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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发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通知

2022-06-30 16:04

为了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办起草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 (二)出境个人信息的数量、范围、类型、敏感程度,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对个人信息权益带来的风险;
  • (三)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个人信息的安全;
  • (四)个人信息出境后泄露、损毁、篡改、滥用等的风险,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 (五)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对标准合同履行的影响;
  • (六)其他可能影响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的事项。

意见稿中指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通过签订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 (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 (二)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未达到10万人个人信息的;
  • (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未达到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

参与标准合同备案的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风险及免责提示: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的个人立场和观点,不代表华盛的任何立场,华盛亦无法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原创性。投资者在做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投资产品的风险。必要时,请咨询专业投资顾问的意见。华盛不提供任何投资建议,对此亦不做任何承诺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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