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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财务造假案,投资者服务中心向法院提交权利人名单

2025-01-27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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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官方微信1月27日消息,依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2024)苏01民初2864号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投服中心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取金通灵(维权)(300091.SZ)案权利人名单,于2025年1月27日向南京中院提交登记。

依据南京中院(2024)苏01民初2864号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权利人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一)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6月27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股票;

(二)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4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4月28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股票。

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南京中院(2024)苏01民初2864号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届满(即2025年2月5日)后十五日内(即2025年2月20日前),向南京中院声明退出诉讼。

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依法不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

根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九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相关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类。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依法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代表因同一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利益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这一制度也被称为中国式的集团诉讼。因此,在金通灵案中,只要不是明示退出,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均由投服中心作为代表人,向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申请赔偿。

根据金通灵案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诉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通灵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通灵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25日闭市后发布。2023年4月27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虚增的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予以更正。2023年6月27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披露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本案各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金通灵公司股票,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金通灵公司应赔偿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其余被告对金通灵公司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被告包括金通灵公司及10名高管,以及作为审计机构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西证券(002926.SZ)、光大证券(维权)(601788.SH)、国海证券(000750.SZ)等券商及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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