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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施剑冬任职资格的批复

2024-04-11 16:04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皖金复〔202463号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施剑冬先生担任合肥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东亚中国〔2024〕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6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施剑冬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定,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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