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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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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安永华明收到警示函!一个项目连查三年!
1、2025-02-05关于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5号
2、2025-02-06关于对吴德明、尹东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8号
3、2025-02-05关于对李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7号
4、2025-02-05关于对顾兆翔、林亚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6号
经查,发现你所在独立性管理和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安永华明〔2024〕审字第80002609_A01号)、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榕生物)2020-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安永华明〔2021〕/〔2022〕/〔2023〕审字第60827595_B01号)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警示函事件深度解析
一、违规行为核心要点
独立性管理失效
利益冲突:2名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期间买卖被审计上市公司股票,直接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独立性原则(第1201条),损害审计客观性。
万通发展审计项目缺陷
集团审计疏漏:未识别重要组成部分(联营企业指标超阈值但未分析),违反《审计准则第1401号》第25条(集团审计中的组成部分重要性评估)。
投资审计失控:
未执行投资流程控制测试,违反《审计准则第1231号》第8条(应对重大错报风险);
未评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迹象,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6条(减值测试触发条件)。
资产减值测算失准:
存货可变现净值参数与评估专家不一致且未记录差异,违反《审计准则第1421号》第13条(专家工作复核);
商誉减值测试中收入增长率假设未合理验证,违反《审计准则第1321号》第18条(会计估计合理性评估)。
沟通与归档缺陷:未充分沟通未更正错报影响,违反《审计准则第1251号》第13条(错报汇总评估)。
雪榕生物审计项目问题
固定资产减值重大错误:
未发现减值测试中的计算错误(影响净利润累计-228万元),违反《审计准则第1301号》第10条(审计证据充分性);
营运资本预测方法不当,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第7条(可收回金额测算要求)。
会计政策披露失真:
运输工具、机器设备折旧年限与披露不符,违反《审计准则第1501号》第14条(财务报表披露准确性)。
二、监管处罚依据与力度分析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182号):
第53条(审计机构保证审计报告真实性义务);
第45-46条(审计机构独立性要求);
处罚条款第65条/55条(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证券法》第173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最高可处业务收入5倍罚款。
处罚力度评估
警示函+诚信记录:属较轻行政监管措施,但叠加“双项目+多维度违规”,显示监管容忍度下降。
潜在升级风险:若整改不到位,可能触发《证券法》第213条“暂停业务许可”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55条“责令停业”。
三、违规根源与行业警示
系统性管理漏洞
质量控制体系失效:未有效监控员工股票交易(独立性)、未建立多级复核机制(如资产减值参数交叉验证)。
项目执行标准化不足:重要组成部分识别、控制测试等关键程序缺乏统一操作模板。
职业怀疑态度缺失
审计程序机械化:对管理层提供的评估数据未保持合理质疑(如商誉收入增长率直接采信)。
证据链断裂:访谈记录与合同条款矛盾时未追加程序(万通发展预付金合理性存疑)。
行业普遍性风险
“四大”声誉压力:项目量激增与人员流动性矛盾,导致初级员工主导高风险领域审计。
数字化转型滞后:未利用AI工具监测员工证券交易、未建立审计参数自动比对系统。
四、整改建议与合规路径
独立性强化措施
实时监控系统:接入中登公司证券账户数据,对审计项目组成员及近亲属账户交易实时预警。
冷却期延长:涉审项目人员禁止交易相关股票期限从“审计期间”延长至“报告签署后6个月”。
质量控制体系升级
专家库嵌入:针对商誉减值、复杂金融工具等高风险领域,强制引入内部专家复核(如设立“技术审查委员会”)。
底稿数字化:开发区块链存证系统,确保工作底稿修改留痕、版本可追溯。
审计程序标准化
重要组成部分识别清单:量化阈值(如收入/资产/利润占比≥10%),系统自动提示并生成应对程序。
减值测试双轨制:要求项目组独立测算关键参数(如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与管理层数据差异超5%需专项说明。
人员能力重塑
案例库培训:将本次处罚案例纳入全员必修课,模拟演练职业怀疑应对场景。
绩效考核改革:将审计质量(如监管处罚率)与合伙人奖金挂钩,权重不低于30%。
五、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审计收费重构:高风险领域(如商誉减值、关联交易)审计费率或上浮20%-30%,以覆盖新增合规成本。
中小所机遇:区域性事务所可能以“高性价比+定制化服务”争夺中型客户市场。
投资者决策调整:需关注审计意见脚注中“独立性声明”及“关键审计事项”披露深度,规避潜在财务粉饰风险。
总结:安永事件折射出注册制下监管“零容忍”态势,审计机构需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有效”,构建“技术赋能+文化重塑”的新型风控体系。未来,唯有将独立性管控颗粒度细化至员工行为、将执业质量嵌入数字化流程,方能在强监管时代守住资本市场“看门人”底线。
关于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5-02-05来源: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牵头对你所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管理以及相关审计项目执业质量开展检查。经查,发现你所在独立性管理和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安永华明〔2024〕审字第80002609_A01号)、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榕生物)2020-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安永华明〔2021〕/〔2022〕/〔2023〕审字第60827595_B01号)执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独立性管理方面
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从业人员遵守独立性相关规定,2名审计项目组人员在项目承做期间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二、执业质量方面
(一)万通发展项目
1.识别重要组成部分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个别联营企业相关指标超过事务所确定的重要组成部分识别标准,你所未分析并记录该联营企业是否应识别为重要组成部分。
