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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2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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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一位董秘上任仅22天仍被罚100万元,还有代董秘被罚350万!申辩:不知情、未参与
田某信的申辩与监管回应
田某信作为时任董事长、代行董秘及财务负责人,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不知情且未参与:称对违规行为无主观故意,部分担保事项发生于其任职前;
已勤勉尽责:主张已履行岗位职责,无证据显示其参与或隐瞒;
请求减免处罚: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请求减轻处罚。
监管驳回理由:
职责范围认定:田某信作为信息披露及财务报告的直接负责人,需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未提供充分勤勉证据;
系统性违规推定:腾信股份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大,作为高管未主动核查或阻止,构成失职;
量罚适当性:已综合考虑其配合调查情节,罚款金额符合《证券法》标准。
申辩理由的局限性
“不知情”无效:监管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需高管自证已尽责。例如,信威集团财务总监余睿辩称对历史造假不知情仍被罚150万元;威创集团董秘张书晗上任仅22天仍被罚100万元。
“未参与”不豁免:如新智认知董秘张炎锋因知悉虚假业务被罚320万元,梦洁股份董秘李军作为大股东参与资金占用被罚60万元。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腾信股份(300392.SZ)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因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其中代行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职责的田某信被合计罚款350万元,其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等申辩理由未被采纳。该案例反映出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高管勤勉尽责义务的严格认定标准,具体分析如下:
一、腾信股份主要违法事实
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重大诉讼:2021年未及时披露涉案金额合计2.16亿元的两起诉讼,占净资产比例超20%;
控股股东股份冻结:2021年徐某所持股份被冻结未披露,累计冻结比例达30.14%;
对外担保:2020年为关联方提供1.86亿元担保未履行审批及披露程序;
资金占用:2020年通过虚假合同转移资金2.8亿元至实控人关联方,占净资产51.66%。
定期报告虚假记载
2020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通过虚构还款虚减负债,金额分别为3亿元、3.32亿元、3亿元,虚减比例超资产总额的18%-21%。
关联交易隐瞒
未在2020年半年报、年报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事项,构成重大遗漏。
二、田某信的申辩与监管回应
田某信作为时任董事长、代行董秘及财务负责人,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不知情且未参与:称对违规行为无主观故意,部分担保事项发生于其任职前;
已勤勉尽责:主张已履行岗位职责,无证据显示其参与或隐瞒;
请求减免处罚: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请求减轻处罚。
监管驳回理由:
职责范围认定:田某信作为信息披露及财务报告的直接负责人,需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未提供充分勤勉证据;
系统性违规推定:腾信股份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大,作为高管未主动核查或阻止,构成失职;
量罚适当性:已综合考虑其配合调查情节,罚款金额符合《证券法》标准。
三、监管处罚逻辑与同类案例对比
高管责任认定标准
勤勉义务不可豁免:即使未直接参与违规,高管需证明已采取合理措施防范风险。例如,新亚制程董秘伍娜因未关注资金占用风险被罚60万元,至正股份董秘章玮琴因公章管理失职被通报批评。
系统性违规从严追责:若公司存在长期、多环节造假,高管难以完全免责。如思创医惠财务总监王凛被罚300万元,监管强调其作为财务负责人应主动核查业务真实性。
申辩理由的局限性
“不知情”无效:监管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需高管自证已尽责。例如,信威集团财务总监余睿辩称对历史造假不知情仍被罚150万元;威创集团董秘张书晗上任仅22天仍被罚100万元。
“未参与”不豁免:如新智认知董秘张炎锋因知悉虚假业务被罚320万元,梦洁股份董秘李军作为大股东参与资金占用被罚60万元。
四、处罚结果与市场警示
徐某(实控人):被罚1100万元并禁入市场10年,因其主导违规行为;
田某信:合计罚款350万元,反映对代行职责高管的严格追责;
监管趋势:2024年以来,证监会强化“立体追责”,加大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全年罚没款超153亿元,退市公司达47家[citation:11] 。
启示:
高管履职边界:需建立内部风险监控机制,定期核查关键业务(如关联交易、担保);
证据留存:勤勉尽责需书面记录(如会议纪要、问询函件),以备自证;
合规培训:定期对董监高开展《证券法》及信披规则培训,降低失职风险。
此案再次警示:在注册制全面深化的背景下,上市公司高管需以主动履职取代被动免责,方能避免成为“背锅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炜、田炳信)
日期:2025-02-28来源:北京证监局
当事人:徐炜,男,1972年9月出生,时为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信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田炳信,男,1956年10月出生,时任腾信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代行财务负责人职责,住址:广州市东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腾信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徐炜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田炳信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田炳信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腾信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经查,腾信股份不晚于2021年9月2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京03民初875号),涉案金额10,387.16万元,占腾信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1%。腾信股份控股子公司青岛数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粤03民初4194号),涉案金额11,209万元,占腾信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事项
徐炜时为腾信股份的控股股东。2021年5月24日,徐炜所持腾信股份5,548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腾信股份总股本的14.45%。2021年7月20日,徐炜所持腾信股份6,025.16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腾信股份总股本的15.69%。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腾信股份2020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3月底,腾信股份青岛分公司以偿还股东青岛浩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浩基,现更名为青岛金家岭财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的名义,向辽阳市宏伟区颢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颢达)支付30,000万元,冲减对青岛浩基的其他应付款。2020年4月初,腾信股份从辽阳颢达收回上述款项,并相应增加对青岛浩基的其他应付款。2020年6月底、2020年9月底,腾信股份同样以偿还青岛浩基借款的名义,分别向辽阳颢达、天津融艺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融艺圣)支付33,200万元、30,000万元,冲减对青岛浩基的其他应付款。2020年7月初、10月初,腾信股份再分别从辽阳颢达、天津融艺圣收回相应款项,并相应增加对青岛浩基的其他应付款。经查,青岛浩基未授权其他公司代其从腾信股份收取借款本息,未在2020年收到腾信股份上述还款。
