可信息显示,支付机构北京高汇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获准更名为北京有赞支付有限公司,同时同意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亿元。
据了解,有赞支付成立于2008年8月,于2012年6月获得北京、上海两地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支付业务许可,后于2013年7月获批准进行牌照增项,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增加浙江、广东、辽宁等区域,同时新增互联网支付业务资质。
2024年支付业务分类调整后,有赞支付业务类型已变更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储值账户运营Ⅱ类(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辽宁省)”。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的6月13日,人民银行有关许可信息显示,同意有赞支付缩减业务类型,退出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保留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这也意味着,有赞支付将不再开展预付卡相关业务。
支付机构变更名称与此前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着紧密联系。
《条例》第六条明确,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得在单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支付”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业务许可被依法注销后,该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继续使用“支付”字样。
《条例》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还规定,未在名称中使用“支付”字样的将会遭到处罚。例如,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除了更名,有赞支付还进行了增资,从1.5亿元增至2亿元。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1亿元。在此基础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将按相应规则进行附加性提高,监管规则的变化也直接促使了支付机构的一系列增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