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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钦州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2025-03-14 11:11

转自:钦州发布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钦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联合发布了

2024年度消费维权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十大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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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18日,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钦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投诉人丁先生称其母亲花费13000元在某养生馆买了药品用于治疗心脑血管疾病,服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病情没得到改善,反而加重,怀疑买到假药,要求退款遭拒,请求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经查,购买的涉诉产品中,有两款产品配料表上均标示有“人参提取物”成分,但其外包装上既未标示有药品批准文号,也未标示有保健食品的“蓝帽子”标识,均为普通食品。养生馆大门、店内墙壁上张贴的宣传海报上标示有“得了高血压 不想吃一辈子药 平稳降压 安全快速 标本兼顾 告别降压药长期依赖 ......”等文字内容,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执法人员核实该消费纠纷情况属实。

养生馆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诱导消费者购买食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论是否影响其二次销售,都理应退款。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养生馆退回剩余所有产品的款项共计9530元给消费者。同时,对养生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灵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 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提示:普通食品不具有保健、疾病治疗功效,部分不良商家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谋利,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保健食品外包装标示有“蓝帽子”标识,药品的生产执行标准为“国药准字”,若无“蓝帽子”标识和“国药准字”的执行标准号,则为普通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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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其在网上店铺购买的广西钦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科技公司)生产的“XXX牌次氯酸消毒液”涉嫌虚假宣传。

接到举报线索后,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某环保科技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确认“XXX牌次氯酸消毒液”为某环保科技公司委托外省企业进行生产的消毒产品,该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标注有“HPV 99.99%杀灭率”、“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对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人冠状病毒、HPV等杀灭率>99.99%”、“杀灭微生物类别:可杀灭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铜绿假单胞菌、细菌芽孢、致病性酵母菌和医院感染常见细菌、真菌、病毒”字样。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分析,某环保科技公司涉嫌经营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市卫生健康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某环保科技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与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消毒产品,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市卫生健康委给予某环保科技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费者无异议。

消费警示提示:抗(抑)菌剂不能用于治疗疾病,与药品有着本质区别。抗(抑)菌剂包装上印有“消证字号”,如桂卫消证字(2020)第XXXX号,而药品则是“国药准字号”,请消费者辨认识别。

抗(抑)菌剂消毒产品不能按药品和化妆品宣传销售,经营单位在销售抗(抑)菌剂消毒产品时夸大、虚假宣传疗效或宣传有皮肤护理作用时消费者应拒绝购买,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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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南区某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9日,钦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于2024年7月8日在钦南区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3千元定金订购了一辆车,车型是某品牌汽车顶配版。其参加“以旧换新”活动,旧车抵3.8万元,已付定金3千元、汽车玻璃贴膜3981元和购车款3万元,以及贷款了13万元。7月19日,投诉人到店验车时,发现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是高配版,与其订购车辆版本不符。投诉人认为不合理,要求换车或者退款。

经查实,钦南区某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车型的“货不对板”情况属实,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已立案查处。钦南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1、对该车辆进行退款;2、该车的贷款由被投诉人承担;3、被投诉人保留投诉人的3981元汽车贴膜款,投诉人购买同款车型方可使用。

消费警示提示:本案提醒经营者要诚信守法经营,按照约定提供商品及服务。消费者在消费时要认真阅读销售合同,确认无误方可签字,避免出现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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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某旅行社浦北分公司旅游服务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15日,浦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8月1日与钦州市某旅行社浦北分公司签订旅游出行服务协议,8月5日至8月12日到山东旅游,每人已缴纳2680元,现已回到浦北。现反映当事人的出行服务与原合同的约定内容存在差异,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消费者认为旅行社使用合同版本是以原国家工商总局原版本样式,整个存在夸大性、欺骗性,希望有关部门对其合同、服务进行监管,诉求旅行社针对约定不符合等事项进行相应补偿退费。

经查实,当事人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服务不符合约定。浦北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浦北县文旅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是旅行社退还小孩费用300元/人,5个小孩共1500元;二是旅行社退还老年旅客200元/人,10位老人共2000元;总退款金额共35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同时,浦北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旅行社修改合同不规范条款。

消费警示提示:游客报名参团时应选择证照齐全、优质诚信的旅行社,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确定行程景点、交通工具、餐饮住宿等内容,保存好消费票据与购物凭证。游客在游览过程中要拒绝未经同意的行程以外的购物安排,不要轻易相信导游与商家的花式劝导,购买货不对版、价高质次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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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某美妆店产后修复服务未明码标价引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4起消费者投诉,均反映在灵山县檀圩镇某美妆店接受产后修复服务,服务前该店未详细说明各项目单价,在接受1次约2小时的产后修复服务后,消费金额从1万多元至3万多元不等,实际收费价格与该店宣传不符,认为该店存在诱导消费者的行为,到该店协商要求退款未果后,遂投诉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请求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经查,该美妆店经营场所内未有产后修复项目的明码标价信息,经营者微信朋友圈发布有“产后修复采用中医正骨手法和道家功法,一次操作,立竿见影”等内容,店内发布有涉及“止痛祛风散寒……治疗病痛……”等内容的广告,经营场所内有多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美妆店提供产后修复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经调解双方达成了退款协议,美妆店给予4名消费者共退款43460元。同时,对美妆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违法行为,灵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提示:产后修复项目五花八门,收费随意,修复效果难以考证,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事先了解服务的项目及相应的价格,选择信誉良好的机构,并与商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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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某商家网售啤酒刊载的配料表与实物标签不一致引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钦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微信某小程序花费165元购买了60罐啤酒。收到货物后,仔细查看了实际配料表,发现与平台宣传不一致。网络平台宣传的配料表为大米、水、小麦、啤酒花,而实际购买的配料表却是水、小麦、啤酒用糖浆、啤酒花。投诉人认为啤酒糖浆属于化学制品,故投诉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请求核实处理。