腾信股份的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减负债30,000万元、33,200万元、30,000万元,相应少记资产30,000万元、33,200万元、30,000万元,分别占腾信股份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18.48%、21.68%、20.31%,导致其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一)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20年2月27日,腾信股份青岛分公司为天津九洲鸿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鸿博)的9,3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2020年8月27日,腾信股份青岛分公司为天津明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远科技)的9,3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腾信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项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腾信股份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腾信股份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对九洲鸿博的9,300万元担保事项,占腾信股份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7.57%;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对九洲鸿博、明远科技合计18,600万元担保事项,占腾信股份当期披露净资产的43.15%。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2007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相关重大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四、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一)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徐炜时为腾信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控制北京榕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德投资)、北京香江信诺文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香江信诺)、北京华一银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一银河)。根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榕德投资、香江信诺、华一银河与徐炜构成关联关系,上述主体为腾信股份的关联法人。
2020年3月至11月,腾信股份主要通过与广州市奥里棋广告有限公司等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最终将资金转入榕德投资、香江信诺、华一银河或用于偿还徐炜个人债务以及徐炜指定的其他用途,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合计28,007.43万元,占腾信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66%。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腾信股份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2020年3月至6月,腾信股份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合计26,487.72万元,占腾信股份当期披露净资产的50.04%。2020年3月至11月,腾信股份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合计28,007.43万元,占腾信股份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4.97%。腾信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2007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半年报准则》第三十八条、《年报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腾信股份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控股股东股份冻结、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腾信股份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徐炜时为腾信股份实际控制人,要求腾信股份隐瞒重大诉讼事项及自身股份被冻结等情况,指使实施、隐瞒虚减负债、对外担保、自身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导致腾信股份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违法行为。
田炳信作为时任腾信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代行财务负责人职责,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腾信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田炳信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田炳信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田炳信已履职尽责,对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知情、未参与,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违规操作的情况。其二,2020年2月27日案涉担保事项发生在田炳信任职前,不应对此担责。其三,因家庭经济困难,请求减免处罚。
综上,当事人田炳信请求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田炳信在担任腾信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职务期间,应当对腾信股份临时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我局认定田炳信为腾信股份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田炳信应对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案涉担保事项承担责任。第三,我局已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田炳信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对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徐炜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二、对田炳信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对腾信股份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徐炜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的罚款;
二、对田炳信给予警告,并处以28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徐炜给予警告,并处以1100万元的罚款;
二、对田炳信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徐炜时为腾信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腾信股份隐瞒重大诉讼事项及自身股份被冻结等情况,指使实施、隐瞒虚减负债、对外担保、自身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徐炜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