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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实业股东丰岳因违规减持,被宁波局责令整改

2025-02-25 21:55

丰岳:

经查,你作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19年至2024年期间,因主动减持、被动稀释导致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13.89%减少至8.56%,累计减少持股比例5.33%,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未依法停止交易,仍继续减持公司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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