2.对外投资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充分识别投资流程相关控制点并执行控制测试。未充分识别并评估个别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未充分关注访谈证据与公司预付投资意向金相关安排不一致的情况,未就意向金的合理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职业怀疑不足。
3.资产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
测算个别存货项目可变现净值时,使用的房产销售单价参数与管理层聘请的评估专家使用的参数不一致,未记录差异情况及原因。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对收入复合增长率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评估及复核,未关注内部估值专家使用的数据与管理层差异的原因。
4.沟通和归档程序不到位
与审计委员会沟通不充分,未沟通未更正错报及其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对审计意见产生的影响。个别工作底稿的归档、记录存在错误。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雪榕生物项目
1.固定资产减值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复核出公司对威宁香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对可收回金额的测算存在计算错误、对营运资本的预测方法不恰当以及单位成本中折旧摊销的测算方法不恰当等问题,上述事项影响公司2020-2022年净利润金额分别为-1,683万元、1,857万元和-397万元。
2.未准确评价2022年固定资产会计政策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存在折旧年限为10年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为3年残值率为0%的机器设备以及使用寿命为15年残值率为0%的房屋及建筑物,但在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运输工具、机器设备、房屋及建筑物使用寿命分别为5年、10年、15-2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修订)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修订)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独立性和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1月27日
关于对吴德明、尹东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5-02-06来源: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吴德明、尹东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安永华明〔2024〕审字第80002609_A01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识别重要组成部分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个别联营企业相关指标超过事务所确定的重要组成部分识别标准,你们未分析并记录该联营企业是否应识别为重要组成部分。
2.对外投资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充分识别投资流程相关控制点并执行控制测试。未充分识别并评估个别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未充分关注访谈证据与公司预付投资意向金相关安排不一致的情况,未就意向金的合理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职业怀疑不足。
3.资产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
测算个别存货项目可变现净值时,使用的房产销售单价参数与管理层聘请的评估专家使用的参数不一致,未记录差异情况及原因。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对收入复合增长率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评估及复核,未关注内部估值专家使用的数据与管理层差异的原因。
4.沟通和归档程序不到位
与审计委员会沟通不充分,未沟通未更正错报及其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对审计意见产生的影响。个别工作底稿的归档、记录存在错误。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2月5日
关于对李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5-02-05来源: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李峰:
经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委托,为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程新材)提供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你作为该审计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在业务执行期间存在买卖彤程新材(证券代码603650.SH)股票的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2月5日
关于对顾兆翔、林亚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5-02-05来源: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顾兆翔、林亚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由我局牵头、上海证监局负责对你们执行的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安永华明〔2021〕/〔2022〕/〔2023〕审字第60827595_B01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固定资产减值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复核出公司对威宁香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对可收回金额的测算存在计算错误、对营运资本的预测方法不恰当以及单位成本中折旧摊销的测算方法不恰当等问题,上述事项影响公司2020-2022年净利润金额分别为-1,683万元、1,857万元和-397万元。
2.未准确评价2022年固定资产会计政策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存在折旧年限为10年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为3年残值率为0%的机器设备以及使用寿命为15年残值率为0%的房屋及建筑物,但在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运输工具、机器设备、房屋及建筑物使用寿命分别为5年、10年、15-2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修订)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修订)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抄报上海证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