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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家】融资担保新规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3-04 08:19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曾圣钧

2月1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六部门联合印发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要包括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市县级担保机构等,其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失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积极发挥为普惠融资增信的政策作用。此次出台《办法》旨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相关机构行为,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同时也为银行带来了新的业务机遇。

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在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们是经济活力的重要源泉,也是吸纳就业的关键力量。然而,这些主体由于规模较小、资产有限、抗风险能力弱等原因,在融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长期制约着其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缓解这一问题的重要政策工具,具有“增信、分险、中介”功能,能够撬动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2024年再担保业务规模已达1.41万亿元,同比增长7.6%,累计规模已达4.73万亿元,单户担保金额上限由1000万元提升至3000万元,服务市场主体近400万家,主要用于支持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涵盖轻工纺织、住宿餐饮、邮政仓储、批发零售、建筑等多个行业,对应的就业群体约1200万人。但在发展过程中,部分机构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定位不清晰,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风险防控能力不足,面临较大的代偿风险;绩效考核机制不完善,难以充分发挥政策功能等。此次出台《办法》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构建一个更加规范、高效、可持续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办法》核心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机构定位与经营主业,《办法》指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积极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增信;在经营主业上,要求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和业务重点,确保其资源精准投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

二是规范业务范围与风险防控,《办法》明确划出业务“红线”,规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国家政策鼓励开展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除外);同时,要求机构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规范保前评估、保后管理、代偿追偿和风险处置等业务流程,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风险管控机制,严格控制担保代偿风险。

三是强化政策支持与绩效考核,在政策支持方面,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提升其担保实力和资本规模;同时,财政部依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搭建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为机构业务管理、风险监测、绩效评价等提供支撑。绩效考核机制也得到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展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质量、风险管控等情况,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扶持、担保机构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等挂钩。

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金融“活水”

《办法》将激发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活力,为其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用于扩大生产、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从而提升自身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一是支持“三农”主体加大农业生产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引导融资担保资源向绿色产业倾斜,促进传统小微“三农”企业经营模式向绿色化、生态化转型,加速绿色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动乡村绿色经济发展。

二是带动外贸产业集聚与出口增长,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的小微外贸出口企业发展壮大后,会吸引相关配套企业集聚,形成产业集群,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提高产业整体效率和竞争力,进一步优化外贸产业环境;小微外贸出口企业有了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更有动力和能力开拓新兴市场,降低对传统市场的依赖,实现市场多元化战略,减少单一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推动我国外贸市场的多元化发展。

三是促进科技行业技术进步。许多科技创新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规模小、资产轻,难以靠自身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办法》实施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其提供增信,使企业更易获得银行贷款等融资,从而有更多资金投入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等方面;获得融资担保支持的小微科技创新企业,有资金进行技术升级、产品优化和市场拓展,能够推出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利地位,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展望未来,《办法》的实施将持续优化国内金融资源配置,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资源集中投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强化支持新质生产力、绿色转型、贸易新业态等领域,帮助相关主体提升抗风险能力,减少资金短缺导致的经营困难和倒闭风险,从而更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银行应把握政策机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为例,截至2024年9月末,业务合作覆盖除港澳台地区外的所有省域机构,加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合作体系的市县担保机构超过1500家,合作业务累计覆盖2663个区县。银行应充分把握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发展的政策机遇,加强合作与服务,为实体经济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一是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借助担保机构的专业优势和风险分担机制,共同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服务。目前政府性融资担保参与的普惠金融业务中,银行担负的风险敞口仅为信贷规模的20%左右,银行风险大大降低,有利于提高银行放贷的积极性。

二是优化信贷产品与服务,开发更多适合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的信用贷款产品,降低对抵押物的依赖;推出符合农业生产周期的涉农贷款产品,根据农作物生长周期设置还款期限;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利用数字化手段简化贷款申请手续,提供线上化服务。

三是强化信息共享与风险防控协作,银行应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通过共享客户信息、信用状况、经营数据等,全面了解客户情况,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在风险发生时,双方应建立协同处置机制,共同采取措施降低损失。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大湾区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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