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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瑞德投资人一审胜诉,未起诉股民需如何指定后续诉讼方案?

2022-03-07 17:56

  自2022年开年以来,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团队陆续收到了哈尔滨中院发来的判决书。投资人获得一审判决胜诉。法院认定ST瑞德(维权)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8月26日,揭露日为2018年6月2日,基准日为2018年6月25日,基准价为4.09元/股。在2016年8月26日到2018年6月2日之间买入奥瑞德股票,并在2018年6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人有望获赔。哈尔滨中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原告投资人的《核定意见书》并在判决中采纳了该意见书。

  在前述案件庭审过程中,奥瑞德提出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于2017年6月10日临时停牌至2018年5月4日复牌,停牌近一年时间。本次停牌系基于重大资产重组,与案涉虚假陈述无关,且公司依法履行了信披义务,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且《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虚假记载对奥瑞德股份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均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进一步证明,公司在该半年报虚增利润的行为未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哈尔滨中院对于以上意见均为采纳。

  在前述判决中,大华所也被判决承担了5%责任。法院认定大华所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连带责任,但也明确该连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按照基础事实,推定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存在过错,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涉及中介机构的重大财务造假民事案件均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其判决结果存在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根据其过错情况按特定比例认定连带赔偿责任之分。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人仍可以考虑索赔。目前仍在诉讼时效内。且因为证监会对于奥瑞德的券商――海通证券的处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提示股民可以考虑将海通证券一并列为被告。小程序俞强律师报名或咨询。最终索赔维权条件以法院判决为准。

  近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代理的一批奥瑞德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正在等待法院的开庭安排。此前2021年9月,俞强团队律师代理的27例奥瑞德投资者索赔案已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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