经查实,商家在网上刊载的啤酒配料表的原料与食品标签不一致,钦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责令该商家在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退一赔一。

消费警示提示: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注意:一是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建议选择有信誉的超市、商场、专卖店等正规渠道购买,避免在路边摊等无资质场所购买食品,以降低购买到假冒伪劣或不合格产品的风险。二是关注包装和标签仔细阅读产品标签,标签上应包含产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以及储存条件等关键信息。在选购时,应仔细查看产品标签配料表中种类和排列顺序,配料表中的成分是按照含量多少由高到低排列的。三是应尽量选择生产日期较近的产品,以确保购买到新鲜、安全的食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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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某五金销售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灵山县某五金销售店买到一桶18L的美孚牌液压油,扫描桶身防伪码未显示任何信息,认为买到假货,请求核实处理。

2024年8月14日,灵山县市场监管局向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检验鉴定委托书》,委托该公司对五金店销售的5桶美孚润滑油进行鉴定。2024年8月15日,收到该公司出具的《鉴定书》,确认五金店销售的标注“Mobil”“美孚”商标的5桶美孚润滑油不符合埃克森美孚产品正品特征,是涉嫌侵犯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Mobil”“美孚”专用权的产品。灵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五金店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五金店购进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实,灵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五金店停止侵权行为,对其作出没收涉案润滑油,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提示:商标侵权商品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威胁消费者健康安全,此案例提醒消费者需提高辨别能力,选择正规渠道购物、查看商品资质、警惕异常低价、保留消费凭证以便后续维权,同时商家应恪守法律底线,尊重知识产权,共同抵制侵权商品才能构建健康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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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某装修公司装修定金不退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钦北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市民陈某想对房子进行装修,找到钦州某装修公司希望委托其进行装修,但是缴纳1万元定金后,由于装修具体细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未能签订装修主合同,陈某不愿继续委托该公司装修,装修公司表示签订协议已经明确了是定金,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不退的。陈某故投诉至钦北区消委会,请求协调退款。

钦北区消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是告诉双方此次调解是在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如果有一方认为不愿意,可以拒绝调解;二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双方签订的定金协议,有法律约束力的;三是双方还没有签订包含装修条款主合同,没有对定金条款有具体约定,双方是可以互相协商解决的,建议装修公司在扣除合理的支出后,返回部分定金给陈某。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装修公司退回8000元给消费者。

消费警示提示:消费者进行装修时要注意:一是选择正规装饰装修企业。消费者在住宅装饰装修时,首先应选择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正规装饰企业服务,要查看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仔细核对公司名称、资质等级、有效期、法人姓名、注册地址等,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二是签订规范详细的合同。装饰装修合同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依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完整、准确、清晰。合同中应明确装修工程的内容、工期、质量标准、材料品牌、规格、型号、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避免模糊不清或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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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某酒店使用无标识标签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3日,浦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信称,其在2024年5月入住浦北县某酒店,发现该酒店使用的洗发乳和沐浴露超过了有效期。消费者随后与酒店协商退赔费用,酒店不同意其诉求,向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

经查实,酒店将购进的洗发水、沐浴露分装成小瓶后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分装后的小瓶化妆品无标签标识或者与分装前的化妆品标签内容不一致,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使用无标识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浦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酒店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提示:酒店分装的化妆品至无标签的小瓶中使得消费者和客房管理人员无法获知产品成分、使用期限等关键信息,进而无法对产品质量作出准确判断。若相关产品已过保质期或含有致敏成分,使用后可能损害消费者健康。因此,酒店经营者应警惕法律风险,建议直接从正规厂家购买合规小容量洗发水、沐浴露等化妆品,避免自行分装等行为,确保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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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南区某景区停车收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 11月9日,钦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2024年11月9日下午,其驾车进入钦南区某景区停车场,停留5分钟后驶离,被收取停车费15元,其认为收费过高,请求核实处理。

经查实,投诉人在景区停车场停车5分钟被收取15元停车费,超出景区收费明码标价牌规定的车辆进场半个小时不收费的情况属实。造成超出标价外多收费用的原因是消费者的车辆进入景区时由于门禁系统信号弱,进入时间没有记录成功,故车辆驶出时门禁没有自动开启,并显示交费15元。景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标价之外加价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已立案查处。

经调解,景区管理方退还15元停车费给投诉人,同时真诚地向投诉人道歉,并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投诉人表示理解并接受景区管理方的退款和道歉。

消费警示提示:此次投诉反映出消费者对公平交易和知情权的高度关注。停车收费问题虽小,但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当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部分经营者为追求短期利益,忽视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最终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自身声誉。通过投诉处理,促使经营者认识到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主动规范自身行为。

来源丨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钦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编辑丨吴登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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