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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发布!三维度赋分,划分三等级,保荐项目未通过审核扣100分

2022-12-03 11:09

如何确保资本市场“看门人”尽职尽责?中证协再出新规!

中国证券业协会12月2日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促进证券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压实执业责任,切实提升投行业务执业质量。

《评价办法》共二十九条,包括总则、评价内容与指标、评价方法与程序、评价结果与应用、组织实施、附则等六章内容。

具体而言,投行业务评价指标体系(基准分100分)包括执业质量评价(基准分60分)、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分20分)、业务管理评价(基准分20分)三类指标,并可根据监管需要对评分进行必要调整。从评价体系来看,如果投行想拿高分的话,不是项目做得越多越好,而是取决于项目的“命中率”等因素。因为如果项目被否、撤回比例也比较高的话,那得分很可能也不会好看。

对于评价办法的出台背景,中证协提到,是为促进证券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压实执业责任,切实提升投行业务执业质量。推动行业机构从“数量竞争”转向“质量竞争”,提升自律管理工作效率。

此外,中证协还称,将在近期发布2022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评价结果也将于近期发布。投行执业质量哪家强?近期将见分晓。


评价指标体系涉及,基准分100分


据介绍,《评价办法》以业务项目执行和专业操守执行为评价基础,建立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体系,将资本市场“看门人机制”的执行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将保障执业质量的三道防线责任明确到人,促进形成保荐承销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质量和专业声誉的市场化约束机制。

因此指标维度包括执业质量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和业务管理评价三个角度。通过收集投行项目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信息,并从质量管控、业务流程管理、内控治理角度进行线面结合的综合评价,全面反映投行业务质量。

评价范围上,试行期间,主要评价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再融资保荐业务,后续再逐步扩展到其他投行业务。

评价指标体系(基准分100分)包括执业质量评价(基准分60分)、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分20分)、业务管理评价(基准分20分)三类指标,并可根据监管需要对评分进行必要调整。

具体评价指标方面,《评价办法》中将评价指标分为执业质量、内部控制、业务管理三个方面,各有侧重:

具体来看,执业质量评价(基准分60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投行项目尽职调查、信息披露、问询回复等执业质量情况。主要指标包括项目撤否情况、处罚处分及负面行为记录等。

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分20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和治理体系的整体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指标包括投行内控管理、人员配置、激励问责、廉洁从业、处罚处分等。

业务管理评价(基准分20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等情况。主要指标包括项目内控环节落实及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等。

就扣分标准来看,此前业内关注的“高撤否率”将成为严重影响评价质量的因素,严重问题将导致执业质量评价分直接扣减至0分。例如,保荐项目未通过上市委或发审委审核、不予核准或注册的,扣100分。保荐项目撤回申请的,如因初审环节发现影响发行条件的问题撤回,同样将扣100分。

另外,保荐机构因保荐项目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因保荐项目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因保荐项目被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最高也有可能扣到100分。


评价结果ABC三档


监管部门和协会定期根据证券公司投行业务项目执行情况分别进行三个维度的综合评价,通过系统集成评价结果并按评分排序形成A、B、C三个等级。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执业机构专业声誉积累和监管部门实施差异化措施的参考依据。

具体来看:得分排序前20%且不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列为A类,排序后20%的列为C类,其余列为B类。执业质量评价、内部控制评价、业务管理评价单项评价得分排序后20%的,不得列为A类。评价期内无项目的证券公司不参与评价,统一确定为N类。

《评价办法》明确,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期内所有受理的投行项目,包括以前年度已评价但在本年度评价期新增内容的投行项目原则上均纳入评价范围。

参与评价的证券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负面事项的,按本条规定确定评价结果:


投行罚单接连落地


今年以来,投行业务罚单接连落地,仅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已多达近40张。从保代私自篡改申报材料,到“三道防线”关键节点把关失效,均反映出相关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存在不足。

仅最近半个月来,投行罚单就有至少22张罚单,至少涉及10家券商,头部券商和中小型券商无一幸免,包括安信证券、中信建投、华金证券、华龙证券、民生证券、国泰君安、联储证券、华安证券、招商证券等。

据了解,在券商投行质量评价过程中,中证协可以对券商投行项目评价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回溯验证,持续记录与评价内容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中证协表示,若参与评价的券商存在以下重大负面事项的,可以直接视情况确定评价结果:

一是评价期内券商及相关责任主体因投行业务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情形,或者机构主体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撤销业务资格的,评价分类不得确定为A类。

二是评价期内券商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发行人、上市公司因投行业务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且其违法违规或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与券商构成重大关联的,券商评价分类不得确定为A类。

三是评价期结束后、评价结果公布前,券商涉及评价办法所规定的实际情形的,评价分类参照执行,下一评价期不再重复考虑。

四评价结果公布后三个月内,券商涉及评价办法所规定的实际情形的,证券业协会可下调该券商评价分类,下一评价期不再重复考虑。

中证协称,此次发布的评价办法通过评价结果形成市场化的专业声誉约束机制,促使券商进一步建立健全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形成专业为本、信誉为重、责任至上、质量致胜的执业生态,勤勉尽责把好资本市场的入口关,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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